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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争馒头争口气:判决书的示范效应
2014-07-25 01:21 来源: 侨报网 作者:凌虚 柳叶 

【侨报特约记者凌虚 柳叶北京7月23日北京报道】“从7月15日下达裁决的这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的代理律师夏廷康口中的裁决指的是该集团在美国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起诉奥巴马政府和美国外资委员会(简称CFIUS)一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原告获胜。

为了这个裁定奥巴马政府侵犯中资公司合法权利的胜利,三一集团等了两年。19日,即裁决出来的第五天,三一集团总裁向文波率领公司相关负责人、律师、专家等人员从集团所在地湖南飞赴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经济上是小事,影响上不是小事

三一集团本是中国一家以工程机械为主业的装备制造企业。自1989年创办至今,三一在业界的地位攀升至中国最大、全球第五。集团核心企业三一重工也于2003年上市。集团董事长梁稳根还一度以500亿元的身家跃居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之首。

三一集团与美国的渊源要从2012年说起。当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风电场项目,并取得所有审批和许可。8月,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叫停该风电项目。16天后,奥巴马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中止该风电项目,并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周之内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在90天之内全部撤资”。

这让三一集团难以接受。这不单单意味前期数百万美元的投资打了水漂,更重要的是被迫承认了三一集团“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一个月后,罗尔斯公司向奥巴马和CFIUS提起诉讼。

“过程比结果重要,尊严比金钱重要,公平正义比利益更重要”,总裁向文波曾在一场“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的新闻发布会上对记者们大声说道。

两年后,同样是三一集团的发布会,向文波显然是以获胜者的身份站在台上。“这个案子并不是一个大案。三一在美风电项目规模只有600万美元。对我们一个总资产800亿美元的企业不足挂齿。但经济上是小事,影响上不是小事。不打官司会让三一背上‘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罪名,这让三一以后在美国怎么混?”

虽然向文波没有透露具体数额,只是表示“花多少钱可以说微不足道”,但为了这场胜利,三一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罗尔斯公司CEO吴佳梁透露,到目前为止,该项目的损失在1000万美元左右,这还不包括因为此案浪费掉的时间和机会。

不过,案件涉及的风电项目情况仍不明了。吴佳梁称,“造成的损失美方该赔得赔,我们不会有特别高的要求。”相比赔偿,吴佳梁更看重“意义”。“这件事的意义远大于对三一的赔偿。”

的确,外资企业面对CFIUS时,都会陷入一个 “秋菊打官司”的怪圈:以“国家安全”为由阻碍企业在美投资,却又不给出确凿的证据。而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半个世纪以来,无论是欧洲、加拿大、中东企业,没有人敢对CFIUS提出挑战。这就造成所有投资者遇到CFIUS,就‘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夏廷康说。

判决书的“三大亮点”

“中国企业对西方国家元首的行政行为进行维权,此案是第一次胜利。”夏廷康在数日前的发布会上如是说。

这一判决,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给出的判决书长达47页。夏廷康在细心研读判决书后,认为有三大亮点:

一是合议庭认定,罗尔斯公司在风电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这驳斥了美国政府此前的两个立场。第一个立场是,若外国投资者未得到CFIUS批准,即使投资完成也不具有宪法保证的财产权。判决书上明确指出,从项目交割的那一分钟起,宪法的财产保护就“缝”在了企业身上。

“第二个立场是,美国政府部门此前认为,即使企业拥有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罗尔斯在投资前未预先向CFIUS申报,就等于放弃了美国宪法下程序正义的权利。判决书告诉我们‘没这回事’。因为向CFIUS的申报是自愿申报而非强制。其次,美国《国防生产法》第721条款规定,对CFIUS的申报可以在项目完成前后。因此,罗尔斯在项目完成后申报是完全合法的,政府应该依法行政。”夏廷康说。

在夏廷康看来,判决书的第二个亮点为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和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还要给罗尔斯公司回应的机会。

吴佳梁表示,罗尔斯公司每次试图到CFIUS申诉、了解原委,听到最多的回答便是“这涉及安全秘密,无可奉告”。“判决的这一亮点会让CFIUS和美国政府非常不安的”,夏廷康说。

夏廷康解释,过去CFIUS作为名义上的法治政府部门,却不给当事人适当的程序保护。现在,法官要求它把桌面下的事情拿到台面上,它就要考虑自己的“证据”是否荒唐,是否对美国政府的威信和运作有影响。

而判决书的第三个亮点,夏廷康认为,CFIUS就风电项目对三一集团关联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合议庭要求初审法院“实质审查”。

判决也将令非美国投资者受益

“这是三一集团发展史上的标志性胜利。一个外国投资实体对总统和CFIUS作出挑战,并且挑战成功。这将对CFIUS未来的运作产生相当的影响。” 夏廷康坚信,这样的胜利不能被低估。

“如果把整个诉讼比作一场战争, 三一重工已经打胜了最关键的一仗。”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际索赔诉讼律师郝俊波也这样认为。“从诉讼成败的角度而言,程序问题是一招制敌的绝杀技。目前,此案已经度过技术层面最难的一关。之后,作为原告,中方有权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对方提出证据清单。”

郝俊波表示,无论最后结果如何,CFIUS的门已经被推开了。一旦这扇门被打开就关不上了。三一集团在程序上的胜利不仅会使中国在美国投资的企业受益,也会对其它非美国投资者受益。

(编辑:曹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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