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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将受罚 新规10月起施行
2017年08月25日 07:37
来源:合肥晚报
39人参与 8评论
原标题: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将受罚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安徽出台《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尊重医务人员
近年来我省医疗纠纷频发,严重冲击医疗秩序,对医患双方造成严重侵害。2015年至2016年,全省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823起,其中伤医犯罪案件109起,造成2名医生死亡,148名医务人员受伤。
办法要求,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如实陈述病情、病史,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治疗和护理;不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疾病治疗需要等实际情况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有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患者及其近亲属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实施上述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医疗纠纷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并依法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收缴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驱散肇事人员,或者将肇事人员带离现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未得到制止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30日内要完成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患双方可以在赔偿限额内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制作和解协议书。
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调委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医疗纠纷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医患双方自愿通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申请。医调委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确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调委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3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合肥晚报ZAKER合肥记者杨赛君
[责任编辑:刘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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