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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绊摔抱娃女子!官方回应:涉事交警已被停职!暴力执法,孰之过?

来源 | 综合自江淮正道 北京交通广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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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今天,一则“警察执法中摔倒抱娃女子”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在一段53秒的视频中,一名抱着孩子的女性疑似与民警发生争执,怀中孩子一直大哭,随后,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忌儿童安全,致使女子与怀中孩子倒地....


(戳图看视频▼)

从这段视频中可以清晰看到,一辆警车停靠在路边,车牌号为沪A开头。据网友提供线索,这辆警车应隶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松江分局宣传科袁警官证实,视频中事件发生在9月1日上午10点,地点位于上海松江九亭。经检查,被摔孩子暂无大碍。目前,松江警方正在对事件展开调查。



下午两点,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7年9月1日上午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


此事发生后,松江警方高度重视,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上海警方回应“民警绊摔抱娃女子”事件称: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将进一步规范全警执法行为。


但问题就在

这个女子手中抱了一个孩子。

身着交警制式警服的警察,

对一位怀抱娃娃女士执法时,

在采取“绊摔”方式对女士进行控制过程中,

因女士当时左手正抱着孩子,

娃娃也随着女士倒地。




据网友提供线索,


这辆警车应隶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涉事民警被停职接受调查

此事发生后,松江警方高度重视,

涉事民警当即

被停止执行职务

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




暴力执法,孰之过?


针对这件事,


微博网友展开了热烈的辩驳。


微博网友@畢慧Bee


有部分网友表示警察执法太过暴力



也有部分网友表示警察难做



警察的行为确实不合适,


松江警方应对民警的行为,


依法依规进行调查,予以处理。


不当执法——敲响法槌


2014年12月13日,在处置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时,王文军在出警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定、滥用执法权,农妇周秀云为阻止警察拷走儿子,与民警王文军发生撕扯,被王文军“一个动作”致倒地不能动弹。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妇女企图抱着年幼的孩子当挡箭牌,


暴力阻挠警察执法同样不对。


警方也应依法处罚,


不要因为舆论,纵容违法行为。


软 弱 执 法


由于被执法者或者执法过程中围观者断章取义式的曝光,以及舆论中因此对执法者几乎一致的声讨给执法机关带来的压力,造成了另一种执法现象——软弱执法。




面对“温和”的执法人员,总有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个人,把执法人员的好心当软弱。如果任由懦弱式执法现象蔓延,我们的社会秩序必然荡然无存,我们的城市管理水平必然大踏步后退,我们的整个城市文明必然会陷入一片混乱。


小编认为,遇到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


第一,打开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与执法对象保持适当距离。


第二,口头警告,告知停止妨碍执行公务,甚至是袭警行为。


第三,根据现场情况,果断处置,以控制现场为目的,把握好度。


第四,请求增援,看护好孩子,如有人受伤即使拨打120。


第五,疏散现场围观群众,实事求是,及时回应网上舆情。


当然,必要时,我们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拿 起法 律 武 器


小编也要提醒大家,如果认为警察执法有瑕疵或错误可以事后投诉、检举、复议、控告、信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不是在现场抗拒警察执法。当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警察执法权不可侵犯之时,便是警民关系真正和谐之时。


孩子何其无辜,小编觉得


如果在事件现场一个警察可以


先上前护住孩子,


另外的警察再对这个妇女采取强制措施,


相信事件结果会很完美:


警察既捍卫了执法权益,又保护了孩子。


同时,作为孩子的家长,


更应该将怀中孩子的安危放在第一,


远离一切喧嚣复杂危险的地方。


对“暴力执法”说“不”!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今年4月1日起施行,对“暴力法”说“不”!


文件明确指出: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1、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2、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3、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4、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6、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小编觉得,现在是法治社会,


不论有什么纠纷,


我们都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


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暴力能解决问题,那还需要什么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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