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投标人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联合体投标
1.概念: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资质: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投标
4.连带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是否接受: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6.成员变更: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7.二次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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