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实例
我于2015年5月11日进入一家企业工作,直到8月26号才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补发双倍工资?公司未发放2016年1月、2月的工资,并且停止了正在进行的项目,未购买五险一金,鉴于此,我向公司申请离职(未提交书面申请,公司也没有要求,后面从公司拿到了一份离职证明),这样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一、经济补偿金
1、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5)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2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三、为什么二者不能一起主张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大前提是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的前提是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所以永远不可能一起主张二者,因为不会出现既违法又合法的情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