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5 14:56:40| 分类: 业务学习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标题: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文号:X工商处字(XXXX)第XXX号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此处所指当事人是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写明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当事人是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合伙人(投资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等。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举行听证的还要叙述听证的情况。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要陈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
七、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八、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要求:1.内容要完整。2、因果要明确;3、叙述要准确。要经得起复议、诉讼等各种方式、各个方面的监督。4、逻辑要严谨。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X工商处字[XXXX]第XXX号
当事人:XXXXXX
住所:XX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
经营范围:XXX
注册资本:XXX
经营期限:XXX
XX年XX月XX日,本局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XX年XX月XX日和XX年XX月XX日,销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500件,每件10瓶,销售额1.2万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其核定的功能仅有“软化血管”功能,当事人擅自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功能,在本局调查本案时,当事人主动纠正了上述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在XXX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产品在我市销售和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的事实
2、对经销商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XXX牌保健食品进货发票复印件四份、经销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XXX牌保健食品是由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事实
3、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两份,证明外包装上印有“软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样的事实。
4、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XXX牌保健食品仅有软化血管功效的事实。
5、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事实
6、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整改后包装一份,证明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主动整改的事实。
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一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8、经销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销商的身份。
9、两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消费者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销售到我市的产品数量较少,没有造成较大影响,并且在案发后主动收回产品,减轻危害结果,具有从轻情节。
XX年XX月XX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告字(XXXX)第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我局进行了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辩称:其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已主动改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危害结果,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XXX银行XXX分理处缴清上述款项(地址:XXX市XXX路XXX号)。账号:XXXXXX,帐户: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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