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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管理的调整

    一是,关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外商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除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外,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公司设立后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有限公司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在设立登记前股东必须足额缴纳认购的股本额。

    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外商投资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对外投资取消了50%的限制,同时也取消了外商投资的公司关于境内投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原登记机关出具再投资资格证明的程序。

    三是,自然人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比照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的专项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案委托,被授权的市局可以登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四是,关于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个外国的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一人公司可以分期出资。外商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关于对不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不按规定变更登记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虚报注册资本处罚。

    与原规定相比,从处罚的力度上,提高了罚款的上限,由10%增加到15%。从处罚的对象上,不仅处罚发起人、股东,而且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对公司处以罚款,或者按虚报注册资本处罚公司,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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