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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姓命氏与西周封建的创制

封建在夏、商皆有,并非周人的独创,然而周人在沿袭封建制度的同时注入了诸多内容,从而使得西周的封建不同于夏、商的封建。 从效果上说,夏、商的封建顺应于方国林立的政教格局,但却并没有达到对方国格局的改造,因而王邦与方国之间乃是基于承认而结成的同盟关系,王邦的力量并没有内嵌到方国内部,而只是在方国与方国相互之间的地带,在这个意义上,王邦似乎是诸方国的外在调节者,而不是内在构成者。 但西周的封建却以王国维所说的“封建子弟”为主体并通过姓氏制度、 宗法制度等与封建的结合,达到了方国格局的变化, 使得周人内嵌到方国之中,而不仅仅是在方国彼此之间发生作用。


一、封建创制与方国社会结构的改造


推动周人对方国体系与原有的封建体制做出改造的重要原因是“殷鉴不远”,周人目睹了殷王朝的覆灭,特别是殷人有册有典,保有先代的历史记载,周人通过殷文化,扩大了历史视野,由此导致了王国维所谓的“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并且“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的“心术与规模”[1]303。周人的封建与殷鉴的关系, 有诸多文献可资说明, ①而在这些文献中, 封建均指封建子弟或亲


① 例如(1)《逸周书》:“天子自三公上下辟于文武。 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 天之所锡,武王使,疆土丕维周之基。 丕维后稷之受命,是永宅之。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维周之始并(屏)。呜呼,天子三公监于夏商之既败,丕则无遗后难,至于万亿年,守序终之。 ”见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八《祭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第 933-935 页。 (2)《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 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韦华韦华,凡今之人,莫如兄弟。 ’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 ’如是,则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 今天子不忍小忿,以弃郑亲,其若之何? 庸勋、亲亲、昵近、尊贤,德之大者也。 即聋、从昧、与顽、用嚚,奸也大者也。 弃德崇奸,祸之大者也。郑有平、惠之勋,又有厉、宣之亲,弃嬖宠而用三良,于诸姬为近,四德具矣。耳不听五声之和为聋,目不别五色之章为昧,心不则德义之经为顽,口不道忠信之言为嚚,狄皆则之,四奸具矣。 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 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扞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杜预注云:“周公伤夏、殷之叔世,疏其亲戚,以至灭亡,故广封其兄弟。”(3)《左 传 》昭公 九 年 :“文 、武 、成 、康 之 建 母弟 ,以 蕃 屏 周 ,亦 其 废队 是为 。”杜预 注 云 :“为 后 世废队 ,兄弟 之国 当 救济 之 。”(4)《左 传 》昭公 二十 六 年 :“昔 成 王 克殷 ,成 王 靖 四 方 ,康 王 息 民 ,并 建 母弟 ,以 蕃 屏 周 … … 且 为 后 人之 迷 败 倾覆 而 溺入 于 难 ,则振救之。 ”


戚,而不是存先代之后以及对古老方国的相互认可式封建。 周人的封建,据杜正胜的描述,有三种类型:封建亲戚(同姓子弟和结为亲戚关系的功臣)于战略要津构成封建的第一种类型;第二种则是存先代之后,扶植古代共主的苗裔以奉其祭祀;第三种是对一些传统古国因臣服周王而得到存在的认可或承认的礼貌说法。 ①第二、三种封建为夏商所共有, 与所谓的内外五服体制一样,它折射的是方国林立的背景下周人对在其实际统御地区以外的邦国, 所采取的安抚与怀柔政策,它不能显示周人封建的特质。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着力突显的则是第一种封建,虽然商人也在内服地区分封子弟,但那种分封不过是对因人口繁衍、氏族分化的自然状况的顺应而已,周人的封建则是周代体系化了的王制的关键构成环节,这种与宗法结合在一起的封建,显示了与商代封建不同的内涵。 然而这样一种封建并不是从武王克纣开始的,而是从周公克殷践奄之后而建立的新制。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云:武王克纣之后,立武庚,置三监而去,未能抚有东土也。 逮武庚之乱, 始以兵力平定东方,克商、践奄,灭国五十。 乃建康叔于卫,伯禽于鲁,太公望于齐,召公之子于燕,其余蔡、郕、郜、雍、曹、滕、凡、蒋、邢、茅诸国,碁置于殷之畿内及其侯甸。而齐、鲁、卫三国,以王室懿亲,并有勋伐,居蒲姑、商、奄故地,为诸侯长。[1]302


显然,武王诛纣,并不意味着克殷,克纣后周人不得不对殷以服国方式予以承认,立武庚接续商纣而以三监予以监管,这实际上是以传统封建方式,通过殷人对殷商故地实行间接统治,②这意味着当时周人不能真正抚有东土,而殷商作为邦国的内部社会结构并没有被改变,这就给武庚联合管叔、蔡叔而叛周复辟提供了基础。 武庚之乱的教训致使周公思考如何处置殷遗民,将之纳入周人的实际统治秩序之内,这就要求必须改变原有的封建方式以及当地的社会结构。 “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 ”[1]312这就是说,周公发明了新的封建形式,不是以认可或承认的方式分封已有的邦国,而是以周人到征服的诸多战略要地去建立新国, 并将聚居的殷人部族以氏族为单位予以分化, 将之分别纳入到周人所建的不同的侯国中去, 以此方式实现对殷以及东方邦国的实际控制。 这种意义的封建,其实是将土地和人民分给子弟和姻戚,就不再是对已经自然持存的方国的认可,而是“天子建国”的自觉的制度化过程。


