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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质押优先受偿权该如何认定

引言

破产管理人在实质审查债权的过程中会发现,债权人在企业财产上设立质押权是一种很常见的保障债权优先受偿的方式。但在质押优先受偿权认定和实现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却各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我们破产管理人工作中的实践经历,经常会遇到质押优先权该如何认定及实现的问题。

A. 破产案件中常见的质押权种类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行为。质押权又称质权,我国《物权法》将质权分为两大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在破产案件中,大多数债权人会选择在破产企业的实物财产上设立质押权,例如:票据质押、机器设备质押、货物质押等。但在我们破产管理人接触的破产案件中出现过许多在破产企业的非实物财产上设立质押权的情形,如专利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B. 几种常见质押权的设立方式

在对含有质押权债权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审查破产财产上的质押权是否已设立,质权如已设立并生效,债权人即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不同种类的质押权设立的条件又略有不同。

01动产质权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目前学界观点大多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交付”行为只能够是直接交付以及除占有改定外的间接交付行为。

02权利质权

实践中对于权利的转移主要采用权利凭证的交付或者登记作为主要的公示方法。下面介绍三种常见的权利质权设立条件:

1. 票据质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及《担保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票据出质的应当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股权质押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及《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应是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公示方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故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

3. 应收账款质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应收账款质押,除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外,同时应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应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C. 破产案件中质押权不及时行使导致的后果

在破产案件中,质押权如未设立则债权人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如果债权人对质押权不及时行使、维护,则很有可能会导致其质权的丧失,进而丧失了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以下两个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就是因债权人未及时行使和实现质押权而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二审法院认定该机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了原判。裁判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在艺兴公司对外宣布不再监管质物后,该金融机构既未另行委托他人监管,亦未采取合理方式对质物进行有效占有、控制,可以认为该金融机构已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已消灭,故二审法院认定该金融机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01动产质权未及时行使

2013年12月某机构与亦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亦凡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半。同日,该机构另与子韬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子韬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有色金属作为质押物对上诉借款进行担保,并约定由艺兴公司履行监管责任,质押物已交付。随后,艺兴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即宣布退出监管。后由于亦凡公司未履行还款责任,故该金融机构将亦凡公司、子韬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履行还款责任并要求子韬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要求实现质押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未支持该金融机构关于要求子韬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及实现质押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故该机构上诉至二审法院,亦凡公司在二审过程中进入破产程序。

风险提示

上述案件中,由于该机构未积极行使监管权力,放松对质物的控制,未及时行使质权,从而导致质权的丧失。

02收费权质权未及时行使

2014年8月,某小贷公司与晗晗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晗晗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上述合同签订后,该小贷公司又与晗晗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晗晗公司以其拥有的同期的门票收费权进行质押,并于2014年8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登记期限3年,登记到期日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致,随后晗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由于晗晗公司未履行全部还款责任,故该小贷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申报的债权本金、利息为质押担保债权,在收费许可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小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质押登记时效。”此外,主债务履行届满的日期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到期日一致,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小贷公司在晗晗公司多次逾期不归还借款时,没有行使质押权利,也没有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申请展期,故该小贷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因登记期限届满而失效。

风险提示

正是由于该小贷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期限内行使其质押权利,且在收费权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前也未申请展期,从而导致质权的消灭和丧失。

以上两个案例体现出了在担保债权中及时行使质权的重要性,当事人在取得质押权后必须及时并依法地加以行使、维护,质押权及其它担保权利只有在正确并及时行使后才能达到其担保物权的效用。

文章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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