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逻辑: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处于防卫时间内,超出防卫时间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按照惯例,我们还是要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件(当事人姓名以甲、乙、丙代替):
甲外出散步,回到工厂宿舍三楼的门口时,听到宿舍里的妻子乙大声喊叫,甲便急忙从该宿舍的窗户爬了进去,看到丙正在压在乙的身上,乙拼命挣扎。甲怒不可遏,冲上前与丙扭打在一起。见自己“打不过丙”,甲便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对着丙砍去,后来丙倒地并死亡。甲乙逃离。
此案发生八年之后,甲到公安机关自首。
乍一看,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在行使《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最终,法院对甲的判决是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其无期徒刑。事后甲未上诉。
接下来,结合审判过程和结果,笔者斗胆对本案进行以下分析:
首先,无限防卫权也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我们有必要先把无限的正当防卫要件予以解析:
1.起因条件:受害者面临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意识条件:防卫者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使受害人摆脱不法侵害;
4.对象条件:必须真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正当防卫;
而受害者乙正在遭受丙暴力强奸的不法侵害,对此任何人都可以针对丙进行无限防卫,这符合《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而本案却略有不同,这也正是为什么甲最终被判无期的原因,我们往下看。
法院最初在认定甲杀死丙不构成无限防卫的时候,用了这么一条理由:在甲从窗户进入宿舍并欲救下妻子的时候,丙看到了甲,并立刻从乙的身上起来,所以法院基于此认定丙强奸乙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之后攻击丙的“防卫行为”已经不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但是在笔者来看,这条理由虽然符合了法律上的逻辑,但却和我们的实际常识大相径庭。试想,有哪个强奸犯会在看到有人来救受害者的时候,依旧不管不顾持续自己的强奸行为?照法院之前的该逻辑来看,即使是甲进来的时候丙没看到甲,依旧在强奸乙,直到甲一把将丙提起,也可以认为此时丙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之后攻击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这是该理由的常识漏洞,无法以此理由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之后,随着审判过程的推进,举证质证环节的进入,对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出现了以下较为合理的理由,笔者总结如下:
在丙从乙身上起来之后,甲便立刻与丙扭打在一起。甲因愤怒至极,先拿起了酒瓶朝丙砸去,后来又拿起菜刀砍了丙二十余刀。此外,楼下的住户还清晰地听到丙说“你饶了我吧”的声音。
因此检方认为,丙自身并无任何工具与甲对抗的情况下,丙求饶乃是真实的意愿。丙已经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此时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甲不顾这种情形,依然持刀砍丙并最终至丙死亡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蓄意的报复,构成故意杀人。
有人会问:你怎么知道求饶是丙的真实意愿,万一他耍诈呢? 其实这个问题本身没有确定的标准,一万个人心中有一万种答案。法院采取的是依据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结合我们生活中基本的常识确定,丙在上述情况下求饶的确是其真实意愿。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光凭丙从乙身上起来,就认为丙的行为构成对乙的强奸这一点存疑。丙已经死亡八年之久,死无对证。当时也未从乙的身上提取到丙的精斑或者体液,充其量只能认为丙的行为构成对乙的性侵犯而不是强奸。而且甲乙丙宿舍相近,三人相互熟识,也有可能乙丙在通奸,不是强奸。因此便认定甲不能对这种未达强奸程度的性侵犯实施无限防卫,继而认为甲砍杀乙的行为是蓄意报复,构成故意杀人。但笔者认为该理由不如上段的理由充分。
最终本案的结果是,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手段极为残忍的故意杀人。但因为甲存在自首情节,结合死者丙自身也有过错,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不过,笔者自身的对本案的看法是甲的确构成故意杀人,但对其量刑却有些重。
因为死者丙自己也有重大过错,这也最终刺激甲实施杀人行为,甲构成激情杀人的可能性较大。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将激情杀人视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一般对罪犯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不过,本案的甲虽是激情杀人,但是手段残忍,综合考虑,至少对甲的量刑应处在十年左右,不应当是无期徒刑。
可以看到,正当防卫的条件看起来简单,但真正在案件中认定起来却十分复杂。
此案中我们不否认甲救下妻子的行为,但是也要明白,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更高层次的无限防卫,时间条件永远是最重要的。一旦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导致不法侵害事实上已经结束,此时防卫行为就应当适可而止,而不能基于报复的目的继续攻击,否则便是后果自负。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