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于2014年获得批准。其中,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2011)确定卫生防护距离为800米,这个范围内的住户就要因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因迁走。在达成搬迁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强制征收决定之前,这个建设项目就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2017年3月2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号》,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鼓励实行。因此,一般来说推荐性标准的意思有两点:被采用效果会更好;如果有其他办法能够达到目标,则不必被采用。
可见,推荐性标准并不能对建设单位直接产生强制性义务。只有在没有其他办法使建设项目达到环境保护目标要求时,推荐性标准才应当被采用。
这里所说的目标要求是指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所以,设置或者变更撤回防护距离的要求时,应当按照推荐性标准的两重含义,以能否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为前提。
2017年5月,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环保部门认为除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两户居民没有搬迁外,这个建设项目其他情况均符合竣工验收的许可条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又能够证明两户居民住处已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决定变更环评及其许可决定有关防护距离的搬迁要求,原要求不再有效,遂通过了竣工验收。
两户居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许可决定违反了旧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按环评及其许可决定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作为通过验收的许可条件,请求予以撤销。
笔者理解,《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从强制标准转化成推荐标准,两户居民住处又达到了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变更或者撤回环评许可决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此,变更或者撤回之后,竣工验收就不再以此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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