从作为殷之“侯国”的“小邦周”到“有天下”的“中国”,周的角色转换就是在不断建立新的诸侯国的过程中完成的,而建国本身又是在对原有的方国的征服中才得以可能的。 这样,杜正胜关于封建与征服、殖民三位一体的看法,毫无疑问传达了某种历史的真实性。 天子建国是周人在“东进运动” 中因领土与人口扩展而设立的战略据点,在新征服地区建立长久的“殖民地”,以武力作后盾,就是封建。 “未征服则无法殖民,固谈不上封国;征服而不建立封国,也不能保持征服的果实,以长收殖民之利;同时在征服区设置长久的封国,才能产生捍卫宗周的功效。 明乎周初征服的过程,和征服、殖民、封建三者的关系,对春秋时代富辰所论周初二十六封国就有拨云雾、见青天的感觉了。 ”[2]484这种意义上的封建与周人经略东南尤其是东征的战略相关,其纲要不外建立四个据点和三道战线:以天下枢纽的成周为东进的大本营,以大东小东的尾闾卫国为支援东进的补给站,以东人旧地的齐鲁为东进的前哨,辅以梁山和郾城,于是取“小东”、“大东”如囊中探物,北上达到燕冀,南下及于徐淮江汉。 第一线是山东的齐和鲁,第二线是河南东部的卫都,第三线是


① 杜正胜:《古代社会与国家》,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第 352 页、第 486 页。 在同书第 352 页,杜正胜还提到一种类型的封建,即周人东进运动中与周人合作而且立功的异族的封建。 存先代之后的封建即是所谓的“褒封”,《公羊传》隐公元年何休注:“有土嘉之曰褒,无土建国曰封。 ”褒封是对已有的封地的褒大,因而不同于建国的新封,只是通过分封的形式承认其服国的地位。 关于周代的褒封,《礼记·乐记》《吕氏春秋·慎大》《史记·周本纪》等皆有记载。


② 周武王时代的分封因循了夏商的封建形式,更多的是顺应而不是改造方国体系,因而其分封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是分封的多是古帝王之后,这种存先代之后的封建是周人在未能真正克殷而有天下的时候所采取的安抚措施,以争取这些邦国站在周人这边;二是周人子弟与贵戚封建地域不大,都是围绕着武王所选东都阳翟而展开。 见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年,第 324 页。


豫西的洛邑。 这三道战线进可攻,退可守,总根源则在渭水中游的宗周[2]336-337,481。 富辰曾论述周公的封建:“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 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邘、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 ”①其所说的二十六封国,按照杜正胜的研究,大抵按上述三道攻防战线分布。 第一线的有鲁、滕,第二线的中心是卫,两线之间的有茅、酆、郜、曹、郕、邘、聃、凡、胙、祭、管、蔡。 第一、二战线所包含的十五国除了管、蔡之外,皆在所谓的“小东”地域内。蒋、霍、雍、原四国算是第二、三战线间的封国。 偏北的韩,或近于燕,邢在卫北方,介乎燕韩与卫之间,分布于山西的有晋与郇,关中只有毕一国。 总之,这二十六国分布在今河南的有十四国,山东六国,山西、河北各两国,陕西、安徽各一国。 鲁西豫东占十三国,是周人东征最成功的地区,而这里也是东方方国的大本营[2]485。杨宽(1914—2005)也注意到西周初期姬姓诸侯的分封,主要可以分为东、北、南三个方向。 其中最主要的是向东一线,沿着黄河两岸向东伸展,在黄河北岸有魏、虞、单、邘、原、雍、凡、共、卫等,黄河南岸有焦、北虢、东虢、祭、胙等;向东则有郕、鲁、滕等;在黄河以北广大地区,沿汾水两岸的有耿、韩、郇、贾、晋、杨、霍,在卫以北,更有邢,邢以北,则有燕,燕系深入东北最远的一支姬姓贵族; 黄河以南广大地区的, 有应、蔡、息、蒋、随、唐、宜,这意味着姬姓贵族势力已经达到长江下游和江南地区[3]387—389。 但这样的分封制,并不仅仅是征服与殖民,而“主要是为了巩固和扩展周朝的统治地区,首先是为了姬姓贵族特别是嫡系姬姓贵族的利益”,②体现了有周一族守其天下的制度化努力。 朱凤瀚指出:“征服扩张虽不易,守土自固更难。 故封建之制初意,一在于化大为小, 分散治理……封国实有政区性质,近似于王朝之地方政权。 其二则是设立军事屏藩……其最初之举 ,实际上只是在新征服地区建立军事据点。 封国之间尚多空白,则受封贵族的义务之一即是由此据点向外扩张,开疆拓土,以确实联筑成对周王朝中心地区的屏障。 ”[4]239


分封的目的于周人自己,意味着姬周统治集团在方国林立的脉络中不得不分散地建立新国,在对殷人的处理则意味着予以分化,改变其原有的氏族—地缘相统一的结构,打乱殷人可以有机整合的地缘结构与组织结构,使之以宗与族为单位,零散地分派到周人所立的封国中。 


《左传》定公四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 分鲁公以大路、大旗,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 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 用即命于周。 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 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 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 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 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 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 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 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这里,分殷民六族给鲁国,分殷民七族给卫,分怀姓九宗给唐,这实际上将殷遗(这些殷遗当为殷商的世臣大族)或方国的贵族分散到周人的统治区域。 显然,通过授民方式分化殷遗与方国中的士一级贵族成员到洛邑、到周人封建所建之封国,使得周公的封建对夏、商封建的性质进行了改造,这样由周人、殷遗(或方国贵族)与当地土著氏族构成的封国, 其结构与原有的集军事、政治与生产一体化的氏族社会结构完全不同。 对殷遗的分化, 仍然考虑到其本有的社会结构,这就是宗氏(族长的嫡系亲属)、分族(族长的旁支亲属)与类丑(为族长从事生产劳动的被统治者)三种群体构造的殷民社会。 殷遗民(与方国贵族)在周人的封建中仍然保存了贵族身份,让封君带到封国,成为封国的“国人”,“这样既可以消除他们原住地区的威胁,同时又可以被封君利用为统治封国的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 这是一举两得的办法。 ”[3]375所谓“国人”与“野人”相对,国是都


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② 杨宽:《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 389 页。 葛志毅也强调,周人分封王室懿亲于战略要冲,从总体布局上加强对全国的控制。 见《周代分封制度研究》(修订本),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45 页。


