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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5月16日,广铁中院发布2021年度广州市行政诉讼“白皮书”的同时,也发布了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有涉及疫情防控、见义勇为、人脸识别等创新领域,也有关涉信息披露、保障性住房分配、违建查处、工伤保险等民生保障领域,通过案例有效引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裁量标准与法院生效裁判基准衔接。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01

案例要旨

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

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万悦城百货门口举办“2020万悦城网红夜市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追求经济利益,对公安机关的提醒置若罔闻,在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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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为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2020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亦成为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而时隔仅半个月,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故意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二十万元的处罚合法合理,依法履行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职责,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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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要旨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事项,负有受理审核和确认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案情及裁判

2018年9月30日凌晨4时许,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海中东约82-1号居民楼下发生电动车起火事故,杨某明闻讯起身参与施救扑灭火灾,并因吸入烟尘导致呼吸系统受损。同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道办事处为杨某明救火事迹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励金300元。2019年3月,杨某明向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申请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并主张经济补助和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向中南街派出所核实了杨某明的救火事迹。2019年4月,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杨某明发放慰问金10000元。但因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尚未制定该区的见义勇为确认办法,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受理该申请事项后既未审核上报,亦未向杨某明作出书面答复。杨某明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及市内各区三级人民政府均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审核确认,各级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均应当制定审核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本案中,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受理杨某明的申请后未及时审核上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尚未制定审核确认办法,导致无法对该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均未依法履行各自相应的法定职责。

据此判决: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杨某明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已按行政判决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审核确认杨某明为荔湾区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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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权责一致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本案中,区公安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见义勇为确认申请后未及时审核上报,区人民政府成立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未及时制定审核确认办法,导致未能依法对该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均属于行政不作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不作为行政案件,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见义勇为审核确认法定职责,加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旗帜鲜明地弘扬了友爱互助和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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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例要旨

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发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即使有关合同、协议尚待生效、未正式履行,亦应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信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信息披露负有勤勉尽责的义务。

案情及裁判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炬高新公司)系上市公司,美味鲜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2012年,美味鲜公司与朗天慧德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厨邦公司,其中朗天慧德公司持股20%。2018年12月5日,美味鲜公司与朗天慧德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欲出资3.4亿元收购朗天慧德公司持有的厨邦公司20%股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数额的10.82%。同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需经中炬高新公司董事会批准方能生效。2019年1月,中炬高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先后三次向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送对上述股权转让意向材料,拟进行审议,之后考虑到该交易条件尚未成熟,先后作出暂不审议、取消审议的决定。2019年3月4日,中炬高新公司董事会通过此次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发布《中炬高新关于收购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经调查认定中炬高新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决定对中炬高新公司及彭某泓等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彭某泓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中炬高新公司全资子公司美味鲜公司就收购朗天慧德公司所持有的厨邦公司20%股权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在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此次交易相关事项,但中炬高新公司2019年3月4日才发布《中炬高新关于收购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彭某泓作为时任中炬高新公司董事会秘书,于2019年1月已知晓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情况,但对该信息的及时发布没有尽到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彭某泓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据此判决:驳回彭某泓的诉讼请求。彭某泓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中,其撤回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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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上市公司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既是保障广大股东知情权,也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关联交易行为,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的,应分阶段及时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作为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需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的有关资料,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本案判决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实现公司现代化治理、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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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案例要旨

执业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违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胚胎性别等活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予以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及裁判

韦某明系广州女子医院执业医师。2019年6月27日,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接群众举报后派员到韦某明租用的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韦某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现场发现三名等候B超检查的女子并查获超声诊断系统、医院检验单、辅助生殖情况明细及促孕药品等物品。韦小明自认从2018年10月开始在上述场所开展包括卵泡监测、子宫及附件等B超诊疗,以及胎儿性别鉴定、选择胚胎性别等活动。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经调查取证,认定韦某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B超诊疗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8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韦某明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韦某明的诉讼请求。韦某明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韦某明作为执业医师,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韦某明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8万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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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崇医师职业道德和恪守医学伦理开展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更不得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胚胎性别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韦某明作为一名医学影像和放射诊疗专业医师,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注册医疗机构外私自租用场地开展上述非法诊疗活动,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并可能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从重予以处罚,于法有据。本案判决对于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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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案例要旨

