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信托法案例评析:优先级受益人能否对次级受益人主张权利?
userphoto

2022.08.21 湖北

关注

能见善久教授


研究信托法案例的时候会发现,很多时候,信托法的案例和信托法几乎是没有关系的。信托法无非是民商法。法院在审理信托相关纠纷的时候,尝试用民法的规范和论理进行论证是值得称道的,信托法的概念逐渐民法化有其必要性——无论如何强调信托法的舶来品特质,中国民法毕竟是中国信托法存在的背景,信托法不能脱离现有民法规范而存在。但是,有些时候,法院可能会引用了错误的规范,也缺乏说理的逻辑,显示了对民法基本规则理解的生疏。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江西银行向邦信公司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利是否有合同依据?

江西银行与四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邦信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的《信托合同》第一条均就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定义作出了规定。第十二条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中,就当期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率,则不足部分由次级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予以补足进行了明确约定。邦信公司对四川信托吉星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目自身是次级受益人,江西银行为优先级受益人是明知的,对信托利益分配原则亦明知。虽然江西银行与邦信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其各自与四川信托合同中就优先级受益人的权益进行了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权,故江西银行可依据该约定直接向次级受益人邦信公司主张信托收益补足权利。邦信公司关于江西银行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请求权基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评述:

关于合同法第64条在本案是否适用的问题。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涉及的三方主体是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受益人和受托人。其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不管是次级还是优先级受益人)之间是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大可探讨,不过此处不论。即使认可是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64条恰恰坚持的是”合同相对性原则',非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如果按本条的逻辑推演的话,本案的情形就演变成“信托当事人约定次级的受益人向优先级的受益人履行补足义务(债务)的,次级的受益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次级受益人应当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恰恰不能得出优先级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向次级受益人主张权利的结论。因此,本案引用合同法第64条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

本案的核心是,优先级的受益人能否直接针对次级受益人主张权利。

关键要看信托文件的约定。笔者没有看到判决原文,也没有看到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合同,仅就网络上引用的上述判决的部分说理来看,信托文件中仅仅约定“就当期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率,则不足部分由次级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予以补足进行了明确约定”,这种约定并不能使优先级的受益人取得直接向次级受益人行使的权利。

实际上,对优先级受益人而言,直接向次级受益人主张权利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更多的是一种负担,除非信托文件中直接规定“就当期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低于其预期收益率,则不足部分由次级受益人以其已收取的信托利益为限向优先级受益人予以补足,且优先级受益人应直接向次级受益人主张权利”,否则的话,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次级受益人行使补足请求权是受托人的义务——受托人不仅是次级受益人的权利人(债权人),而且,积极主动行使该权利是受托人对优先级受益人的内在义务(管理义务)。

当然,如果优先级受益人对受托人怠于行使权利不满,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行使对次级受益人的补足请求权。而且,优先级受益人同时仍然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违反信托的责任。

一般而言,信托计划大多由受托人主导设计,或者与劣后级委托人=劣后受益人合意之后设计的,这种设计的结构要特别注意公平保护优先级受益人。由受托人来执行劣后受益人对优先级受益人的补偿,确保优先受益人的利益是这种信托计划的应有之义。甚至,受托人有义务在优先级的受益人没有取得足额支付之前,不得对劣后级受益人支付。受托人针对劣后受益人行使这一权利,是其对优先级受益人的义务。出现优先级受益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例如没有设置有效的担保),某些情形下可能就预示着受托人怠于履行义务;把该权利推脱给优先级受益人行使,更可能构成义务违反。

优先级受益人、劣后级受益人和受托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受托人作为受托人为两种受益人服务,其提供的服务的内容是设计合理的结构容纳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受益人。受托人原则上有义务确保优先级受益人利益得到实现。这种义务的实现途径至少有两种,第一,直接以信托资产中的劣后级的资金份额作为对优先级受益人权益的担保;第二,劣后级受益人的补足义务。这种事后的补足义务属于一种附条件的债务,受托人为了确保劣后级受益人履行该义务,似乎有义务让其提供担保,而且积极向劣后搜一人主张权利是受托人的义务,否则,受托人设计出这样的一种结构本身就是没有履行谨慎管理义务。

在本案的情形,如果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和说明,受托人把对劣后级的受益人求偿的权利转移给优先级受益人,此时更不需要借用合同法第64条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原理来解释优先级委托人权利来源的问题。现有的材料中似乎看不出信托文件中是否有如此的约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高院判例:优先级受益人与劣后级受益人各自与受托人就补足义务约定时,优先级受益人可否直接向劣后级受益人...
中融-光耀东方1号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
全国首单供水ABN成功发行!发行利率美丽!
解码信托 | 连载之十七——解析结构化与管理型证券信托
黑色6月空袭 多只证券投资信托“非正常”清盘
银行间市场首单购房尾款ABN述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