城与近郊,近郊往往分为数乡;野又称鄙、遂,近郊以外的农村地区,国人是指在国居住的,是统治集团的各级贵族,野人是指居住在广大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平民。 西周、春秋时期的诸侯国,都存在着国—野或者乡—遂制度,而西周的封建正是构成这一制度的政治原因。 分封给封国的殷遗或方国的旧贵族或旧官僚构成了“国人”,又通过分封“土田陪敦”构成了“野人”。 而以这样的授民, 导致了乡—遂结构或国—野结构的产生,因而也改变了殷商时代氏族社会结构[3]374-425。由这种结构,周人的经略也就变成了《周官》所谓的“体国经野”。 由这种结构可知封建以后的西周社会,主要由作为统治集团的成员的贵族、作为自由民的国人、以及作为庶民的遂人与奴隶构成复杂性的层级性社会结构[3]423-424。 这样一种结构,使得各方国不再由像夏、商时代的具有数万年的文化根系的单一氏族构成,而是由三四个乃至更多的部族混居组成,从而开始了各部族融合的新阶段;由于处在同一国度里的各部族人们有了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于是加速了不同血缘关系人们的相互交往与合作。 这就大大有利于打破各部族的血缘壁垒,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地域关系,而代表地域组织的“里”的出现便是明证[5]2-3。周的族人也通过封建分发到各地与被征服地区的土著人混居,既改变了当地的社会结构,也自觉 地 改 造 了 作 为 统 治 集 团 的 周 民 族 自 身 的 社会—政治结构, 这就是通过周人的分散治理,而将周文化的成分带到当时整个的天下,并使得天下有了周的成分。 ①


以此方式,周人的封建不仅促进了绵延数万年方国现象的逐步解体,并成为促进其走向大一统的天下型国家的重要步骤;而且也直接促进了周人在国家形态上的跃进,由于封国将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们组织在一个共同体内,使得原本互不相干的族氏有了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从而促进新的地缘关系的形成,为大规模领土国家与新的治理方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殷代之天子乃为诸方国侯伯之共主,后者对于天子而言,乃是外邦,亦是外族,因其是与天子异姓的土著诸侯;而商王亲族皆居住在王畿及其附近,属于商之“内服”范围。 故而,商王与诸侯的关系,只是基于相互之承认与彼此的联盟关系,中国与其他方国之间没有形成一个紧凑的结构,天下在政治统一性上还是相当松弛的。 “夏商时代的部落、方国基本是以自然长成的结构为基础而形成的,它们在商代虽然也是王朝控制下的地方政权,但这是各种形式的归附或征服的结果,是建立在武力强制基础上的结合关系。 它除了要求被征服者尽贡纳与服役的义务外,基本上使被征服者原有的组织未经改变而保留下来。 这种征服臣属关系除强制因素外,缺乏其他方面的保证措施。 这种状况使商王对外服诸侯的控制受到很大限制;而诸侯的叛服完全视商王实力的强弱为转移,这种状况犹如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所说:‘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 ’, 无法结成固定的君臣 统属 关系。 ”[6]15更确切地说, 夏商的封建是完全因应数万年数万方国星罗棋布的政治—社会格局,而没有对之进行主动的改造。 但周的封建,则在顺应的同时也做出了积极的改变。 是以周封建前,天下万邦之格局没有改变,但到了春秋时代,文献所见诸侯国数量骤减至百十余国。 族邦之融合主要出现在西周与春秋时期,而封建对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7]


二、赐姓命氏制度与封建


相对于夏商,周人封建的核心是封建子弟亲戚。 富辰所列举的周公分封的二十六国,分为三类:一者为文之昭,一者为武之穆,一者为周公之胤。 总而言之,都在王国维所谓“分封子弟”的范围之内。 这种意义上的封建导致了兄弟之国与同姓之国的存在。 《荀子·儒效》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春秋时代晋国大夫成鱄和汉代司马迁则云同姓诸侯五十五。 ②尽管数字有差异,但封建周王子弟,建立对于当时的天下秩序具有战略意义的众多姬姓诸侯国,则是不争的事实。 同姓之国或兄弟之国的建立,实现了作为大家族的周人对受封之国的主导,从而


① 李峰指出:“西周国家在其征服的每一个角落都植入了周的成分,以作为统一政权管理的一部分。 同时,每个地方封国的存在都标志着西周国家的现地存在并为地方社会的重新组织提供了一个新的结构。 ”(李峰:《西周的政体》,北京:三联书店,2010 年 ,第 36 页 )


②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 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史记》卷十七《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 然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亲亲之义,褒有德也;太公于齐,兼五侯地,尊勤劳也。 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三十里,以辅卫王室。 ”


区别于武王时期立武庚那样的以原有土著部族主导封国的封建形式。 其实,周代的封建具有两个层级,这就是《左传》桓公二年所概括的“天子建国”与“诸侯立家”。 葛志毅指出:“天子建国,乃周王以授土授民的方式分封诸侯,并以此建立隶属于自己的下一级政权单位。 诸侯立家指诸侯分封卿大夫士,乃是诸侯以赐爵命的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机构; 而卿大夫采邑并非一级政权单位,封赐时不需经授土授民的方式。 天子建国确立了周代国家的总体结构,诸侯立家则建立起总体结构中的单元结构。 ”[6]5-6天子分封诸侯与诸侯分封卿大夫,分别指向“国”与“家”,而二者均包含在天子所主导的“天下”之中。 无论是天子的建国,还是诸侯的立家,分封采用的主要方式都是分封子弟或亲戚。 分封本身意味着通过子弟分权而达到的分散治理,在方国体系的背景下无法做到由天子通过类似于秦汉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而直接划一性治理,因而不得不对不同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的方国予以相应的治理,这就是封建作为治理方式的历史合理性。 但随着在“国”与“家”两级封建的展开,周王所在的大家族固然顺应了因为人口扩展而带来的族群的不断自然分化,但封建也因此导致周人作为统治家族的政治离心力,因而周人对封建进行了改造,将之与姓氏制度结合在一起,这就形成了西周封建的三要素,即赐姓、胙土、命氏。 《左传》隐公八年众仲云:“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 ”杨希枚正确地将“赐姓”、“胙土”、“命氏”视为先秦(实为西周)封建制度的三要素,但却系其义为赐族属、分土地、封邦国,也就是分民、裂地、建国。 ①这恰恰导致了对周人通过姓氏与封建的结合而改造前代封建的忽略,尤其是当他将赐姓理解为授民时。 ②但学术界对赐姓的理解颇多分歧,除了杨希枚以授民解赐姓外,辛立先生更将“因生以赐姓”理解为“姻生以赐姓”[8],陈絜则从 《国语·楚语下 》“民之彻官百, 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是为百行”,猜测赐姓可能意味着居官得姓。 但这些都没有理解赐姓、命氏的根本意义。


