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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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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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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13:11·北大法宝学堂

2023年5月13日-14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承办的环境法学前沿理论高端论坛“中国式现代化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在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本次研讨会旨在总结环境法典编纂第一阶段的丰硕成果,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第二阶段的研究工作。

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大学、华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全国二十余所高校科研机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等实务部门的六十余名专家、教授和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院长卢代富教授主持。重庆市法学会陈忠东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本次会议设置了主旨发言与分论坛两个主要环节,分论坛以生态环境法典各分编为主题,以引导性发言、主题报告和专家与谈的形式组织参会学者就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生态环境责任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中的重要概念、基本制度和立法设计等问题进行探讨。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副校长陈德敏教授和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主持,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八名特邀嘉宾作了主旨演讲。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大学张翔教授以“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从“法典化何以具有效能优势”“能否有效建构生态文明制度,推动更好的环境保护”两个问题切入,描绘了环境宪法下的国家图景与人权图景,并着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环境保护国家目标条款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宪法基础,但尚需宪法学人在倾听环境法学人诉求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以“教育法与环境法典编纂”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从法典编纂的现实动因、主要基础、学界推动三个视角对教育法与环境法进行了比较,指出环境法领域“1+N+4”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法典编纂奠定了完备的立法规范基础,“个体贡献+全国范围内的集体行动”为法典编纂实践凝聚了共识、指明了方向、搭建了框架,因此,环境法典编纂已具备成熟的法典编纂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喻海松处长以“环境司法政策与环境法典编纂”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介绍了环境司法政策的呈现方式、关注环境司法政策的原因,就环境司法政策融入法典的路径与环境刑事责任的条文设置两个问题发表了看法,并指出,环境法典编纂应当处理好环境责任的行刑衔接问题,他建议将环境行政责任前置,环境刑事责任兜底。

中国能源法学会副秘书长、国家电网法律合规部刘春瑞副主任以“企业对环境法典的期待” 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指出,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就是凝聚全社会共识、推动全民参与的过程,环境法典各编编撰,建议借鉴能源法立法经验,邀请各编所涉及的理论界、实务界、公众界等所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多倾听实务界的声音,评估当前技术水平下制度的可行性。

北大法宝创始人、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赵晓海副主任以“人工智能在环境法典编纂中的运用”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从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对环境法典编纂的辅助、ChatGPT的应用与展望三个方面展开介绍,现场演示了ChatGPT的立法功能,分享了一场法律人工智能的技术盛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提纲挈领,对中国式现代化与环境法典编纂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总结。她指出,第二阶段工作需要在价值判断、方法论、本体论、事实判断等问题上进一步达成共识,需要区分立法论与司法论、准确把握“统筹立改废释纂”的要求、实现立法目标、立法模式、立法方式转变。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以“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刑事责任条文立法问题”为题,向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分享。在讨论环境法典编纂刑事责任的前提、环境犯罪的变异性和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相关规范的选择等问题后,张明楷教授主张在环境法典中直接规定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以“什么是从浅绿到深绿”这一问题作为开始,提出在未来构建深绿民法时,可以从将动物纳入民法主体、以某一自然体系为主体、淡化所有权、强化占有权等方面着手,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

5月13日下午,分论坛(一)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与生态环境责任编”进行主题研讨。其中,第一环节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编”,由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徐以祥教授共同主持,共有九名专家学者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首先以引导性发言的形式,对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并简要介绍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的研究方案。他指出,对于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存在的科学性问题与实践问题需要与会专家学者在下一阶段认真思考解决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徐以祥教授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及其理论表达、法律关系与基本法律制度等维度对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则从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制度出发,对如何通过现有研究取得最大共识,平衡好环境法典编纂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进行了简要论述。

主题发言环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陈海嵩教授以“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制及多元规范相互关系的法典方案”为题进行了汇报。他在分析环境法典第一阶段编纂研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在第二阶段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横向的“大部制改革”和纵向的“垂直管理改革”的相互关系,需明确跨行政区域环境监管的特别规定,并创新相应的法理和法律条款。

