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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灭失他人财产应该赔偿

  核心当事人何某在被讨还宠物犬过程中一些言辞,包括最后导致宠物犬摔死的后果,都使她成为被“围攻”的对象。

  小吴选择了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护权利。回到法律问题上,此事究竟该怎么处理?丢狗女孩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道歉?公安机关在这个案例中能起到怎样的作用?记者采访了成都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

  徐律师他分析说,宠物狗属于个人财产。从报道的细节来看,何某从中间人获得这条宠物狗,应该属于赠与收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件事上,何某虽然是别人赠与,但从双方的沟通过程看,何某明知这条狗属于小吴所有,小吴也多次明确提出希望返还。因此,无论如何,何某应该及时送还宠物犬,她可以要求狗主人支付适当的比如狗粮消耗之类的合理费用。但双方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何某种种的火烤狗肉之类言语,宠物狗和主人是有感情的,她这么做对狗主人造成了心理伤害,明显有违社会公德。从民法的角度讲,不管何某是故意摔死还是意外导致了小狗死亡,都属于灭失他人财产,应当赔偿他人的损失。

  对于有些网友提出公安机关必须对其中的哪一个人进行处理,徐律师认为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并不能发挥多大作用,这个案例从法律上属于民事财产纠纷。但是,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做一个调查和证据的搜集,以后纠纷双方如果诉诸法律,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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