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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爲何要“秋後問斬”“午時三刻”行刑
古代爲何要“秋後問斬”“午時三刻”行刑

    ★★★三味書屋754》2014年03月05日編輯整理★★★

                      ★★★★★
 
 古代都有哪些死刑:
  商纣王最早使用 “醢(脯)”
  “炮格” “焚” “烹”等酷刑
  古代稱死刑爲“大辟”,即大罪的意思,是古代懲罰犯人最狠的刑法條款。
  死刑在中國出現時間很早,上古三代時期的“五刑”中,便有“大辟”之刑。具體都有哪些種類的死刑,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曾作過考證,其《曆代刑法考》共列出了24種,分別是:醢(脯)、炮格、焚、烹、轘、沈(沈)河、陵遲、支(肢)解、磔、要(腰)斬、枭首、戮屍、斬、絞、罄、棄市、笞殺、考竟、剖心、射殺、射鬼箭、生瘗、投崖。
  這些死刑是依處決犯的方式來劃分的。如醢刑,是把犯人殺死後再剁成肉醬。在刑法史上,最早使用此刑的,是商朝末代之君纣王,《呂氏春秋·恃君覽·行論篇》記載了此事:“昔者纣爲無道,殺梅伯而醢之。”
  除了“醢”,《曆代刑法考》還記述了“炮格、焚、烹、轘”等處決犯人的酷刑——
  炮格,又稱“烙刑”,將塗抹上油脂的銅柱架于炭火上燒烤,強令罪犯在銅柱上行走。因爲太滑,犯人往往墜落炭火中,被活活燒死。《史記·殷本紀》記載,此刑也系纣王發明,據說爲取悅寵妃妲己。
  烹,是將犯人放在大鍋裏煮,也系纣王最早使用,他曾將周文王長子伯邑考如此烹殺。西楚霸王項羽勸降漢王劉邦手下周苛,周不從,結果被項羽“烹”了,此即《史記·項羽本紀》所記,“項王怒,烹周苛。”
  轘,又稱車刑,東漢許慎《說文解字》中稱,“車裂人也”,即把犯人綁在朝四個方向跑的馬車後面,將犯人撕裂。此刑後期方式簡化,將犯人直接綁在馬後。 

    古代死刑處決方式有什麽變化:
  隋朝始廢 “鞭刑及枭首”
  唐代改絞刑爲 “斷右趾”
  上述死刑和行刑方式可謂恐怖至極,但古代中國刑法雖嚴,但大多數時候並不提倡酷刑,漢朝以後,《曆代刑法考》中所列的極刑大多數都廢止了。
  據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中的死刑僅有三種:即枭首、腰斬、棄市;晉代的死刑與漢律相同,也是枭、斬、棄市三種;到南北朝時期死刑減爲兩種,如梁朝死罪只有“枭首”和“棄市”兩種。
  楊堅(隋文帝)代後周建立隋朝後,廢除酷刑。據《隋書·刑法志》所記,楊堅“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楊堅覺得枭首、轘裂這類處決犯人的手段太殘酷了,僅保留斬、絞二種死刑。
  唐朝繼承了隋朝的立法思想,唐高祖李淵制定的《武德律》對罪犯的懲罰已比《隋律》減輕很多,如將50條應判處絞刑的死罪改爲肉刑“斷右趾”,李世民仍覺得太重,減爲“加役流”。
  《資治通鑒·唐紀九》記載,貞觀三年(公元629年),全國壹年“斷死刑才二十九人”,達到封建法學家所希望的最好效果——“刑昔”(有刑法而不用)。
  唐代最能體現“刑昔”精神的案例發生于貞觀六年。當年十二月辛未日(臘月二十二,公元633年2月9日),李世民在批核死囚名單時心生憐憫,將全國共計390名死囚放回家過年,約定次年秋天回來領刑。第二年九月,死囚如期回來受死,無壹逃走。李世民很滿意,大筆壹揮將他們全部無罪釋放。
  在隋唐時期,中國刑法基本立法原則是“慎刑”、“少殺”,對死刑控制很緊。如貞觀五年(公元631年),李世民下令將大理丞張蘊古在街市上斬殺,過後感到後悔,因此下诏:今後有死刑犯人,即使下令立即處決,仍須三次複議才能執行。