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困难状况具有审查核实的职责,对隐瞒真实情况、已经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标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以最大限度保障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平等地享有公房租赁保障与公共福利。

案情及裁判

1997年11月7日,经原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高某广作为原广州市荔湾区同文路××号房屋的继承人之一,实际取得了建筑面积为36.36平方米的异地产权调换房屋补偿,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高某广接收涉案产权调换房屋后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多年。2017年2月,高某广以家庭人口4人为保障对象申请承租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其提交的申请表载明:截至2017年7月31日本家庭无房产;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属自有产权住宅(房屋被拆除,现无房产),无货币补偿,无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该申请表附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注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须不超过9平方米的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大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2020年1月7日,经资格复核,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认为高某广家庭由于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标,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同时注销轮候号。高某广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某广的诉讼请求。高某广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属于高某广实际取得。结合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产权调换房屋已由高某广实际取得。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涉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纳入申请人高某广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高某广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及配租资格,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复查核实的情况,认定高某广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标,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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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一种以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的公益性住房制度。公共住房租赁涉及承租人的重大居住权益。出于公平起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只有经过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复核、公示、批准等程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方能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申请人高某广隐瞒真实情况,其通过拆迁、继承实际取得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标,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法院判决支持住房保障部门所作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及处理意见,对于促进政府依法、平等、有效地保护所有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的社会目标、彰显公平正义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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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案例要旨

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技术并非完全可以避免造假。即使通过了人脸实名认证注册申请,在公民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电子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为虚假材料的情况下,工商登记因申请材料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案情及裁判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向李某新颁发公民个人身份证,李某新于2012年遗失该证并办理挂失。2019年5月,案外人与“李某新”使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手机APP(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通过人脸实名验证识别,注册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同年5月,多名案外人先后四次持上述已挂失的身份证,以李某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监事,分别向广州市白云区、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核发了核准登记通知书。2020年,李某新因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遂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该局认为,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通过全程电子化流程注册,需申请人人脸识别及实名认证方能注册,遂答复李某新无证据证明案涉登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注册情形,建议其收集证据材料后再行提出撤销申请。李某新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被诉核准登记通知书中关于李某新的登记内容。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使用的李某新身份证在申请设立前早已挂失。虽然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张李某新注册登记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时通过实名认证,但该局既未提供李某新身份验证时的人脸识别视频资料,亦未能证明李某新曾经从事过该公司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鉴于广州南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提交的李某新身份证并非办理设立登记时的有效证件,属于虚假材料,被诉登记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应予撤销。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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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手段,对于推进工商登记工作的高效便捷,防止冒用他人身份或利用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囿于人脸识别等身份识别技术仍未发展成熟,即便通过人脸识别实名验证亦有可能造假,从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李某新”已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完成实名验证并通过查验,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外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李某新的身份证属于虚假材料,而李某新亦未参与过设立公司的经营,故李某新的身份是被冒用于涉案公司的设立登记。

因此,一方面,在现阶段数字化技术仍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身份的核验义务不因数字化技术的引入而免除,亦不能将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完全转嫁给身份认证系统。在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提交申请登记的身份证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纠错,从源头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另一方面,适用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人脸识别、实名认证等数字技术应当与时俱进,及时实现技术迭代,提高证据事实的取证和审查标准,确保收集证据的真实性。本案对于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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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案例要旨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小区业委会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备案,而不应法外增设条件,限制业主对表决方式的选择。

案情及裁判

2019年12月24日,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决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举业委会委员等议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获知上述情况后,多次通知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暂停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并要求业主电子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解散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2020年6月19日,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大会向全体业主公告,临时业主大会已表决通过选举第二届业委会等议题,同时对第二届业委会委员选举结果予以公告。同年6月24日,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第二届业委会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同年8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事宜的答复》,认为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在被要求表决解散业委会事项期间,无法定换届事由组织换届不合法。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已建立电子投票数据库,应当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不同意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第二届业委会的备案申请。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被诉《关于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备案事宜的答复》;二、责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提交相关资料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申请对新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该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处理决定。然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却以广州市越秀区辉煌大厦业主委员会无合理理由组织换届选举,未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为由,作出被诉不予备案答复,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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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政府在推行电子投票决策系统的同时,应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小区居民对表决方式的选择,不能“一刀切”将提倡变为强制,仍应兼顾部分不善于使用信息化技术的业主群体,允许和尊重业主对法律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的选择权,满足业主的差异化需求。

