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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62号)
时间:2014-07-31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62号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审批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4〕36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你厅所属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收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doc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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