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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独的法官应该慎重使用社交软件

来源/作者赐稿  作者/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谢天德


当前,QQ、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被法院干警特别是年轻法官广泛使用,这些社交软件为日常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一些部门或个人在本部门或同事间通过建立QQ群或微信群以传送文件、下发通知、转载案例甚至讨论法律问题等,既能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业务学习交流,也能融洽同事间的感情。

但笔者也发现,少数干警存在不当使用朋友圈、微信群、QQ群等社交软件的现象,这种现象虽然不多但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足以影响法院干警队伍建设,应当引起重视。比如一些法官在工作时间发朋友圈、在群里聊天成瘾;一些法官则在QQ或微信群、朋友圈中帮助亲朋转发商品信息甚至直接推销产品;一些部门为方便工作建立了部门工作群,但对工作群在使用上未制定使用规范或管理不严,在工作群里出现法官互相“抢红包”、发段子甚至转发一些奇闻怪谈;一些法官甚至将亲朋好友拉进工作用群,为社会人员结交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平台等等。显然,这些行为不仅耽误了正常工作,不利于法官养成充分利用工作的闲暇时间进行法律业务和政治理论学习的习惯,也有损法院工作人员形象,甚至涉嫌违反公务人员不能从商经营的纪律规定。更令人担心的是,倘若一些法官将建立的微信或QQ群用于拉帮结派,并以此为媒介进行定期聚会聚餐,在单位出现竞争上岗、投票测评等事宜时,约定彼此之间互相支持,抱团取暖,甚至互做诉讼掮客,帮助当事人请客送礼,那么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就更大了,不仅违反了中央相关规定,更易使法官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在互联网技术突发猛进的今天,人们使用便捷的新科技、新软件更加广泛,通过社交软件这些平台分享信息、发表意见、传送文件等都能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增添了许多便利。因此,作为社会一员,法官使用一些社交软件本无可厚非,这些社交软件如果使用得当,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活情趣外,也能避免法官被社会孤立或与现实脱节。但是,法官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在言行举止上又必须受到许多约束,更应当与普通社会公众保持适度的距离与差别。流传于司法界中有这样一句话:法官,应当是孤独的。按照现代职业伦理,孤独意味着法官必须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距离,意味着其私人生活将受到更多限制,要谨慎出入社交场所,甚至与亲友都要保持适应距离。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就是要求法官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交际,不搞团团伙伙,不参加一些所谓的“朋友圈子”,少些吃吃喝喝式的社会交往,始终使自己处于中立者位置,办案时能够独立思考,减少外界影响,保证司法公正。因此,法官可以不善交际,可以独来独往,甚至可以没有多少朋友,但绝不能徇私枉法、处事不公、用权失范。法官减少些不当的社会交际,行使审判权力时才能不受干扰,才能够远离喧闹和嘈杂,有充沛时间精力学习法律知识,钻研审判艺术,提升业务能力,适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后对精英法官越来越高的政治与业务要求。

因此,在法官使用社交软件问题上,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恪守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尽量少用。将有限的时间多用于学习法律,努力提高个人法律素养,特别是已经进入员额的法官们,更要设法将日常闲暇时间用于思索和思考;二是要合法合规使用。社交软件只应当是使我们工作或生活更加便利的一种工具,因此不能使用成瘾,不能从事营利活动,更不能成为传播违法信息的载体,应时刻注意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维护良好的声誉和形象等。如果是工作中使用社交软件,则更要注意遵守相关纪律和规范,确保不泄露审判秘密;三是不得成为拉帮结派的工具。法官相较于其他社会群体,应当更加超然脱俗,不可将社交软件当成结成小圈子的工具,这是一名法律职业者基本的政治素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的必需。唯有如此,才能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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