春秋战国以前,虽然每个个人都在血缘与出身的笼罩下,但血缘与姓氏并没有达到有效的自然连结,并非人人皆有姓氏,姓氏一般而言是贵族才有的, 姓氏与土或国的联系反而更具直接性。 梁玉绳正确地指出:“三代以前,必著功德,然后赐姓命氏,故人不皆有姓。三代以降,族类繁乱,皆无所谓姓, 但有氏而已。 ”[9]25这一点在诸多文献中皆可发现,例如,根据《国语·晋语》,黄帝之子二十五宗,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韦昭注此云:“得姓,以德居官而赐之姓也。 ”[10]334而上引《楚语下》也表明,必须以德居官者,方可得姓。 姓不是被给予的,而是获得性的,其获得的条件是功德。 ③《左传》“昭公八年”谓:“自幕至于瞽瞍,无违命。舜重之以明德,寘德于遂,遂世守之。 及胡公不淫,故周赐之姓,使祀虞帝。 ”胡公作为舜的后裔,被周人在封建时赐姓为妫,孔颖达疏云:“胡公封陈之由, 襄二十五年传已具之矣。 《世本》:‘舜姓姚氏。 ’哀元年传称:夏后少康奔虞,虞思妻之以二姚。 虞思,犹姓姚也。 至胡公,周乃赐姓为妫耳。 因昔虞舜居妫水, 故周赐以妫为姓也。 《陈世家》言‘舜居妫汭 ,其后因姓妫氏 ’, 谓胡公之前已姓妫矣,是马迁之妄也。 ”[11]1455这里可以看出周人“因生而赐姓”的涵义,所谓因生,意味着就着其自然的出身或血统,予以政治上的承认。 在这里,即是赐胡公以妫姓,承认其为先圣之后方式绍述其有功德的先代舜的血统与祭祀。 换言之,虽然胡公与诸多舜在西周的后裔一样,拥有天生的舜的血统,但只有通过周的赐姓才能获得作为舜的血统的法定继承者的身份,从而予以封国。 而胡公的赐姓显然有其条件,《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谓虞阏父以“陶正”世业以服事周,周先王“赖其利器用也,与其神明(舜,圣,故谓之神明)之后也”[11]1174,将长女太姬许配给虞阏父之子胡公, 封在陈地,胡公由此而得赐姓。 不难看出,赐姓实际上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它将自然的血统政治化了。 相对


① 杨希枚:《先秦赐姓制度礼论的商榷》,见其著:《先秦文化史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年出版,第 106-154页。 该书还收入杨氏另外三篇相关的论文:《姓字古义析证》(第 29-73 页)、《〈左传〉“因生以赐姓”解与“无骇卒”故事的分析》(第 74-105 页)、《论先秦所谓姓族和氏族》(第 197-210 页),可以参看。


② 黄彰健(《论秦以前的赐姓制度》,《大陆杂志》第 14 卷第 11、12 期,1968)、赵伯雄(《周代国家形态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 年出版,第 67-70 页)、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年出版,第 241-244 页)均对此进行了批评。


③ 《尚书·禹贡》孔传:“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谓有德之人生此也,以此地名赐之姓以显之。 ”《通志·氏族略序》:“得姓受氏者有三十二类。 ”见郑樵:《通志二十略》,北京:中华书局,1995 年出版,第 3 页。


于其他的舜的后裔,胡公一族乃是通过周的赐姓制度而得(舜之)姓者,其余的舜之后裔则是非得(舜之)姓者,故而虽然在自然血缘上具有与舜的联系,但在政治上却不被承认,因而不能以先代之后的方式被封国。 而胡公之所以被赐姓,乃是由于具有其在周人看来的所谓的功德或职能。 在这个意义上, 赐姓乃是以天生的血缘关系与被王者承认的德能(即《国语·楚国下》所谓的“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得姓,得姓即意味着其作为国君的政治地位被王者承认,这种通过赐姓而建立的承认,即封建。 “古之得姓者,未有不本乎始封者也。 ”[12]801由此,“因生而赐姓”的意义在于,“乃是在授予土地宰治权时,通过特定的赐姓形式赋予一种名号;它与受封者出生的血缘族系有关。 其义谛根源于‘姓者生也’的传统之中。 ”[13]15


杜正胜极为深刻地指出:“姓、氏皆缘政治要求而生,血缘意义反而是后起的。 有的人解说姓氏, 根据纯血缘组织到地域组织的公式来讨论‘古代民族 ’的形成,实在不得要领 。 因为三代社会结构的主要成分靠血缘来联系,政治体的姓或氏才透露其血缘意义, 姓氏才具有双重意义,成为‘以血缘集团为中心的政治权力的符号。 ’”[14]10的确,血缘与姓氏的关联在现代不需要经过政治的中介,而似乎是一种直接的关联,但事实上,这只是其政治中介退隐的后历史结果; 就上古而言,姓氏与政治的关联远较血缘与姓氏的关联更为直接,也更为原初。 在政治的脉络中,我们才可以理解,如果说“得姓”意味着得国,那么“失姓”则意味着失国,失其国君之位。 赐姓的制度将血缘与政治结合在一起,故而《国语·周语下》以“命姓受氏”与“亡其氏姓”作为盛衰所系的象征。①同理,《左传》襄公二十四年有“保姓受氏”乃“禄之大者”的说法。 赐姓固然顺应自然的血统与出身,但往往是通过赐姓而建立被赐姓者与古代神圣的家族或圣贤、贵族之间的连续性。 “由于氏族往往假定自己是某位古代英雄或神的后裔,因而当贵族把氏族谱系据为己有时,就可以通过对氏族祖先的世系追溯,来神圣自己的出身和门第,并使自己和那些被排除在氏族组织之外的旧日氏族成员之间,在身份和地位的区别上悬隔开来。 此对氏族名称使用权的窃取,乃是贵族把持氏族组织并利用其为自己利益服务的一种表现。 ”[13]6在这个意义上,就不难理解王夫之所谓的“圣人先号万姓而示之以独贵,保其所贵,匡其终乱,施于子孙,须于后圣,可禅可继可革而不可使夷类间之”的意义[15]503。 周人的赐姓制度 ,是顺应着上述现象,将“古诸侯以国为姓”(其实是“以国为氏”)的习惯法加以制度化。 ②与胡公相类,大禹的后裔在周时至少有十二族,《夏本纪》列举的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但周赐姓褒封的只有杞氏, 杞氏才是承传大禹的祭祀的得姓者;对殷的赐姓封国也是如此。 同样道理,虽然在自然的血缘上,周的子弟都是姬姓,但这种意义上的姬姓是在血统上被给予的,而且在夏、商的氏族社会中其意义并不能得到彰显,血缘与姓氏的关联不会自发呈现,因而周王子弟也必须经过赐姓制度才能获得姬周之姓,其与周王的血缘关系才能进一步在政治社会中显现,这一显现其实就意味着“得姓”。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姬姓子弟都能得姓, 经由天子的分封裂土另建立新的侯国,则是其“得姓”的方式,故而“天子建国”在周人内部


