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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及位阶问题

编者按:从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来讲,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均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有些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甚至比法律规定更为精准、详细,操作性更强。那么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位阶如何?能不能作为裁判援引的依据。

1.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 2007)第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虽然司法解释并非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但讨论司法解释有没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没有意义。司法解释就是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高检也会通过批复、规则等形式出台司法解释。这种解释不同于审判司法解释,习惯上称之为检察司法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2.检察司法解释是否有介入审判权之嫌

从法律地位上讲,检察机关属于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客观中立的地位解释法律,且其权限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解释法律并无问题。此外,目前检察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多与审判机关一同出台。这样操作,也便于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司法解释领域保持解释法律的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 2007)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总体来说,虽有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不一致的情形,但并不常见。

3.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

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位阶等同于所解释的法律。从法律解释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低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最高权力性),对同一问题的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效力位阶一致。

4.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一般来说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具有溯及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司法解释……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5.司法解释可以作为裁判援引的依据

因为有法律效力啊,所以很好理解。

6.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裁判援引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民商事审判领域的会议纪要,法律地位非常高,被实务界奉为圭臬。当然,刑事领域的毒品会议纪要也有这种效果,算是办理毒品案件的神功秘籍了。每次民商事领域出个会议纪要,比大修一部民商事基本法都要热闹。不得不说,会议纪要这种形式,可以言简意赅,也可以长篇大论;可以细致入微,也可以阐述法理。非常好用!会议纪要对于梳理实践分歧、解决实践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指导司法办案,起到了很强的作用。只要不对法律做类推“解释”,纪要非常好。当然,纪要终究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本身,裁判文书中,可以说理部分用一下,是不能作为裁判援引的依据的。所以,在法庭上,各方说出“根据XX会议纪要的规定”这种话,就不太规范。

除了高法之外,许多省级司法机关也喜欢制定各种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很好。用纪要的方式,另行立法、突破法律的纪要也不是没有。这样的纪要对于维护法治权威、指导司法办案的效果有待商榷,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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