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审批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4〕36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你厅所属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收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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