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的鉴别,大致可分为合规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
(一)电子数据鉴别的内容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在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公安、检察机关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有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具体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分析:一是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二是审查相关设备、技术的科学可靠性;三是审查电子数据在储存、传输等各个阶段是否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有无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破坏;四是审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矛盾能否被合理地排除。
4.电子数据与违纪事实有无关联。
5.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二)电子数据鉴别的排除性规则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来源:黑龙江省纪检监察干部学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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