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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篇三:鉴定论输赢,这些鉴定知识必须懂,特别是伤残鉴定!

案例:一位老母亲去世后,其三名子女甲、乙、丙收拾遗物发现母亲留下的遗嘱,明确写明因丙“不孝顺”,剥夺该子继承遗产的权利,丙不服,认为该遗嘱属于甲和乙伪造的。于是甲和乙子女遂将“不孝子”告上法庭,要求按此遗嘱分割遗产。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不孝子”一口咬定遗嘱系伪造,遂进行笔迹鉴定,结果鉴定后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并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遂判决丙败诉。

鉴定在很多诉讼案件中一直都存有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可以有效解决类似上述遗嘱的问题,也比较常用于借款纠纷中关于借条、签名是否伪造、公司的各种代理合同中是否涉及伪造等情形中,通过申请鉴定真伪一般就可以直接看出案件的判决谁利谁弊,因此,在案件纠纷中学会有效利用鉴定来保护自己是很重要的。

但是,并不是说申请鉴定就一定会获得法院支持,法院还需要进行审查,是否有鉴定的必要以及提出鉴定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所以,申请鉴定需要注意以下这些事项,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提出鉴定的时间是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鉴定的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提交证据的时间要求,在举证期内提出,逾期再申请的,一般不会被采纳,除非该鉴定结论对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

2、鉴定机构不能由一方单方决定

2015年年底,长春市宽城法院成功判决一起劳务纠纷案,长春男子工伤后,原告自行委托一家鉴定中心评定伤残并以此状告老板,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最终,法院未能依照他的鉴定意见进行判决。

因此,申请鉴定时选择鉴定机构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要私自委托他人鉴定,不仅浪费钱财还可能因鉴定能力有误以致造成败诉的可能。

3、鉴定费用由谁申请谁预交

一般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确信文书到底是不是自己签名的,因此申请鉴定是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的费用则是由谁申请谁预交、谁败诉谁承担,所以受到法院交费的通知时,一定要及时缴费,否则会因此搁置了鉴定的时间。

4、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存在这几种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

对上面关于申请鉴定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后,大家最关心的伤残鉴定来了。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致残、被他人伤害致残、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一定涉及到赔偿问题,这也是双方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一个漫天要价,一个就地还价,而一旦走上法庭,最有力的依据就是第三方作出的伤残鉴定。

问题一、伤残鉴定标准是以哪个为准?

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问题二、伤残等级如何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问题三、伤残鉴定如何申请?

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问题四、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也就是说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伤情稳定后,才进行评定伤残程度。

问题五、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走?

首先拿到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还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受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然后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被鉴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方可鉴定。最后鉴定单位在法定时间内做出鉴定,由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取走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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