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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 法律问题探析
【全文】

  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作出规定,两法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商标法侧重于保护私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保护社会整体效益。两法之间到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还是选择适用的关系,司法实践中经常对此发生混淆。为此,有必要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重复的司法救济”的认定
  在“荣华”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由于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所主张的知名产品特有名称与其所主张的“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名称相同,在已经认定香港荣华公司和东莞荣华公司“荣华”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定今明公司和世博分公司侵犯“荣华”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重复的司法救济,因此,不再确认今明公司和世博分公司、广州好又多公司生产、销售“荣华月饼”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在“维纳斯”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维纳斯”是古希腊神话中爱神“Venus”的音译中文名字,其并非汉语的通用文字组合,也非婚纱摄影行业常用的名称、术语,与婚纱摄影行业所提供的服务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将其用于商标或字号,并非该行业从业人员通常容易联想到的。王靖元设立的内江维纳斯婚纱摄影店,开展与成都维纳斯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作为同业竞争者,王靖元应当知道成都维纳斯公司及“维纳斯”注册商标的存在,亦应当了解“维纳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王靖元将“维纳斯”登记为其摄影店字号,并在宣传单上将名称简化为“内江维纳斯”与“高端婚纱摄影”等文字结合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先前“维纳斯”婚纱品牌知名度的故意。虽然成都维纳斯公司未在内江地区设立分店或加盟店,但基于“维纳斯”婚纱品牌已有的知名度,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角度出发,容易对同为“维纳斯”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内江维纳斯”与成都维纳斯公司、“维纳斯”商标权利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混淆两者提供的服务。王靖元关于“维纳斯”代表婚纱摄影的功能和用途,其在字号及相关服务中使用“维纳斯”文字系正当使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消费者选择服务对象时,虽然主要看重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因素,但服务品牌也往往是影响其选择权的重要因素。王靖元无偿占有成都维纳斯公司多年经营所积累的商业信誉,以此获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成都维纳斯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涉及同一行为时,如已认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够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不再单独考虑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认定
  在“大宝”商标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大宝化妆品公司主张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既构成侵害大宝化妆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结果上看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因而在涉及同一行为时,如已经认定大宝日化厂与碧桂园公司侵害大宝化妆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够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不再单独考虑不正当竞争问题。
  三、实务思考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作出规定,因此两者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步骤: 1、商标的本质是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誉,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首先确定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至少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将商标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中;(2)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3)该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2、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如属于同一行为时,商标法已经做了专门规定,可不再单独考虑不正当竞争问题;如属于不同行为时,分别进行判定;3、涉及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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