① 《国语·周语下》云:“昔共工弃此道也,虞于湛乐,淫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堕高堙庳,以害天下。 皇天弗福,庶民弗助,祸乱并兴,共工用灭。 其在有虞,有崇伯鲧,播其淫心,称遂共工之过,尧用殛之于羽山。 其后伯禹念前之非度,厘改制量,象物天地,比类百则,仪之于民,而度之于群生,共之从孙四岳佐之,高高下下,疏川导滞,钟水丰物,封崇九山,决汨九川,陂鄣九泽,丰殖九薮,汨越九原,宅居九隩,合通四海。 故天无伏阴,地无散阳,水无沈气,火无灾燀,神无闲行,民无淫心,时无逆数,物无害生。 帅象禹之功,度之于轨仪,莫非嘉绩,克厌帝心。 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 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谓其能为禹股肱心膂,以养物丰民人也。 此一王四伯,岂繄多宠? 皆亡王之后也。 唯能厘举嘉义,以有胤在下,守祀不替其典。 有夏虽衰,杞、鄫犹在;申、吕虽衰,齐、许犹在。 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 及其失之也,必有慆淫之心闲之。 故亡其氏姓,踣毙不振;绝后无主,湮替隶圉。 夫亡者岂繄无宠? 皆黄、炎之后也。 唯不帅天地之度,不顺四时之序,不度民神之义,不仪生物之则,以殄灭无胤,至于今不祀。 及其得之也,必有忠信之心闲之。 度于天地而顺于时动,和于民神而仪于物则,故高朗令终,显融昭明,命姓受氏,而附之以令名。 若启先王之遗训,省其典图刑法,而观其废兴者,皆可知也。 其兴者,必有夏、吕之功焉;其废者,必有共、鲧之败焉。 今吾执政无乃实有所避,而滑夫二川之神,使至于争明,以妨王宫,王而饰之,无乃不可乎! ”


② “古诸侯以国为姓”,为《史记》之《三代世表》《夏本纪》《殷本纪》《秦本纪》等的说法,但显然,所谓的周以前的以国为姓,其实是以国为氏,彼此姓氏未分,而周人则对之有所改造。


意味着周的子弟从政治上“受(姬)姓”的方式,相反,失其姓即为失其国。 现代学者对周人赐姓之所以不能理解,就是为对特有的历史传统误置了一个前提,似乎有血缘便有姓氏,二者之间的联系是自然的,而不是历史地建构的。 从而不能洞察到姓与血缘的关系和姓与立国的关系的真正内涵, 而且不能意识到后者远较前者更为悠久,更为直接。 其实,正是“因生以赐姓”的西周创制,导致了血缘关系通过“生”(出身、血统)而被重视。西周封建的主体与核心是封建子弟,因而赐姓也主要是集中于周人内部,赐姓首先是同姓,而异姓则可能是对同姓的推恩。[16]254


在西周的封建制度建立之前,姓、氏并未分化,都是族群的符号,得姓与受氏无别。 “商代的人名并无姓氏的二分,男子称氏与女子系姓做出姓氏二分开始于是周代。”①《说文解字》释“氏”云:“巴蜀山名岸胁之堆 ,旁着欲落者曰氏 , 氏崩 , 闻数百里。 ”则氏在此似指山旁分出之土丘,因而有分出(族群随着繁衍而导致自然的分化)与分支之意。 ②与姓一样,同一血缘群体的自然分化,并不即是“受氏”,因而加藤常贤对“血族的氏族”与“领土的氏族”的区分在理论上极有助益[17]38-41,但正如郑樵所说的那样,只有贵者才有氏,而贱者只有名而无有氏[18]1-2, 因而获得领土的氏族才拥有其“氏”。 在这个意义上,刘师培(1884—1919)云:


《左传》隐八年云 :“胙之土而命之氏 。 ”是氏即所居之土,无土则无氏。 《国语·周语》言:“禹平水土,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胙四岳国,命为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 ”所云赐氏姓犹《禹贡》所言“锡土姓”。 氏族以所居之土为名,犹言国以夏名,国以吕名也。 吕即春秋申、吕之吕。 《中语》下文言“亡其氏姓”,《左传》襄十一年言“坠姓亡氏”,盖土失则氏亡。 惟有土者,斯有氏。 由是而推则古帝所标之氏,若盘古、燧人、大庭、有巢、祝融、女娲、伏羲、神农、金天、高阳、高辛之属,氏即国号。[19]24


由于姓、氏不分,氏与国同,赐姓 与受 氏无异,无其氏即无其国,无其国则无其氏。 周人顺应上古以来将血缘上的“氏”与政治上的“土”结合起来的古老传统,对之做出了改造,这就是将命氏纳入诸侯立家的第二级封建过程中,从而与第一级封建以赐姓的方式达成的“天子建国”具有很大的不同。 因而受氏虽然与“土”有关联,但不再与“国”有关。 在这一级的封建中,卿大夫被颁赐采地,但不是以天子立家的授土方式,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故而授土的主体只能是天子,而诸侯无权授土。 但二级封建中,卿大夫经由诸侯命氏而获得的采地,是其有爵任官的食禄形式。[6]10