 “千刀萬剮”到底是割多少刀:
  明代淩遲屬 “非常之法” 大太監劉瑾被判“剮”3357刀
  宋代,刑法又趨嚴厲,在絞、斬二死刑基礎上,推出了惡名昭著的“淩遲”。所謂淩遲,即用刀壹塊壹塊割下犯人身上的肉,也就是俗話說的“千刀萬剮”,讓犯人在極大的痛苦中慢慢死去。
  據宋馬端臨《文獻通考·刑考六·刑制》記載,宋朝于天聖六年(公元1028年)啓用淩遲酷刑,當時是趙祯(宋仁宗)當皇帝,在荊湖壹帶(今湖北省境內)出現了“殺人祭鬼”的惡俗。趙祯聽彙報後非常惱火,批示今後主謀者壹律處以淩遲,即民間俗稱的“剮”。
  淩遲殺人手段早在秦漢時即已出現,但未入正式法典,只是“家法”中的私刑。宋代詩人陸遊認爲,到五代時“始于法外特置淩遲壹條”,目的是加大死刑的威懾力。其實,淩遲在南北朝時的北齊已成爲官刑,開國皇帝高洋便使用過此刑,只是叫法不同,稱作“輕刀脔割”。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含“淩遲”的刑法條款,出現于“遼律”中。《遼史·刑法志上》記載,遼國不僅使用和恢複了過去的絞、斬、枭、磔、炮等酷刑外,還有淩遲、肢解等極端處決死囚手段。
  將淩遲真正廣泛使用的,是以酷刑著稱于史的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明太祖)治國用重典峻刑,犯大逆、惡逆、不道、采生折割等共計13種罪,要判處淩遲。其中的“采生折割”,類似現代活摘人體器官。
  淩遲在明律中屬于“非常之法”,常規死罪只有絞、斬二種,但濫用淩遲現象明顯。同樣是淩遲,刑有輕重之分,直接表現于刀數上,民憤越大,危害程度越高,受刑刀數越多。最少割8刀,並以8爲基數,翻倍增加:24刀、36刀、72刀……最多3600刀。
  明熹宗天啓二年進士鄭鄤,被閹黨誣以“杖母不孝”、“奸妹”等忤逆不道之罪,遭淩遲冤死,被割了3600刀。實際刀數也存在隨意判定的現象,如犯謀反罪的大太監劉瑾,被判割3357刀。 

   古代行刑爲何多在鬧市:
  秦朝處決死囚 “枭首示衆” 唐代“凡決大辟罪皆于市”
  死刑是極刑,其目的是震懾,維護社會秩序。在這種理念下,古代處決死囚都是公開的,而且在人多的地方行刑,允許群衆圍觀,“圍觀”就是看殺人,這無異于現代電視的“現場直播”。
  古代處決犯人,壹般選在街頭、鬧市區。《唐六典·刑部》中規定,“凡決大辟罪皆于市”。北京有條歇後語,叫“鶴年堂討刀傷藥——死到臨頭”,就是因爲鶴年堂藥店在清代京城有名的刑場菜市口附近。
  漢律中規定的枭首、腰斬、棄市三種死罪,也都要選擇在清朝菜市口這樣的地方執行。枭首,即砍頭,頭砍下來後要懸挂在木杆上頭“公示”,這是秦朝處決死囚的常用手段,即所謂“枭首示衆”,後來也有將頭顱懸挂于城門樓上的。至于“棄市”之刑名,則直接因爲行刑地點位于“市”,犯人在街市上處死後,不准收屍,原地“曬屍”壹定時間,供公衆觀看。
  三國時蜀國都鄉侯劉琰便被處以“棄市”之刑。而其遭此極刑,竟然是因爲他吃醋,懷疑老婆胡氏與後主劉禅有染。胡氏很漂亮,進宮給太後拜年壹個月後才回家。劉琰“家暴”壹通胡氏後還休了她,結果被胡氏告到朝廷,遭到極刑。
  “曬屍”時間壹般是三天,高湛當皇帝時(北齊武成帝),于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的《齊律》中規定,犯人被處死後要“陳屍三日,無市者列于鄉亭顯處”,意思是,如果行刑地不在街市上,要將屍體陳列在鄉間公共場所顯眼的地方。 

   古代爲何要“秋後問斬” “午時三刻”行刑:
  唐代“日未後乃行刑”明代“斷屠月” “禁殺日” 行刑“杖八十”
  古代對行刑的月、日、時很有講究。除“決不待時”的重刑死囚外,絕大多數朝代行刑都有固定的時間。《唐六典·刑部》中曾明文規定,“每歲立春後至秋分,不得決死刑。”
  壹般來說,古代多選擇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處決死囚,即所謂“秋後問斬”。這是爲了順應天時,合秋冬肅殺之氣。在固定月份之外,如果非要處決犯人,也要避開正月、五月、九月,因爲這三個月份是“斷屠月”。
  在可以行刑的月份,也不是哪壹天都可以殺人,1、8、14、15、18、23、24、28、29、30這十天叫“十直日”,屬于“禁殺日”,是絕對不能行刑的,即使是“決不待時”的死囚,也不能在這月、這日行刑。另外,24個節氣日、國慶節、皇帝生日等重要日子也不能“殺人”。
  如果不按法定時間行刑,責任人要被嚴懲。《明律·刑律·斷獄》“死囚複奏待報”條規定:“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于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唐宋也是“杖八十”。
  行刑時間壹般都選在白天,即便是夜間,也要等到天亮以後再動手。唐宋多在下午日昳之後行刑,即《唐六朝·刑部》中“日未後乃行刑”壹說。日昳之時是古代12時辰中的未時,對應現代24時制爲13時至15時,“未後”在冬天來講,太陽開始落山已近黃昏。選擇這個時辰應是替死者考慮,方便死刑犯“托生”。
  明清似乎多選在午時,對應現代24時制爲11時至13時,明清話本小說裏所謂“午時三刻”大概就是因爲有此背景。選擇午時則是爲生者著想,午時陽氣最旺,鬼魂難以作祟,監斬官、行刑者不怕“鬼魂”纏身,避免遭“報應”。
  當然,這些是迷信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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