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如何打民事官司(五):答疑解惑欢迎您!

 

1、如何聘请律师?

  可通过亲友介绍、翻查有关指南等方式,寻找并确定满意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后;在商定的时间、地点会见律师,向律师真实陈述案情、清楚提出诉讼目的、并与律师共同商定委托合同条款、缴交律师费的数额与时间、律师开展工作的时间与步骤;再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办理缴费和委托手续。

 

2、什么是期间?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或完成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期限。诉讼期间的规定,意味着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提出了时间上的地求,一定的诉讼行为如果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便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就从时间上维护了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3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的开始和终结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诉讼活动的效力。期间应按下列方式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期间的耽误及后果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院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本应进行一定诉讼活动而没有进行或没有完成。

  耽误期间的原因不同,其后果也不同。如果上主观上的原因,不论出于故意或过失,其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丧失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权利,或者要承担因耽误期间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是客观上的原因,致使期间耽误,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顺延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或重新指定期日。顺延期限是指补足耽误了的期限,耽误了几天,就延展几天。耽误期限后能发生顺延之法律后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2)须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提出申请顺延期限。

 

5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分为两种: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不同种类的诉讼费用,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而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种因素:

  (1)根据国家的财政水平和当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确定。

  (2)根据案件的性质,看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案件的性质不同,收费的标准也不同。

 

6、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7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收1%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8、其他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9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必须由代理人代为进行;有些当事人虽然有诉讼行为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或者虽能亲自参加诉讼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由具有诉讼经验的人协助进行。

  诉讼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代理制度的设置,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从而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10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1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由律师代为诉讼,能够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其权益。

  (2)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妇女权益纠纷的案件中代理诉讼。

  (4)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

 

12哪些人不能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3、一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几名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财力来决定。

 

14、哪些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要亲自进行诉讼活动,还必须同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中均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因此,法律设立了诉讼代理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5、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有哪些称谓?

  在民事诉讼的不同程序中,当事人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称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为申请人。在督促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16、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哪些案卷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调查材料,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不能查阅、复制;如果涉及个人隐私,可以查阅,但必须保密。

  另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等等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复制。

 

17、委托代理人是否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是证明诉讼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明确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是授予代理权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方可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18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什么要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10条将公开审理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

公开审理的意义在于它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它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从而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法院的威信,真正取信于民。

更为重要的是,落实公开审理制度,使法官公开审理和裁判,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

公开审理也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在群众中形成公开舆论,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19、什么是民事证据?民事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共有以下7: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怕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

 

20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对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特别是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如果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对当事人来说诉讼成本很大,对社会和人民法院来说,也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简易程序对于简单民事案件来说,是对当事人的有效保护,同时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21许以酬金悬赏取证是否受法律保护?

前不久,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名誉权纠纷案,此案的本身虽然没什么特别之处,但在取证方式上却令人瞠目:一方当事人采取的取证形式竟然是张贴启示进行的悬赏取证” 。

   杨女士与刘女士系邻居关系。今年52818时许,双方相遇在大院门口(居委会附近),因言语不投机发生吵打,由于时值下班时间,激烈的争吵声引来了众多的邻居围观。此后,杨女士先后两次在事发地张贴寻找证人启示。称5281840分许,在此发生了一起拦路打人事件,其本人受到一位60余岁的女人当众殴打、谩骂及人身攻击,其对此要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公道,并表示自己决不允许这种霸道行径横行一方。恳请在场邻居将所见所闻的一切反映给法庭,并表示自己将对此予以酬谢。

   不久,杨女士果真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并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刘女士谩骂她是别人小老婆的有关证据。

   庭审上被告刘女士对此表示了极度不满,称邻居杨女士的这种取证方法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系明目张胆地收买证人,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当庭对杨女士提出了反诉,杨女士则矢口否认自己曾收买证人。

   据了解,张贴启示明确表示要对出庭证人许以酬金致谢,并应用于民事诉讼在本市尚属首例。当时在法庭上争执不休的二位当事者怎么也没想到,围绕这起普通的民间纠纷由于这种特别的取证方式目前已成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人士谈论的热点话题。

   悬赏取证作为经济社会的新现象,它的出现有一定现实性和合理性。因此对这种形式不应一概否定,否则就会限制和影响当事方的胜诉权

   李沛熙(首汽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应该支持诉讼当事人进行悬赏取证。不应该否认,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新旧体制交替、社会转型的年代。快速发展的现代生活越来越讲究个人的主体化,加之人们面临的越来越重的精神压力,逐渐消解了原来由精神和道德给人们带来的约束。于是我们身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现实主义者。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人情冷漠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不面临和承认的一个问题。大多数做好事均是在不影响和妨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出庭为民事诉讼作证,除了要耽误和影响工作、浪费时间,还可能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意想不到的人身威胁。因此,在与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能主动或应一方当事人邀请出庭作证的人已越来越少,而当事人举证不能又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为消除这种风险,作为当事一方的杨女士想出了以酬金致谢证人的手段也是出于无奈。法院对此应该理解。至于由此而取得的证言是否真实,则应由法院根据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而不应片面苛求当事人的取证形式和手段。

   王明杰(北京化工大学干部):悬赏取证有一定现实意义。首先,我们现如今是处在商品经济时代。民事活动遵循的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我们在民事诉讼法中看到的却多为义务和限制性条款。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作证还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问……”但对于相关权利,法律却少有规定。我认为,这本身就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和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而悬赏取证的做法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因此,对于这种取证形式法院不应该采取否定态度。

