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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南省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

1、问:这次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主题、主要内容以及形式是怎样安排的?

答:根据民政部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 2013年10月21日至10月27日在全市开展社会救助宣传周活动。这次活动的主题是“阳光救助暖万家”,主要内容是政策解读、办理程序、工作开展情况及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

 

2、问: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哪些?

答:主要有国务院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出台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娄底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娄底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等。

 

3、问:当前我市社会救助的发展状况如何?

我市的社会救助是从1999年城市低保制度建立时起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通过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为补充,以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在,城市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做到了对“没有劳动力的家庭、有劳动力但全部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以及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的家庭”三种类型家庭,即“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五种类型农村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今年1-9月全市月均保障城市低保对象9.5万余人,农村低保对象15.3万余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近3万人,每年约有20多万人次得到医疗救助。13年来,全市共发放各项社会救助资金24亿余元,2012年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达到5.5亿元,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4、问:请解读一下2012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较原来的低保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针对低保工作的运作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意见》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一)完善制度,细化内容。一是完善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资格条件,除户籍和家庭收入条件外,增加家庭财产条件;二是规范流程,明确了低保审核审批流程中申请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规则;三是加强监督,要求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以及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意见》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及村(居)委会在低保工作中的协同配合作用。(三)创新机制,提升手段。《意见》要求: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面建制。(四)强化能力,夯实基础。《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按照低保对象人数等因素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二是对于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内容;四是提高信息化水平;五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5、问:《意见》对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有什么新要求?

答:现行低保制度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者农村低保标准作为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但在实践中,家庭财产特别是住房、机动车、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大额财产,也是认定低保对象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意见》提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财产条件的提出,是对现行低保制度的重大完善。

 

6、问:社会救助工作怎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答:社会救助工作事关社会的公平、公正,为了保证救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过准确评估居民的家庭经济状况,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二是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完善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保障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建立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四是健全监管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并定期开展抽查。五是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并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六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7、问:什么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答: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通过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利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提供的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综合评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8、问:为什么要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答:由于传统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低保核查手段存在不足,隐瞒收入财产、开具不实证明等骗取低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为了保证救助资金真正用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众身上,根据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近年来民政部指导一些地方试点,通过综合比对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率大幅提高。

基于这一成功经验,《意见》提出,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面建制。

 

9、问:什么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答: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低保申请后,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情况。

 

10、问: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哪些?

答: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1、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什么?

答: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12、问:哪些人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答: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13、问:如何申请低保待遇?

答:持有当地户口的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出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保金领取证,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

 

14、问:如何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答: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为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我们全面建立了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进行分类管理。低保经办机构针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15、问:五保供养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16、问: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给予现金、物质和服务等方面帮扶,为广大贫困人群提供医疗保障,提高贫困人群的健康水平。目前,城乡医疗救助初步形成了以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救助模式,通过资助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参合参保,按比例给城乡低保户、五保户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发放门诊医疗卡,对其他困难群众进行临时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免。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百岁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以上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后,将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7、问: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低保制度的补充。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后,将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8、问:请您展望一下未来的社会救助工作是怎样的?

答:社会救助是政府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程,同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展望未来,它应该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机构设置更加完备,管理更加规范,形成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唐建文 邱琼芳 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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