甘肃政法大学副校长史玉成教授以“环境法典中企业环境治理体系之塑造”为题进行了汇报。他在分析现行民事立法、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中涉及企业环境资源利用权的条款后,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建议稿应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一章中专辟一节“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从立法层面解决存在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章楚加讲师以“公众参与权利的环境法典表达”为题进行了汇报。她认为,如何通过公众参与权利条款的规范构造促进多方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建构,是环境法典编纂亟待完成的任务之一。应在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增加公众参与权利保护的规范供给、推进环境行政程序法律规定的整合协调、强化公众参与权利与司法救济机制之间的衔接,以解决现行立法对公众参与权利保护流于空洞化与形式化的问题。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以“环境法基本制度体系的法典塑造”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学理上的环境法基本制度体系如何“法典化”是下一阶段研究的核心任务。由于各项制度的立法基础、实践状况各不相同,需对已在实践中行之有效、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制度和尚处于改革进程之中,尚无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制度进行区分处理,采取不同类型的完善策略。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秀卫教授以“环境法典总则编基本制度中生态环境规划制度难点问题及编制思路 ”为题进行了汇报。她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制度中,应明确生态环境规划概念内涵与范围、加强人大对生态环境规划的监督并增加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内容。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周骁然副教授以“生态环境标准条款的体系定位与挑战回应”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明确生态环境标准独立性地位、生态环境标准纵向层级和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程序、审查程序、备案程序的建议存在过度抽象化的可能,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确立为基础性标准的建议存在抽象化不足的问题。欲回应总则编生态环境标准规范“中间层”地位带来的双重挑战,需从法典的内部视角和法典与标准化法律规范体系的外部视角出发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进行法典化回应。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以“作为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生态环境经济手段”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生态环境经济手段是环境法典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立法中尚无具备基本制度地位的生态环境经济手段可以平移至法典,需要从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类型多元、位阶不同的相关规范中抽象提炼,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条文撰写指明方向。

重庆大学法学院杜辉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中风险管理与应急体系的规范配置”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应急管理是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制度,是落实风险预防和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支撑。生态环境法典将其确立为具有一般性地位的核心制度实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问题,应围绕应急预案和信息公开机制、应急管理机构及其权限与职责等核心要素设计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应条款。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张真源助理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监测预警制度体系的规范表达”为题进行了汇报。他认为,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是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制度,其制度体系延伸至分编各个章节。结合当前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存在的问题,他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应确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为基本制度,将生态环境应急预警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中,并在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中应单独确立生态环境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预警响应与应急响应的功能以及在法典中的表达方式。

随后,主持人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对未到现场参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曹炜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忠利老师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晏副教授向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摘要进行了简要宣读。

与谈环节,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结合自己对环境法典五年编纂的感触,对环境法典所研究的内容、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规范和人口与资源相适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工商大学徐祥民教授从盛世修典、法典中国、高频呈现、慢拍启动四个维度指出环境法典是可以代表社会主义中国的立法创举。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从环境法典编纂的篇章体例设计、程序法体现与如何在编纂环境法典时将传统习惯法转化为法律语言分享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分论坛(一)的第二环节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责任编”展开,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宝教授主持,共有六名专家学者在现场进行了主题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徐以祥教授以“对环境的义务和对环境的法律责任的类型化和体系化构建”为题进行了汇报。他认为对环境的义务和对环境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厘清,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在对这一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后,其从环境义务的类型化规范、强化对环境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对环境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等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杜健勋教授以“环境法典编纂的逻辑主线与独立的环境法律责任设置问题”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环境法作为特殊的领域型法律体系,区别于私法的“权利保护”和公法的“行政控权”立法主线,环境法典化的逻辑主线应当是“有效环境治理”,并且认为在长期的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自身独具特色的法律责任体系。应当将“修复生态环境”设置为环境法的法律责任,并构建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这可能也是环境法典最有亮点的地方。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挚萍教授以“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法典构造”为题进行了汇报。她指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属于“改革确认型”基本制度,在生态环境法典的总则中应首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进行配置,特别是要明确政府的职责以及企业的义务。然后在基本制度中对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两种主要类型,即政府直接启动的生态环境修复以及政府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生态环境修复指令进行分别规定,属于生态环境修复活动中的共同要求进行统一规定。

