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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黑心店主炸“毒油条” 法院判令赔礼道歉赔偿40万


来源:安徽网

原标题:马鞍山一黑心店主炸“毒油条” 法院判令赔礼道歉支付40万元赔偿金

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宋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油条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对其行为在马鞍山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早餐店,在此期间宋某某一直负责油条的加工制作,为了使油条口感更加酥脆松软、卖相更好看,从而达到吸引顾客、增加销量的目的。在制作油条过程中宋某某使用碳酸氢钠(俗称“小苏打”)、硫酸铝安(俗称“明矾”)、香甜泡打粉(含硫酸铝安)添加进面粉,制作后以每根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9月23日,马鞍山市雨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其店内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100mg/kg,实测值为96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 2019 年10月25日8时许,派出所民警经出示传唤证,将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过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造成对外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9倍多,长期食用可至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油条的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侵害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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