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案情】
原告张某与周某等人合伙倒树,倒树按分量拿钱,工具自带,包倒包上车。原告陈述其长期固定在被告王某处倒树,倒树的钱是王某卖树结账后再给,不定期结算。 2016年10月17日,被告王某打电话让原告张某等三人去如皋市九华镇一户人家倒树。倒树时,先用粗绳系住树顶,其中一人爬到树上锯树枝桠,原告张某站在地上锯树根。锯得差不多时,被告王某和其他人负责拉绳子,树倒下来的时候,树根挤到原告的右手手臂,致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73661.06元。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于:1、当事人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以其特有的技能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本案中,原告张某及其他二人是依照被告王某的要求为被告倒树,尽管原告张某等人是自己预备了工具,但其三人提供的倒树劳务基本不具备技术含量,且双方之间是按照“一斤树6分钱”发放报酬,原告张某等三人并没有享受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定利益,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被告王某提供倒树劳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疏忽大意,自身存在一定过失。综上,被告王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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