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4日,广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增城市石滩镇顾屋的一个“怡宝”空瓶工场(现场无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怡宝”注册商标持有人任何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生产加工标有“怡宝”标识的规格为555ml/瓶的怡宝饮用纯净水专用瓶空瓶41880个、规格为1555ml/瓶的怡宝饮用纯净水专用瓶空瓶22320个。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生产加工的空瓶合计64200个,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12年3月7日,广州市工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给增城市公安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