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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期间能否反诉?

基本案情:近日,甲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乙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乙公司准备以甲公司质量违约为由提起反诉。乙公司咨询律师:发回重审的案件还能反诉吗?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实践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乙公司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在本案重新审理时、法庭辩论结束前都有权提起反诉,法院不仅应当受理,而且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认为反诉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由于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认定法庭辩论结束前而非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被告都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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