华中农业大学裴敬伟副教授以“环境法典化背景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体系构造”为题进行了汇报。他从生态修复(或生态振兴)能否作为环境法的理念或原则、生态整体主义下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等问题出发,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生态振兴应作为环境法的理念或原则,在环境法典编纂中体系化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时应注意在目的上强调生态增益的统一、规划上强调生态修复项目要素的衔接、主体上强调以完整自然地理单元为基础的协调组织等建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宝教授以“环境公私益侵权责任的衔接规则”为题进行了汇报。他认为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复杂性。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责任编”应区分“人之损害”的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焦艳鹏教授以“环境法典编纂与生态环境刑事责任的判断”为题进行了汇报。他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关于“从重处罚”的分析出发,就在环境法典编纂中基于实务的需要,如何推进刑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一体化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随后,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宝教授对未到场参会的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小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黄忠顺教授向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摘要进行了简要宣读。

与谈环节,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从对环境的义务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形式、立法技术等角度提出了对目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仍值得商榷的问题,供与会学者进一步探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认为当前生态环境责任的评价指标体系都来自传统部门法,是否可以借助环境法典编纂形成新的生态环境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值得思考。

5月14日上午,分论坛(二)“污染控制编”、分论坛(三)“自然生态保护编”、分论坛(四)“绿色低碳发展编”在各分会场同时进行。

分论坛(二)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污染控制编”进行主题研讨。由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主持,共有五名专家学者在现场进行了主题发言。

主持人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简要介绍了“污染控制编”的章节结构,并从如何实现逻辑周延、调整对象如何类型化、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如何设置、以及吸纳最新的生态文明建设及体制机制改革制度成果四个方面对“污染控制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

主题发言环节,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以“环境法典污染控制编一般制度的生成逻辑与体系构造”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在污染控制编的“基本规定”一章中规定内容科学、体系完整的污染控制“一般制度”既是环境法典编纂的内在需求,也是应对当前分散制定的污染防治单行法内生缺陷的客观需要,并提出“一般制度”设计的三条路径:一是纵贯路径;二是由分到总的“提取公因式”路径;三是填补空白的制度创新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周骁然副教授以“环境物质迁移致害法律规制”为题进行了汇报。他认为,现行各涉及污染防治的单行法着重关注对污染物进入环境这一过程的规制,而对污染物进入环境后的迁移转化过程缺乏必要和有效的关注,应当基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从“环境污染”概念界定、整体规划策略、规制框架设计三个层面予以综合考量,以形成有效的环境物质迁移致害的法律规制框架。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以“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核心的法典塑造”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强调,与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核心的定位相比,现有排污许可立法尚无法为“一证式”综合排污许可制度提供完备的规范体系支撑。因此,环境法典应当明确对排污许可制度的体系定位、内部规范构造、外部规范构造三个问题进行回应。

海南大学法学院汪再祥副教授以“大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大气污染物与二氧化碳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应当在环境法典中体现出来,可以从规划,调查、监测与清单,差异化精细化管控,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控四个方面着手。在此基础上,他凝练出协同控制与协同治理如何在法典中呈现,法典对该事项的规定应当细腻到何种程度,如何与其他单行法衔接等方面的问题供与会专家学者思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严厚福副教授以“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控制进路”为题进行了汇报。他基于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存在严重不足的现状,总结出我国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存在新污染物信息底数不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缺乏风险防控要求、尚无整体层面的相关立法三个问题。并提出,应当将风险预防基本原则确定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建构“风险筛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管控进路。

随后,主持人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对未到现场参会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胡帮达副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刘佳奇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刘静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刘长兴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胡静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忠利助理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朱炳成副教授共7名专家学者向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摘要进行了简要宣读。

与谈环节,重庆大学法学院秦鹏教授对 “污染控制编”中的逻辑编排、内容设置、基本用语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就条文中有关环境保护税、农业面源污染、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罗丽教授指出,本编的首要任务是如何采取“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将繁多的相关单行法“适度化”“实质性”的编纂进法典,并在此基础上创设新制度,达成法典编纂完成后废止现有相关单行法的目的。此外还需注意实践中的可执行性、名称使用的一致性、“污染控制”理念的渗透性、体系的融贯性、与总则的衔接性等问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针对全过程控制理念、总则的编写方式、行政法律后果设置三个方面作了精彩总结。