毛奇龄指出:盖别姓为氏,氏为大宗,别氏又为族,族为小宗。 姓者天子所赐,唯国君得受姓,故一国同姓,百世不改,国君之事也。 氏为国君所命,则宗卿之事,然每一君即有一氏,如鲁皆姬姓而为桓公所出者即为桓氏;郑亦皆姬姓而为穆公所出者即为穆氏,此大宗也。 惟宗卿得主之,而至于族则就一氏所分者,而大宗与诸弟各立一族,如三桓共桓氏而有季孙、孟孙、叔孙三族。 七穆共穆氏而有罕氏、驷氏、良氏、国氏、游氏、印氏、丰氏七族,皆小宗也。 而以兄之一族为大宗者,统诸弟各为小宗者之诸族,故高阳一氏而分为十六族,晋叔向曰:肸之宗十一族,惟羊舌氏在而已。 此正一大宗可该诸族之证。[20]91


显然,姓、氏、族三者中,天子赐姓,受封者得姓、建国而成为诸侯;诸侯命氏,受氏者或得其采地以立家而成为卿大夫, 卿大夫在血缘上成为(与国君) 同姓者的分支 , 以所受之氏而致邑立宗,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上的“大宗宗卿”。 如果不得受氏 (即不能以其功德而立家成为大宗)则被赐族,成为小宗。 由此,第一级封建,即天子建国,是通过赐姓而政治上建国,那么诸侯立家则是建立卿大夫的宗统。 当然,天子既然可赐姓,亦可命氏,即意味着既可建国,也可立家;诸侯但可命氏,而不得赐姓,即意味着只能通过分封另建(以卿大夫为主体的)宗统,而不得建国。 ③依据


① 赵林:《殷契释亲:论商代的亲属称谓及亲属组织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年出版,第 320 页。 又如该书第 444 页说:商代已是父系,但商代并无姓氏之分,姓就是氏,氏就是姓。周代男子称氏、女子系姓,并不表示周代男子无姓,姓氏之分乃是对人之身份采二阶(姓+氏)分类法,以补一阶(姓或氏)分类法之不足。


② “氏”读为“支”,见《汉书》之《韩安国传》颜注、《韦玄成传》颜注。③ 与此相应,在西周,卿大夫有天子所立者,亦有诸侯所立者。 《礼记·王制》:“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


西周王制,诸侯但得命氏而不能赐姓,此对应诸侯但可立家(立宗)而不能建国。 顾炎武说:“最贵者国君,国君无氏,不称氏称国。 ……次则公子,公子无氏,不称氏称公子。 ……最下者庶人,庶人无氏,不称氏称名。 然则氏之所由兴,其在于卿大夫乎”[12]798,[21]55-56,“凡赐始祖者,比为卿,乃赐有大功德者……其无功德,死后乃赐族”[12]220—222,即与这一王制的规定有关。 诸侯国君称国不称氏,所论者惟姓耳(即区别同姓、异姓、庶姓乃指对国君而言);公子之所以不能称氏,是因为没有经过分封,命氏与封建乃是一体化的过程;庶人无氏而称名,意味着命氏本身是针对贵族的,是故郑樵谓:“氏所以别贵贱, 贵者有氏, 贱者有名无氏。 ”[18]1-2顾炎武亦云:“氏焉者, 类族也, 贵贵也。 ”[21]56由此,在周代王制中,赐氏对象基本是卿大夫[21]20。顾炎武又云:“古人之氏或以谥,或以字,或以官,或以邑,无以国为氏者。 其出奔他国,然后以本国为氏。 敬仲奔齐,而为陈氏是也。 其它若郑丹、宋朝、楚建、郳甲之类,皆是也。 不然,则亡国之遗胤也。 ”[12]806—807不以国为氏,正见周之命氏制度与天子立国之异,而仅仅与卿大夫在诸侯命氏下立家立宗有关。


对于周代王制对天子与诸侯在赐姓与命氏上的权力贞定,孔颖达云:天子赐姓赐氏,诸侯但赐氏,不得赐姓,降于天子也。 故隐八年《左传》云:“无骇卒,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 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以此言之,天子因诸侯先祖所生,赐之曰姓。 杜预云:“若舜生妫汭,赐姓曰妫;封舜之后于陈,以所封之土,命为氏。 舜后姓妫而氏曰陈,故郑《駮异义》云:“炎帝姓姜,大皞之所赐也。 黄帝姓姬,炎帝之所赐也。 故尧赐伯夷姓曰姜,赐禹姓曰姒,赐契姓曰子,赐稷姓曰姬,著在《书传》。 ”如郑此言,是天子赐姓也。 诸侯赐卿大夫以氏,若同姓,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孙。 公孙之子,其亲已远,不得上连于公,故以王父字为氏,若適夫人之子,则以五十字伯仲为氏,若鲁之仲孙、季孙是也。 若庶子妾子,则以二十字为氏,则展氏、臧氏是也。 若男女,则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为氏,以官为氏者,则司马、司城是也;以邑为氏者,若韩、赵、魏是也。 凡赐氏族者,此为卿乃赐。 有大功德者,生赐以族,若叔孙得臣是也。 虽公子之身,若有大功德,则以公子之字赐以为族,若“仲遂”是也。 其无功德,死后乃赐族,若无骇是也。 若子孙不为卿,其君不赐族,子孙自以王父字为族也。 氏、族对之为别,散则通也。 故《左 传 》云 “问 族 于 众 仲 ”,下 云 “公 命 以 字为 展 氏 ”是也。 其姓与氏,散亦得通,故《春秋》有姜氏、子氏,姜、子皆姓而云氏是也。①


如此,赐姓、命氏的分别与建国、立家的分别关联在一起,二者共同指向了对天子、诸侯名位的规定,换言之,一旦姓氏不分、国家无别,则天子与诸侯名位不能明晰,是以周人通过姓氏制度对封建的改造,其实有甚深的用意,这就是天子与诸侯的君臣名位的贞定。 而这恰恰是周人利用似乎已经存在的赐姓、命氏传统而赋之新义,分判姓、氏,厘定赐姓和受姓命氏和受氏的不同主体,并将之整合到封建的过程中, 从而改造了夏、商时代即已存在的封建。


