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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荐文第2期——资本认缴制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公司资本认缴制的实施便利了公司设立,但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问题,亟需学术界从理论维度对之加以回应。在公司法即将全面修订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公司资本认缴制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进行深入反思,全面总结近年实践经验,检讨其体系缺陷并提出相应立法完善建议。


(一)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

作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关键词:资本制度;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义务;资本真实;股东出资责任

来源:《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二)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更新与价值定位

作者: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3年底公布的《公司法》修正案变实缴资本制为认缴资本制,无疑动摇了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维护交易安全并集中关注债权人利益的资本三原则理论。学界对资本三原则是否仍有存在必要争议不休,因此亟需重新审视资本三原则的历史价值与理论脉络,并探讨其在中国认缴资本制改革背景下的现实价值。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公司立法对资本三原则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取舍,重释资本三原则与法定资本制的逻辑关联,探讨资本三原则在价值取向与功能上的演进。在此基础上阐明认缴资本制下资本三原则仍具生命力,并对资本三原则的价值导向进行重新定位,对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的内容更新以及资本三原则的实践价值等内容展开论述。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来源:《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三)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

作者: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在公司设立阶段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实缴制,成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本文试图对这一改革的意义和内容进行解读,并对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误解和困惑加以辨析和澄清,尤其对废除注册资本最低法定限额和采取认缴制后的债权人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公司设立阶段,放松资本管制并将营业监管从主体登记中剥离出去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在公司设立后的运行过程中,仍应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资本维持原则并强化营业监管,方能兼顾交易安全。

关键词:法定资本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实缴制;认缴制

来源:《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四)“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

作者:蒋大兴(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关键词:公司;资本;股东;承诺;出资;履行;责任

来源:《现代法学》2015年第5期

(五)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

作者:刘燕(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商业实践的视角观察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逻辑与演进,有助于理解全球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以及我国2013年改革的争议。法律对公司资本的约束起源于描述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过程,揭示资合公司的起点与治理架构的基点。公司实体的持续存在催生了'资本维持'的初始观念,'有限责任'的外部性则最终塑造出法定资本制的核心规则。但法定资本制简单而朴素的逻辑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商业实践,由此见证了会计、估值、债务契约、证券监管等辅佐、分担或替代了法定资本制的部分功能。法定资本制改革具有内在动力。改革抛弃了传统而僵化的'法定资本'概念,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合理配置。我国公司法在规则层面实现了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但与之对应的商业理性与行为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商业实践来弥补认缴登记制立法的疏漏。

关键词:公司法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商业实践;认缴制

来源:《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六)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

作者:黄辉(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2013改革前后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能更为有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净收益,在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改革精神,但改革过程付出变法成本,特别是由于一些争议问题而导致的间接变法成本,建议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以后公司法改革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报告。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认缴制改革;成本收益分析

来源:《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七)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作者:丁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公司法资本规则仍以实缴制为模型,无法适应认缴制后公司仅享有出资债权的资本结构。主体规则上,应将债权人限定为公司。到期规则上,应取消由股东事先对出资债权设定期限的要求,交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自治。对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组织法方案和代位权方案均有根本缺陷,应采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处分规则上,禁止出资债务免除、延期、更新或替代履行,禁止股东并限制公司抵销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不应有足值的要求,董事依勤勉义务独立地判断出资债权的价值。计量规则上,改变实缴制下仅以实收资本作为分配标尺的做法,在股东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约定出资期限时,应对出资债权作减值处理并阻却公司利润分配,回归注册资本责任担保本义。

关键词:认缴制;出资债权;加速到期;强制执行;资本维持

来源:《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

(八)“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作者:袁碧华(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资本认缴制存在'认'与'缴'两个阶段。与'认'的阶段遵循股东自治不同,在'缴'的阶段,应以公司自治为主。如果股东认而不缴,公司可以'催'。然而,我国出资催缴制度缺陷较多,亟须完善。首先,是否必须'催',应区分公司内外关系,如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则公司必须催缴;如仅为公司内部关系,则完全交由公司自治。其次,谁来'催',应由公司意志决定,若不能就此形成公司意志,则将董事会确定为催缴执行主体。再次,对于期限未届至的出资,若不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公司不得提前催缴;对于未约定期限或期限届至的出资,公司可随时催缴。最后,应分别在合同法和组织法视角下完善股东催而不缴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司催缴的效果。