分论坛(三)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自然生态保护编”进行主题研讨。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主持,共有八名专家学者在现场进行了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开始前,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巩固从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的统一、规范内容的精简合并、自然生态的一体化保护三个方面指明了该编未来研究方向。

主题发言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巩固研究员以“自然生态保护的基本范畴与体系结构”为题进行了汇报。他强调,整合相关法律规范可以从提炼保护性规范、体制改革重要创新的法律转化、不同类型制度体系的构建三个角度入手。同时,他指出该编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是如何与相关单行立法进行衔接的问题,尤其是与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产权相关立法的衔接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清军教授以“资源税费与生态保护补偿入典研究”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表示,资源税费制度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理论基础相同、制度逻辑关联、指导原则同构、机制运行牵连。前者入典应当立足本编,围绕合理利用和保护之宗旨,瞻前顾后,结合污染控制编的环境保护税、绿色发展编的碳排放税等相关制度安排;后者入典应当明确各级政府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的性质、定位及构成,进而判断各级政府为什么、多大范围以及如何承担一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李玉梅教授以“生态优先价值导引下土地可持续利用与保护入典的法律表达”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提出,土地利用与保护立法存在立法分散、重数量、轻质量、弱保护,法律调整对象定位有待厘定,自然生态法对土地法律地位有待再认识三方面的问题,并认为应当通过坚持生态优先价值引导,以“自然生态”为基石概念将土地纳入法律调整,以生态保护为核心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提取与体系化整合,对法律制度进行层次化安排四个方面的优化路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刘卫先教授以“陆海一体化与涉海生态要素、区域保护的法典化”为题进行了讲话。他指出,当前陆海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呈现分离的主流状态,只有零星的政策文件与司法解释显现出一体化趋势;他认为,陆海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在环境法典中才能有望最终实现,并就涉海生态要素、区域保护入典总体思路和具体方案发表了看法。

北京农学院文法与城乡发展学院童光法教授以“野生动物与生物多样性一体化保护”为题进行了发言。他提出,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内部各要素、各区域及其相互间的分离问题突出,需要以一体化、体系化、整体性系统思维为指引,将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保护、物种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与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进行一体规制。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社坤教授以“林草保护一体化的规范构造及其法典表达”为题进行了汇报。他强调,基于对森林和草原产业属性的划分,我国在森林和草原资源利用与保护方面一直采取的是分而治之的战略,考虑到二者在生态属性和保护措施方面的相似性以及近年来林草一体化的实践发展趋势,有必要在法典中以生态优先为价值取向,提取并阐释以《森林法》和《草原法》为核心的现行林草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保护性规范,坚持以实践为导向的继承与发展,探索林草一体化的规范表达。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以“生态区域与自然保护地入环境法典”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自然生态保护编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落实保护优先、秉承自然优先、实现系统优先三个方面,区域流域保护法奉行“生态系统优先”,自然保护地法奉行“生态保护第一”,并以此作为各自制度设计的指导。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郭武教授以“自然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的法典安排”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需要从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发展视角对自然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的规范属性、规范领域做深入研究;需要积极与其他部分进行沟通,将本编责任制度放置在环境法律责任的整体性逻辑体系结构之中,使其吻合于其他各分编的责任制度设计,成为整部法典草案中法律责任体系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艳芳教授针对以上八位专家学者的主题发言一一作了点评。她表示,赞同当前专家意见稿对该编基本范畴的设置、体系结构的安排与类型划分;环境保护税法应该超越传统部门法,以纯粹生态化的形式出现,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碳排放税区分对待方能突显环境法学科特色;建议按照资源性的自然生态和非资源性的自然生态来解决土地的双重属性;陆海一体化中,应首先以陆为主,以陆统摄整体保护,再对涉海的特殊事项进行专门保护;

当前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分散保护模式,需要围绕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方面统筹立法,助推其从分散走向一体化;森林和草原一体化保护具有可行性;生态区域和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的整合可以先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保护法》等新法入手;该编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针对其特殊之处进一步深入研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黄锡生教授从概念名称的使用、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协调、提取公因式问题、土地资源利用与协调问题、资源税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问题五个方面对主题发言进行了回应;并强调,资源要素不同于环境要素,目前诸多条款设计偏向于自然资源保护这一角度,易与现行资源单行法混同,法典编纂需要克服这一难题。

