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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承认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行为的效力,但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仍有出资义务存在着争议。实践中,部分股东通过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逃避出资义务,而受让股东往往缺乏履行能力。进入破产后,因受让股东无力出资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制度漏洞。此类情况并不鲜见,既违背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制度的设计初衷,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本案通过认定出让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因具备破产原因而出资加速到期,进而认定该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从而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判定出让股东应承担瑕疵出资的责任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来规制部分股东通过恶意转让股权变相“逃废债”的现象。
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股东
转让股权后仍负有出资义务
——亚泽公司诉微网公司等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
裁判
要点
1.债务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未届满且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股东未积极自行缴纳出资充实债务人资本以清偿对外债务,亦未推动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可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该股东在股权转让之时出资已加速到期,进而认定该股东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
2.债务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明知的。进入破产后,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请求该出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一、关于亚泽公司出资及股权转让的事实
亚泽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微网公司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时间为2045年8月。微网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实缴出资60万元。
2018年11月3日,微网公司与泽安公司、苏工公司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微网公司将其在亚泽公司所持99%股权转让给泽安公司,所持1%股权转让给苏工公司;并披露亚泽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微网公司已实缴60万元,尚有440万元未至出资期限。
同日,泽安公司、苏工公司签署亚泽公司新章程,载明泽安公司出资额为495万元,出资时间为2045年8月26日前;苏工公司出资额为5万元,出资时间为2045年8月26日前。
同日,微网公司与泽安公司、苏工公司签订《情况说明》,载明:微网公司(转让方)与泽安公司(受让方一)、苏工公司(受让方二),股权转让协议之2018年10月资产负债表情况说明。1.标的公司亚泽公司。2.泽安公司和苏工公司已经于2018年10月底收到42,383.57元的银行存款,并确认转让方的1,010,603.16元的应收账款,301,374元的其他应收款以及8,280,365.14元的存货等,合计资产金额9,634,725.87元。3.泽安公司和苏工公司愿意承担9,588,528.21元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329,430.60元等,合计负债金额9,886,108.33元。4.公司实收资本60万元,但经营亏损851,570.71元等,所以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51,382.46元。所以泽安公司和苏工公司共同愿意以1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购买标的公司转让方的股权。所附的2018年10月亚泽公司资产负债表载明,资产合计9,634,725.87元,负债合计9,886,108.33元,实收资本600,000元,所有者权益为-251,382.46元。
二、有关亚泽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及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事实
2016年10月31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20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判决亚泽公司向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592,504.10元。2016年12月6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79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判决亚泽公司向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203,342.80元。2017年2月27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5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判决亚泽公司向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9,643.70元。2018年6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20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判决亚泽公司向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9,211.57元。
2016年12月22日,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504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判决亚泽公司向上海兴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莲公司)支付价款945,058.62元。因亚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鄂0504执14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兴莲公司以亚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上海三中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10日裁定受理亚泽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亚泽公司管理人。
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沪03破1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亚泽公司债权表,其中上海奇颉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债权697,801.04元、上海兴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582,034.22元、安徽墙煌彩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1,802,056.06元、吴江市新申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2,109,676.79元。
裁判结果
上海三中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沪03民初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微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泽公司补缴出资人民币440万元及以人民币44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泽安公司就被告微网公司应缴出资款人民币435.6万元及以人民币435.6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苏工公司就被告微网公司应缴出资款人民币4.4万元及以人民币4.4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微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沪民终2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微网公司在转让亚泽公司股权后是否仍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承认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行为的效力,但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仍有出资义务存在着争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8条中所规定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并不包含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也并不直接调整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问题。
一、股权转让前亚泽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
本案中,亚泽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并赋予微网公司出资期限为2045年8月前。微网公司在转让案涉股权前,亚泽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告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根据微网公司转让股权时向受让股东泽安公司、苏工公司披露的2018年10月资产负债表显示,亚泽公司账面上已资不抵债。上述情况已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足以认定亚泽公司在微网公司转让股权之前就已具备破产原因。
二、微网公司的出资在股权转让前既应认定加速到期
亚泽公司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并及时申请破产清算,作为当时亚泽公司唯一股东的微网公司未积极推动亚泽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也未积极缴纳出资补充公司资本用以清偿债务。此种情形下,为维护亚泽公司债权人之利益,应比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认定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而加速到期,暨认定微网公司在转让股权之前其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
三、微网公司的出资因加速到期而应被认定为瑕疵出资并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微网公司就出资义务已应加速到期的股权再行对外转让,属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其出资义务不得因股权转让而解除,亚泽公司仍有权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微网公司仍应对亚泽公司440万元的出资部分履行出资义务。
微网公司向泽安公司、苏工公司转让股权时,已将亚泽公司资不抵债及转让股权尚有440万元出资未实缴的事实披露。泽安公司、苏工公司在明知亚泽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受让股权出资未实缴的情况下仍受让股权,应就各自受让股权所对应的微网公司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泽安公司、苏工公司作为亚泽公司股东,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亦应承担出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第4条
一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成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郭大梁、刘琳、姚磊
二审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成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徐川 、夏青、贺幸
编写人:姚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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