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8年,从省级到市级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项目都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项目少,利润大,不少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若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属实的,需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
剑鱼招标小编整理了需要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4个前提条件
第一种:有人可选
中标人受质疑另选一名中标人(也可以是第二名) 或重新招标?94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采用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出具评审报告。候选供应商数量要达到一定的量,且应当对推荐的供应商进行排名。
第二种:充分竞争
公开招标性质是公开、公平、公正。部分采购项目评分细则“重制造商、轻投标人”、“重投标人、轻产品轻服务”导致开标时只有3家供应商甚至不足3家供应商参加或满足条件。
第三种:依法可依
94号令规定,当发现其他候选供应商存在“问题”不宜确认时,应当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种:物有所值
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过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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