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可以看出,即使当事人没有过错,但实际上造成了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也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这就是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有以下8种,也就是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不一定)连带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4、在以上情况下,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即是本来应当起诉的一方来举证证明事实的责任,现在由对方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5、以上仅供参考,仅是讨论,如有不足或者具体案件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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