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山西万福电力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成都电器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都双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6110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计5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1年6月27日被告建立真空接触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订购被告了型号为CKJ1—630/1—AC36V的真空接触器100台,合同总价款为3862322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当日支付被告全部货款,被告于2001年6月30日通过铁路货运向原告交付此批产品,原告收到给被告交付的产品后,将该产品安装于广州铁路局直接电压型SVC装置的动态无功补偿滤波支路保护后断开元件,由于被告的产品控制电路设计存在问题,该产品在运行中连续断合,致使SVC2装置产生过电压被烧毁,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事情发生后,原告当下向被告致函反映此情况,并去成都被告处要求予以解决,可被告置若罔闻,避而不见,无奈原告于2001年11月9日委托山西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处理被告退货事宜,山西信用评估有限公司2001年11月31日向被告发出询征函及退货、退款的相关函件,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就此事宜做任何处理。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真空接触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全部货款交付给了被告,被告负有给付原告质量合格产品的义务。现被告丧失诚信,对其产品质量问题拒不解决,严重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86110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计500000元。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山西万福电力有限公司
200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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