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工商总局“43、44号令”的解释
2011-09-08 21:35:41| 分类: 论坛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11个问题解释:
(一)关于证照关系,即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关系,总局概括为8个字:先证后照,证照分离。明确流通许可证作为食品经营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在内部职能进行分工,办理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由内部不同的机构实施,流通许可证不能由企业注册机构办理,一般由工商部门的食品监管内设机构办理。
(二)、许可对象。对于食品流通许可对象的问题,关系到职能分工,也是总局解释最多,也最难界定的问题。1、一般的许可对象。总局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且也规定了食品生产与餐饮环节食品经营的特殊情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2、食品范围。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所指的“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经营不需要办理流通许可。关于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区分界限,国务院及各法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对食用农产品的解释性意见,食用农产品包括的范围:(1)粮食,如谷类、玉米、大豆、小麦等。(2)对粮食进行粗加工的成品粮,如豆芽、面粉等。(3)粮食类副食品,如面条、切面、馅子皮等。(4)蔬菜、腌菜、酱菜等。但制成罐头属于食品范围。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范围。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与餐饮业,餐饮业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范围。我们所指的食品流通环节是指食品销售及食品销售流通性的环节,专门的仓储与运输不属于许可范围。4、边缘性问题。一些职能交叉的,如前店后厂,商场超市自行加工食品,由于其场所处于流通环节,所以很难区别。对此类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解决。总局也认为,对于餐饮行业外卖不是自己生产加工的食品,如酒水之类,如有专门的柜台,也应该办理流通许可。
(三)许可机关。由于考虑到工商系统越是基层力量越强的特点,国家总局的意见,基本上将流通许可的具体实施设为三级管理,即省级、市级、县级工商机关,内部进行证照分离,并实行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在目前省以下垂直领导的体制下,国家总局还赋予省局对流通许可实施方面更大的权限,以发挥体制优势。
(四)许可条件。对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1到4项作了比较明确的设定,概括来讲是4个条件,分别是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制度、*流程。这4个条件都应符合要求及食品安全标准。总局对其作了详细解释,而且鉴于食品流通的特点,总局认为对食品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不作强求,食品管理人员一般是指企业内设的食品安全部门或食品质量管理员,一些企业或商场超市的检测人员可作为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经营的设备*与工艺流程一般要求要有对食品污染的控制,如生熟食的分离等。总局还设计了申请文书5个,这些申请文书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不能完全证明或其它情况不能证明达到法定的条件,就应该进行现场核查。
(五)许可事项。许可事项有3个,1、经营场所,要注意流通许可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是有区别的。2、负责人。与企业登记规定的基本上是一致的。3、许可范围。许可范围分为2种,一是经营项目,由于食品的分类无法准确确定,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经营项目确定为2类,即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不再进行细核。二是经营方式,为3类,即批发,零售,批零兼营。工商机关将根据经营方式分类的不同实施不同的监管。
(六)许可程序。分别为申请告知,受理初审,现场核查,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档案管理,日常检查,协作通报。对于现场核查,总局认为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对必要的情况如何说明,总局将解释权下放到各省级工商局进行自由裁量。
(七)许可的变更、撤消、吊销。程序上基本上与企业登记法规相类似。但总局认为,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是依申请的许可行为,吊销许可证要依据法律的程序。
(八)监督管理。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监管是对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管,其它监管放入《食品流通监管办法》中。
(九)证件与档案管理。总局认为流通许可的档案管理分为2类,1、许可档案,2、信用档案。都必须建立。
(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总局的意见:1、卫生许可证没到期的,不能强制换证,2、今年6月1日后,对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工商机关也要介入监管。3、做好与卫生部门的衔接工作,国家总局与卫生部就卫生许可证的换发达成以下意见,即由卫生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以下情况:一是卫生许可证的发证情况,二是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三是处罚情况。卫生许可证的档案不属于我们的接收范围,仍由卫生部门按档案法保存。
(十一)经费问题。总局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收取费用,经费问题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二、食品流通监管办法的3个问题解释:
(一)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总局认为,监管办法适用范围关系到法律资格,食品流通监管办法适用于食品经营的流通环节,不包括餐饮业。总局还对以下7个边缘性的食品经营的监管进行了解释:1、铁路运输中的食品流通环节,总局协调各部门意见,认为,在国务院对铁路运输中的食品经营(车内食品销售等)管理的办法出台前,由铁路部门负责管理。2、保健食品监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总局认为,保健食品的质量管理实行品种管理,工商部门一般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实施监管。3、清真食品。清真食品按分段管理实施监管,但清真食品应需要宗教事务部门的准入证明,对于准入证明与证照的关系,尚不明确。4、食用农产品,工商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范围主要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4种情形,大部分监管职能是由农业部门实施。5、食品仓储与运输,总局规定食品仓储与运输的监管原则,以主体定监管,谁委托谁负责。如委托人为食品生产或餐饮环节的,由质监或食药机关负责监管,如委托人为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则是由工商部门监管。6、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不存在食品添加剂流通许可证问题。7、食品相关产品。如食品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设备等。工商机关主要是通过现场核查来实施监管,其本身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范畴。
(二)食品经营者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3条作了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一些主要义务是经营条件、经营档案台帐,健康情况等。总局认为不把健康证当作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而是作为事后监管的内容。对于经营档案,总局把食品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了区别对待,即食品经营企业,要求其对进销货进行查验,并记录;而个体工商户要查验食品,但没有记录要求。批发户则要求其要有进销货台帐。
(三)工商机关的监管职责。在设定工商机关对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时,总局主要是考虑了2个方面因素:1、保证食品流通环节不出事;2、防范监管风险。除法定义务外,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建档,要制定食品监管计划,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负总责。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明确协作配合已经是我们的法定义务,对举报、投诉都要建立档案,否则会受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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