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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虚假陈述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并伪造借条。那么,其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案情  3月31日,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法院凤镇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讼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称,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王某夫妻以建房为由向其借款1.4万元,后来他多次催要,王某夫妻一直未偿还。李某还说,2016年12月23日,黄某向其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黄某意外死亡,由于没有收到对方还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黄某借款其不知情,而且李某提交的借条与村委会存档的借条不一致,两份借条借款人签名不是同一人。但在庭审现场,李某仍坚持借条只有一份,其提交的借条就是黄某本人书写的。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到王某户籍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并将李某在村委会存档的借条复印件调出。  第二次开庭后,法官要求李某对法院调取的借条进行质证,并向其反复释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性质及法律后果。面对证据,李某见难以掩盖事实,承认黄某总共向其借款1万元,其得知2018年黄某意外死亡后,便到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反映借款一事,并留借条复印件一份存档。由于黄某生前所打借条没有写明借款事由,在起诉时,李某为了达到胜诉目的,便让其生意伙伴帮忙伪造借条一份,并加上黄某以“盖房”为由的借款内容。

审理  4月8日,柞水县人民法院凤镇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应依法对不法行为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依法责令李某具结悔过,并决定罚款1000元。李某收到法院处罚决定书后,表示悔过,并表示会尽快缴纳罚款。

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要依法保护、鼓励诚实守信的当事人;依法制裁、谴责不讲诚信的当事人。法官的审判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展开的,当事人虚假陈述会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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