   刘波(建设部政策研究室干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新的民事审判方式,使得诉讼风险完全转嫁于当事人一方。因此,能否举证,就成为当事方胜诉与否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所以,我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当事人采取一切不违法的手段和行为进行取证。至于证据本身的真伪应有法院来审核认定。不可否认,由于金钱的利益诱惑,可能会有一些人向法院做出伪证,但提供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不能因此就不顾现实去摒弃这种方式和手段。我认为,当务之急不是急于否定和限制当事人的某些取证手段,而是要根据当前的现实,尽快制定一个新的证据法。毕竟,悬赏取证是当今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它的出现虽然是我们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但也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忽视这一点,而一味地强调所谓道义和义务,就会在相当程度内限制老百姓的胜诉权,这恐怕也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吧!

   悬赏取证由于金钱的因素,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也干扰了司法审判,且有收买证人之嫌疑,不应支持和提倡

   邵颖波(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杨女士的这种取证方式不妥。理由有二:一、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应采用物质刺激的方式。二、杨女士之所以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无疑是想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被刘女士侮辱和伤害。因此,如想得到杨女士的酬金,当然要作出有利于杨女士的证言。如此,证人与杨女士即因金钱关系而产生了某种微妙的关系。按照司法实践,只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言才可能被认定。但由于杨女士在启示中明确表示要对证人许予酬金,使得原本与杨女士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在场证人因金钱关系而产生了物质利益和利害关系。这就使得证人的证据力受到了影响。三、这种取证方式由于金钱关系还会使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进而在客观上干扰了司法审判,且有收买、诱惑证人的嫌疑。

   张守增(人民法院报记者):这种方式不足取。证人作证不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含有道义的成分。这种近似神圣的行为如今却要依靠酬金的形式来达到目的,无疑是可悲的。法院一旦认可了这种荒诞的行径,很可能会使法律天平掺杂上一些物质杂质,从而失去了它原有的公平和严肃性。也会使不道德的人陡增了一条不光彩的发财之路。所以我认为,与其在此徒劳地抱怨道德的滑坡与法律的不公,不如自己为此作出一些积极切实的行为。而消极地以一句现实的就是合理的理论来适应一切无疑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我相信只要每个公民都能从自我做起,我们的社会道德和风气会有一个大的转变。说到悬赏取证是因为物质和经济的高度发展而带来的所谓负面效应更是无稽之谈!其实就是在物质高度发达的美国,作证也是被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来规定的。如果有人证明你在场,而你拒绝作证的话,你无疑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更何况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灿烂文化和礼仪传统的文明古国!所以,我认为,现实也不一定都是合理的。悬赏取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难的问题,但它毕竟只是治标之道。从长远看,它不但会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为了个人利益而明哲保身,焉知下一个遭受这种畸形制度的受害者不是你呢?况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物质利益在失去它特有魔力之后,我们的举证又要依靠什么呢!因此,我认为,悬赏取证,不值得推崇和提倡!

   记者在进行随机采访中,大多数受访者表示不愿意为与自己不相干的人作证。不能否认,上述受访者的心态有一定代表意义。然而,悬赏取证作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畸形产物毕竟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现实。因此在新的证据法出台之前,如何把握和看待这些取证手段上出现的新现象,不应该仅仅是法律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

 

22不是医疗事故,患者就得不到赔偿吗?

  赵某因患阑尾炎入县医院治疗,术后26小时出现便血,其家人将其转入另一家医院治疗。赵某在该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684709元。后赵某与县医院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县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0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某市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结论均为:医院对病人的诊断及处理过程无不当之处;术后便血原因不明;此纠纷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县医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是自身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经多次鉴定,均未能排除医院的手术行为与赵某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县医院应承担赵某因治疗手术后其下消化道出血所造成的损失。法院遂判决县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输血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58209元。赵某经再次治疗下消化道出血已痊愈,未造成自身的其他损失,其要求精神赔偿5000元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据县医院的申请,二审法院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赵某下消化道出血与县医院的手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基本同上两次鉴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一)医疗事故是否是医疗差错赔偿的必要条件。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所谓医疗差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过失加重病人一般性痛苦或影响诊疗,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或及时纠正而未造成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差错不属医疗事故。长时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病员及家属明知道医务人员有差错,并且对病人造成了损害,可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却不是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属医疗事故,便得不到赔偿。在2000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要正确区分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界限,包括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2)医疗事故鉴定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所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医疗差错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把医疗行为侵权纳入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处于举证弱势地位的患者的权益因举证不能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一大进步,它有力地维护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也促使广大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增强工作责任心,避免医疗事故及其他医疗过错的发生。具体到本案,赵某阑尾手术后下消化道出血,赵主张是医院手术所致,医院对此否认。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医院对其手术行为与赵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其手术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但某县和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鉴定,均未能排除赵术后下消化道出血与医院手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医院不能证明上述两者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且在赵某下消化道出血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亦不能确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

 

2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4当事人提起再审应符合什么条件?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25、当事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再审吗?

  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6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有何区别?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讼条件的案件,立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或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关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那点事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三百问1
重磅!最高法最新判决:法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收集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一家之言:基层法律工作者,我顶你!——驳跨辖区代理无效论
刍议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三百问4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