关键词:认缴制;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公司自治

来源:《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

(九)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出资缴纳约束机制研究

作者: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促进创业、创新,增强公司经营灵活性和活力,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进一步放松了资本管制,废除了法定最低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设立门槛,敞开准入大门的同时,并未体系化地对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缴纳作出相配套的安排。这可能诱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规避有限责任,导致公司经营资本不到位、不充足,甚至空壳运营,从而转移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我国应将法定与约定的调整机制结合起来,明确有效出资标准,制定或完善出资缴纳及催缴的规定,强化对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惩罚约束机制,系统性地建立健全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股东;出资缴纳;约束机制

来源:《法律科学》2017年第6期

(十)论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兼评“上海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作者:彭真明(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认缴出资的安排是理性投资决策的结果,也是公司对外实施公平交易的基础。认缴制适用股东承诺的有限责任,是对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对配套制度的跟进提出了要求。加速认缴到期责任须以公司缺乏持续偿债能力为前提,区分对待公司债务总额与净资产相对大小和自愿债权人与非自愿债权人不同情况。公司认缴出资未到期时实施减资,应当从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分别把握法律规制的尺度,正确厘清减资导致的财务会计变动。股权转让中,发起人未到期的出资比照债务承担方式由新股东继受认缴责任,对可能危及债权人利益的股权转让行为,可以从完善转让程序入手进行有效规制。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出资责任

来源:《法商研究》2018年第6期

(十一)认缴登记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作者:蒋建湘、李依伦(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认缴登记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担保功能的丧失、认缴登记制对债权的阻碍以及股东自治权利扩张对债权人利益的挤占,使得对债权人利益进行均衡保护成为必需。其具体方式包括:强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降低公司资产信息不对称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和加强公司对债权人社会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认缴登记资本制;债权人利益;均衡保护

来源:《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十二)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与债权人权益保护——一个解释论视角

作者:石冠彬(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贯彻公司自治理念的认缴登记制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论认缴登记制本身还是与之相配套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均能更好地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所起的资本担保作用收效甚微,作为市场准入门槛存在有悖公平原则;司法机关不可仅根据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而否认其独立人格。股东意定出资期限不影响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资不抵债时应赋予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强制验资程序的废除仍要求股东出资真实,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制度,对出资真实的认定还可能加重股东责任。股东意定的出资期限或认缴出资额客观不可行,则属于《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此时股东出资责任宜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确认。

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章程自治;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来源:《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十三)论认缴制下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中的“不能清偿”标准——基于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

作者:张其鉴(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以公司'不能清偿'为适用前提,一般担保中的'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标准是目前我国关于'不能清偿'认定的主流学说。此种学说体现了理论界对传统民法理论的过度路径依赖,忽略了公司法的自身特性。通过回归公司法立场的分析,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实质是股东出资责任的一种变通履行方式,在认缴制下应承担好保障公司债权实现的功能,'不能清偿'不宜以强制执行程序为前置程序,而应采取个案标准、司法判定标准,在判定内容上采取以现金流标准为主体,同时兼顾特定物之债、其他可供参考要素等做法。

关键词: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公司资本制度;认缴制;公司债权人保护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

(十四)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

作者:张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开始采用资本认缴制,股东享有约定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自治权,这给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带来了不利影响。公司非破产状态下,出资未届期的股东是否负有加速到期责任,为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认为加速到期因剥夺股东出资期限自由且无法律依据而不应得到支持的'否定说'存在严重缺陷。认为加速到期应视情况而定的'折衷说'不具备现实操作性。'肯定说'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加速到期的观点应得到赞同,只是理由并不充分,应从公司法宗旨、资本充实责任、权利义务对等、股东优先责任等方面做理论补充与拓展。股东认缴而未缴出资的行为使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就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应强制将股东之间约定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构成,公司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权成立应满足三个要件,即公司未向公司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全部出资、公司债务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股东加速到期责任范围只限于未缴纳出资本金,不及于利息。股东加速到期责任可通过扩张适用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扩张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适用我国《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完善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等四种法律路径实现。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不能清偿;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保护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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