本案中,涉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换届选举,其表决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并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小区业委会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却以业主大会未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为由,对涉案小区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不予备案,实际是法外增设限制条件,剥夺了小区业主对表决方式的选择权,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本案的处理对于行政机关准确定位自身角色,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小区居民自治管理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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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案例要旨

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在尚未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理、对外公示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要求协助查处,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房产权利进行限制,主要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情及裁判

余某标是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东苑环翠路××房屋的权利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2017年3月24日起开始对该房屋西南侧搭建的一简易棚进行查处,并曾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等,但一直未针对该简易棚作出行政处理。2018年6月21日,该局向原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被诉《关于协助查处番禺区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园东苑小区违法建设工作的函》,内容为“我局执法过程中发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园东苑小区多户住宅存在加建情况。经规划查档,上述住宅的加建工程均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已构成违法建设。……若你局发现上述房屋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请对上述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停止办理登记发证、变更过户等手续。”附件《石壁街禺山西路碧桂园东苑小区违法建设明细表》中,序号2为上述房屋,业主为余某标,违建内容为房屋西南侧加建一间简易棚。2020年7月15日,余某标在查册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登记附注记载“根据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来函,该房屋涉及违法建设,暂停办理登记发证、变更过户手续。”。余某标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余某标的诉讼请求。余某标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的对象是在××房屋西南侧搭建的简易棚,而不是××房屋本身。该局在尚未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理、对外公示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涉案协助函,要求对余某标合法拥有的房屋暂停办理登记发证、变更过户,主要证据不足且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局明显怠于行使其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如果对违法行政行为不予纠正,将导致该局怠于行使法定职责的后果转由余某标承担,余某标合法房屋权利无限期受到限制,严重违反行政执法及时性、正当性原则。

据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协助函附件《石壁街碧桂园东苑小区违法建设明细表》中序号2的违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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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及时性、正当性原则,违法建设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建设,在查处过程中如需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违法建设查处部门怠于行使法定职责的后果不应由行政相对人承担。

本案中,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查处对象是余某标所有的房屋西南侧搭建的简易棚,却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对余某标的合法房屋进行变相查封,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该局本应及时对该简易棚作出行政处理,消除违法状态,但该局在前后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怠于行使其法定职责,却反而通过对余某标合法房屋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意图迫使余某标自行拆除该简易棚,明显违反行政执法及时性、正当性原则,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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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案例要旨

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案情及裁判

田某静系石某宇的配偶,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2020年10月19日,田某静向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田某静的诉讼请求。田某静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董某陈述,其与石某宇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天9时5分,石某宇在名称为“港侨业务”的微信群回复工厂进度,19时10分,石某宇在该群回复“应该都收到了”;19时22分与同事“大宇”微信对话讨论收货问题。上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明石某宇2020年7月13日下班后,仍使用微信处理工作,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虽然石某宇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的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且在19时22分后石某宇再无推送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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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迅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其持续在微信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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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并非均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而可以不予公开,应当根据信息属性作区分处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公开;未规定应当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开。

案情及裁判

广州市财政局在“双随机,一公开”活动中选取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为抽查对象并开展检查,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所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程序违法,拒绝接受检查并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选取抽查该所的过程”信息。广州市财政局受理后,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该所“双随机、一公开”法定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范畴,并对已主动公开的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对象结果信息告知查询路径;对申请公开的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告知不予公开。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选取抽查该所的过程”信息,广州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不同性质分别予以审查并答复,对属于《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等规定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告知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对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告知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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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申请公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信息内容既包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又包括行政执法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广州市财政局针对所涉信息的不同性质作区分处理,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执法知情权,又明确告知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较好回应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类信息的公开需求。该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应予支持。生效判决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类信息公开行为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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