在周人结合了赐姓命氏的封建制度中,从上向下,则是由姓而氏、由氏而族的逐层分化,这个分化因应了血缘群体因人口繁衍而导致的自然分化;从下向上,则为姓下分氏、氏下分族的逆向过程,也就是姓可统氏、氏可统族。 通过前者,周人达成了上下、尊卑、贵贱的有序化,而通过后者周人达成了政治与社会的团结;前者体现的是基于尊尊的有别有序,后者体现的是基于亲亲的和谐团结。 两者结合则使得封建制度既完成了统治集团的内部分层,又可起到不同社会分层之间的有机团结。 因此,周人在姓氏制度上的创造性并不是对赐姓与命氏的发明, 而是区分赐姓与命氏,并有机地整合之,使得按照新的目的而得以结构化。 这样一种对赐姓命氏的改造,严格意义上,不是说赋予了血缘关系以政治内涵,恰恰相反, 是在政治生活中发现了血缘关系的意义,并予以再造。 在这一点上,杜正胜的如下论述无疑是深刻的:“姓的政治功能逐渐被氏取代以后,它的血缘意义方显现。 但夏商以前姓氏区别不严格,姓的血缘功能并未发挥出来。 西周以后二者


① 《礼记注疏》卷三十四《大传》,《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 14 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1168-1169 页。 《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二《宣公十年》疏云:“天子赐姓,诸侯赐族,对文则姓与族别,散文则可以通。”见左丘明著、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 17 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 719 页。


截然划分,作为血缘单位的姓乃受重视。 周人重姓,姓不但以别婚姻,也是敬宗收族的手段,《礼记·大传》所谓‘同姓从宗合族属’也。 标榜同姓,教育疏远的周人,为维护姬周的统治而努力。 在周代,姓毋宁是涵盖较广的联系;现实政治则以少数公卿大夫专有的氏为主导,名实相符血缘政治应指氏而言。 ”[14]显然,周人似乎已经意识到,如果不在氏上设姓,而将赐姓、命氏都做一义看,而不加区别,那么姓的意义终究被氏取代。 因为氏的分支意义使之能够在夏商时代应合氏族社会的不断分化,但这样一来,邦国林立,每一个氏族就是一个邦国的方国体系,就会得到强化。 而正是“由于古代氏族歧出,才造成万国林立的局面”[2]10,周人的做法是区分姓氏 ,氏上置姓 ,氏遂变成姓的分支; 而通过同姓来收分化的氏族,正可见姓对于西周的意义。 所以以赐姓的方式分封同姓,实际上可以昭示周人不同氏、族在血缘上的一脉同源。 如果与西周的宗法思想结合起来看,也就是从赐姓、命氏的逆向过程来看,不仅赐姓者与命氏者的名位得以贞定,而且,受姓者与受氏者的区别也得以彰显,比如受氏者在祭祀上最远可及者为其高祖,以至于士大夫之宗法上的大宗; 而受姓者在祭祀上最远可及者则为太祖,最终超越宗统而直及可以统领一国之各大宗的君统。 在这个意义上,章太炎的如下说法可谓言简意赅:“宗法则别以氏。 ”[22]371这也就是说,命氏与受氏的本身成为区别宗法上不同宗统的方式。受氏有多种形式,如《左传》隐公八年所谓的“诸侯以字为氏,因以为族。 官有世功,则有官族。 邑亦如之。 ”即是三种命氏方式。 《公羊传》成公十五年:“孙以王父字为氏”,《白虎通·姓名》 对之进行了解释:“王者之子称王子, 王者之孙称王孙,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孙称公孙,公孙之子,各以王父字为氏。 故《春秋》有王子瑕。 《论语》有王孙贾,又有卫公子荆、公孙朝,鲁有仲孙、叔孙、季孙,楚有昭、屈、景,齐有高、国、崔。以知其为子孙也。”郑樵虽然总结出古之命氏方式多达三十二种,[18]3但他特别强调:“以王父字为氏,惟见于周。 ”[18]124这一点应特别引起注意,它表明周人意义上的命氏、受氏实为周人的创制。 因为,以王父(祖父)字为氏,正与“别子为祖”的大宗创立过程相应。 与命氏—受氏着眼于宗法不同,赐姓与受姓本身则成为区分由婚姻关系形成的族群的关键,故而章太炎谓“婚姻则别以姓”。[22]371


的确,赐姓命氏制度导致了辨别种姓的重要性,周人将姓分为三类:同姓、异姓与庶姓。《通志·氏族略》:“姓所以别婚姻,故有同姓、异姓、庶姓之别。 ”对周而言,同姓者是姬姓,是周王的子弟;异姓则与周有婚姻关系;庶姓则与周王室无婚姻关系。 ①封建亲戚,不仅包含同姓,而且包含有婚姻关系的异姓。 同姓与异姓乃是通过周代王制而呈现出来的概念,它与王制的另一构成要素“同姓不婚” 密切相关。 《礼记·大传》:“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 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 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 周道然也。 ”②这里的庶姓,并不是与前文所谓“同姓、异姓、庶姓”中的庶姓,而是同姓之中亲属既尽之后


① 《周礼注疏》卷三十八《秋官·司仪》:“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郑玄云:“庶姓,无亲者也……异姓,昏姻者也。”《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 9 册,第 1193 页。 《大戴礼记·卫将军文子》:“夫子信其仁,以为异姓。 ”卢辨注云:“异姓,谓以兄之子妻之。 ”从概念上说,异姓即非同姓者,但周人或以异姓专指通婚姻者。 庶姓一般指既非同姓,又非通婚的他姓,但有时可作为异姓的卑称,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滕侯言庶姓(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 72 页)。


