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人力资源法律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苏州某公司人事部于2016年9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王小燕发出《聘用通知单》,邮件内容为:
“以下为我公司《聘用通知单》,请您收到确认后邮件回复‘《聘用通知单》确认接收,并无异议。’”,《聘用通知单》载明“王小燕女士,您好!您应聘本公司人事主管职位,已面试通过,欢迎你加入我们的团队!
一、报到时间:2016年9月21日8:40时至本公司人事部报到;
二、携带证件和资料:……5、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
三、合同期限:2016年9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考核合格转正;
四、税前月工资:试用期(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7500元/月;转正后(2017年1月1日起):9000元/月;……如您接受此录用offer,请在9月8日17:00前回复邮件说明。……”
王小燕于当天中午回复公司指定邮箱告知“《聘用通知单》确认签收,并无异议”。
王小燕于2016年9月7日向原单位申请离职,2016年9月13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016年9月14日,公司通知王小燕撤销于2016年9月7日发出的《聘用通知》。
王小燕答复公司“你单位于7日发出聘用通知单,要求我21日报到,本人据此于7日即辞去原工作,……”
王小燕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8日认定双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王小燕对仲裁决定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向王小燕发出聘用通知,王小燕按照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选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其次,王小燕因信赖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办理交接及解除原劳动合同,公司撤销聘用导致王小燕无法入职产生损失,结合王小燕陈述2016年9月后社保中断、2016年12月才入职新单位,故一审法院认定王小燕主张按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3个月的损失2250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小燕22500元。
【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司认为王小燕对于公司发出的撤销聘用通知是接受的,因为王小燕如果不接受,应当表达继续履行聘用单的意愿,但王小燕未表达该意愿,而是要求我方以邮件形式正式回复撤销聘用通知单,我们认为王小燕同意了这个事实。
从发出聘用通知到撤销聘用通知,仅有7天时间,没有给王小燕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王小燕应当要求公司继续履行聘用单,而不是为了进行恶意索赔放弃可以争取的工作机会。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王小燕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公司与王小燕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进行了平等自愿的沟通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小燕明确接受了公司向其发出的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已达成了合意,应当按约履行,而公司以有更好人选单方面撤销了对王小燕的聘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王小燕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不诚信,导致王小燕处于失业状态,公司应当赔偿王小燕的损失。
一审法院按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判令公司赔偿王小燕3个月的损失225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苏05民终6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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