分论坛(四)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的“绿色低碳发展编”进行主题研讨。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忠民教授主持,共有七名专家学者在现场进行了主题发言。

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忠民教授首先介绍了此次分论坛的目的,即展示分歧、再次凝聚共识,而后再出发,同时提出了三点希望聚焦的问题,一是绿色低碳发展的概念与价值取向问题;二是生产、流通、消费与能源相关规范与制度体系的串联问题;三是对双碳目标的回应。

主题发言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忠民教授以“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需求与法典化表达”为题作了发言。他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置于法律视域下的定性与需求为何”与“环境法典中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必要性与建构方向为何”是本编需要重点关注的议题。同时强调,绿色低碳发展转化成法律话语,需要厘清编名,确定“碳源的优化-碳流的控制-碳汇的强化”为调整范围,实现内部构造完整与外部构造协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小平副教授以“绿色低碳发展编与能源法的关系”为题进行了汇报。他认为,能源开发利用同时受到能源法和环境法的规制,编纂环境法典无法回避其与能源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他建议,可以以功能作为区分标准,将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同时作为环境法与能源法的调整对象;在绿色发展编形成三要素逻辑闭环的情况下,将绿色能源作为重点领域和特殊规则进行处理。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王国飞副教授以“绿色能源适度纳入绿色低碳发展编调整的思考”为题进行了汇报。他分析了当下与能源相关的立法实践,认为电力立法、核能立法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太阳能、风能立法明显滞后,提出应当借助法典界定绿色能源的法律内涵,形成保障绿色能源的法律制度体系,将绿色能源法律规范适度纳入其他章,以实现绿色能源的适度化入典。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曹宇副教授以“资源循环利用理念的法典确认以及规范限度”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思考循环利用理念并如何在环境法典中加以确认,以及与邻近单行立法的关系将成为环境法典编纂下一阶段迫切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循环利用理念的法典确认方式,对“循环利用”章与正在修订中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关系及其对环保产业政策的法典化表达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陈兴华副教授以“绿色消费的体系定位与规则设计”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法典“绿色消费”章存在权利义务界定不清、绿色消费行为类型划分模糊、鼓励性规定过多、义务性条款过于宽泛等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

同济大学法学院苏苗罕副教授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制工具组合”为题进行了汇报。他指出,绿色低碳发展的实现,既要有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教育引导、科技支持,也要有通过合理的规制工具组合加以保障。当前环境法典编纂中只关注了标准制定,而这些标准多数可能属于推荐性标准,约束力存在不足。还需要通过许可、认证、备案、强制信息披露、强制义务、禁令等其他工具加以配合。在条文编排上,可以根据生产消费的流程或者规制力度的强弱进行有序排列,增强体系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赵悦副教授以“'绿色低碳发展’之界定与规范化表达——兼论'绿色能源’之去留”为题进行了汇报。她认为,由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概念不清,导致哪些规范应当纳入,哪些规范应当排除,缺乏较为统一明确的标准。环境法视阈下的低碳当然不仅限于减少碳排放以及增加碳汇,但同样也不等同于“低碳经济”之法律表达,环境法有其独立于“低碳经济”的规范性追求。基于此,她建议本编的标题改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清洁生产”章名改为“绿色生产”,不宜将绿色能源纳入本编。

随后,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忠民教授对未到场参会的中国政法大学于文轩教授向研讨会提交的论文摘要进行了简要宣读。于文轩教授认为“国际合作”不仅限于该编,还包括其他编的内容,是否应当相对地在其他编增加“国际合作”的内容,或将所有编的国际合作内容进一步整合,融入总则编,值得思考。

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璐教授从该编与能源法的关系,与其他编的关系,内部逻辑优化问题,对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要求谈了自己的领悟与看法;甘肃政法大学副校长史玉成教授提出,下一阶段应当对该编的基本概念认知达成共识,对“绿色能源”等规制内容有所取舍,增加并凸显综合利用的相关规定。

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致闭幕辞。吕忠梅会长在致辞中对与会各方表示感谢,并总结到:本次学术研讨会既是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第一阶段的总结会,又是第二阶段的启动会,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凝聚了共识、增强了信心,让各界同仁对环境法典编纂的认识更统一、视野更开阔、思路更深化,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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