② 孔颖达疏云:“‘其庶姓别于上’者,此作《记》之人,以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于周,云周家五世以后,庶姓别异于上,与高祖不同,各为氏族,不共高祖,别自为宗,是‘别于上’也。 ‘而戚单于下’者,戚,亲也;单,尽也。 谓四从兄弟,因亲尽于下,各自为宗,不相尊敬。 庶,众也。 高祖以外,人转广远,分姓众多,故曰庶姓也。 高祖以上,复为五宗也。 ‘婚姻可以通乎’者,问者既见姓别亲尽,虽是周家,婚姻应可以通乎? 问其可通与否。 ”“‘系之以姓而弗别’者,周法虽庶姓别于上,而有世系连系之以本姓,而不分别,若姬氏、姜氏。 大宗百世不改也。 ‘缀之以食而弗殊’者,连缀族人以饮食之礼,而不殊异也。 ‘虽百世婚姻不通’者,言虽相去百世,而婚姻不得通。 ‘周道然也’者,言周道如此,异于殷也。 是不许问者之辞也。 ”《礼记注疏》卷三十四《大传》,《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 14 册,第 1171-1172 页。


分化而出的子姓。 ①同姓不婚是周人的创制。 ②关于这一制度的意义,古人有明确的论述:


《礼记·坊记》:“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 ”《礼记·郊特牲》:“夫婚礼, 乃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两姓之好。 ”


显然, 婚姻并不是两个个体之间的连接,而是(贵族或统治集团内部)两姓的结盟,它是政治的需要。 王国维指出: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 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 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1]316


这就是说,通过同姓不婚,小邦周的周人与异姓通婚而获得政治上基于亲亲原则的结盟,于是有所谓的“好甥舅,修婚姻”③、“申之以盟誓,重之以婚姻”④的表述,而《国语·鲁语上》将异姓之间的婚姻视为“国之艰急”:“夫为四邻之援,结诸侯之信,重之以婚姻,申之以盟誓,固国之艰急是为。 ”《国语·晋语四》司空季子之语道出了婚姻的政治—社会意义:“黄帝以姬水成, 炎帝以姜水成。 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二帝用师以相济也,异德之故也。 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 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 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 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 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 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故异德合姓,同德合义。 义以导利,利以阜姓。 姓利相更,成而不迁,乃能摄固,保其土房。 ”


同姓不婚制度纳入统治集团内部,导致的是王国维所谓的 “家天下”, 即以婚姻方式联合异姓, 而达到的以姬周之大家族共治天下。 对此,《仪礼·觐礼》:“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小邦,则曰‘叔舅’。”又《礼记·曲礼下》:“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 ……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姓谓之‘叔舅’。 ”由此,在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形成了伯、叔、甥、舅的亲戚关系,这其实正是将异姓纳入姬周大家族的成员,使之共同担负以屏藩周的任务, 这正如 《国语·鲁语下》的概括:“古者分同姓以珍玉,展亲也。 分异姓以远方职贡,使无忘服也。 ”


周代王制还以一系列礼仪规定同姓、异姓与庶姓的礼数: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⑤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族于祢庙。⑥周之宗盟,异姓为后。⑦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⑧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 同姓


① 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六《庶姓别于上》,第 220-222 页。案《大传》庶姓与正姓相对,注以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与顾炎武所说,其义不殊。 黄汝成云:“康成注:‘玄孙之子姓别于高祖,五世而无服,姓世所由生。 ’又曰:‘姓,正姓也。 始祖为正姓,高祖为庶姓,系之弗别,谓若今宗室属籍也。 ’《周礼·小胥》:‘掌定世系,辨昭穆。 ’又《司仪》注:‘庶姓,无亲而勋贤者。’其义正指庶姓为子姓,与先生言合。特出高祖者,虽别以氏,仍系以姓,盖以氏异其世,以姓系其本,故曰‘系之弗别’,曰‘小胥掌定系世’,非云以氏为姓也。以三桓七穆为庶姓者,此孔疏误合姓、氏为一。全氏以此驳康成,过矣。且经文‘庶姓别于上’,‘系之以姓而弗别’,义甚明白。 全氏亦知其说之不可通,欲申其辨,乃云‘别姓非即下文系姓之姓,下文所云系姓始指所受之姓而言’,已失经义,转讥康成合而一之,系姓之外别出别姓,不知康成实未尝别出,而己则分别姓、系姓为二也,此尤误之显然者。 至庶姓谓无亲而勋贤者,或包异姓说。 鲁自周公,至武公娶于薛,至隐公则亲疏矣。 故杜氏注曰:‘非周之同姓。 ’孔疏亦引康成《司仪》注云‘无亲者’。 全氏始曰:‘薛因弱小,降为庶姓。 ’义或当也。 复云:‘姓有贵贱,不以亲疏。 ’则多窒阂矣。 ”第 222 页。 案,关于《礼记·大传》所谓庶姓,孔颖达对之疏云:“庶,众也。 高祖以外,人转广远,分姓众多,故曰庶姓也。 ”(《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 14 册,第 1171-1172 页)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二中对之另有解释,可以参看:“《礼》谓族人为庶姓,故云上某出者姓,其实正是族也。 ”见《十三经注疏》整理本,第 17 册,第 719 页。


② 《礼记·曲礼》:“娶妻不取同姓。 ”《魏书·高祖纪》:“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室始绝同宗之娶”。 《通典》卷 60“同姓不婚议”:“殷以上婚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这一点大概古今并无异议。陈絜也说:所谓同姓百世不婚,是周族入主中原后的政治手段之一,是周人独有的文化政策。 (陈絜:《商周姓氏制度研究》,第 201 页)

③ 《左传》文公二年。

④ 《左传》成公十三年。

⑤ 《周礼·春官·大行人》;《周礼·秋官·司仪》;《大戴礼记·朝事篇》。

⑥ 《左传》襄公十二年。

⑦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

⑧ 《礼记·大传》。


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①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②


而这一切,都显示了周人以礼乐的方式分辨种姓以别“亲疏外内”而守周之天下的制度化努力。 由此,将分辨种姓结合在自身之中的封建展现了周人“亲同姓、礼异姓、次庶姓”的总体思路,而这一思路最终指向的是“合天下于一家”。


① 《仪礼·觐礼》。 黄以周解之云:“西面者,在王之左,同姓为先,亦尚左也。 王未升坛之时,诸侯当先出次俟立,同姓西面,异姓东面,故王南向见之,得施土、时、天三揖。 ”引自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七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87,第 3016 页。

② 《礼记·丧服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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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陈赟:《赐姓命氏与西周封建的创制》,《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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