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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无证无照经营工商部门能否管辖?
餐馆无证无照经营工商部门能否管辖? 2011-6-20 13:41阅读(365)

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经营者违反该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是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84条所指的“未经许可”显然是指的许可证,并不包括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不能越权按照该条规定对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处罚。而《食品安全法》竟然没有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我们也就无法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因为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也就找不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者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据此,我们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餐馆无照经营的处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的原则,餐馆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无证经营餐馆就应当由食品药品管理局处罚。因此工商无管辖权。

 

     与此相同的问题是: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工商部门也无法给予处罚。

 

     答:

    这个认识是片面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虽然能够对没有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84条给予处罚,但工商机关同样可以对辖区内从事无照经营餐饮业得经营者进行管辖,同样可以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者按照无照经营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餐饮经营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体可以表述为:


    经查证:(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事实,略)

 

   当事人上述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办理餐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xxxx,罚款xxxx元。

 

   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者也按上面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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