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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包拿证” 被诉欺诈判退学费-人民法院报
  培训机构“包拿证”
被诉欺诈判退学费
本报讯 洪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培训学校接受会计证考试培训,该学校出具的培训费收据中注明:包拿会计证,但洪女士至今仍未取证。洪女士认为该学校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学费850元,双倍返还培训费3600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学费1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5年9月原告向被告交纳学费850元在被告处接受会计证考试培训,后未通过。2007年被告告知原告再交1800元可以保证原告取得会计证,于是原告于2007年3月24日向被告交纳1800元培训费,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注明:包拿会计证。但被告的承诺至今未实现。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辩称,我校并没有承诺原告包拿会计证,在收据中写的“包拿证会计取证”是告知原告此费用中包含拿证会计取证的费用。后原告基本没来接受培训,亦未能通过考试,这是原告自身努力不够造成的。鉴于原告交纳1800元培训费后基本没有来接受培训,我校同意退还其培训费18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9月20日向被告交纳培训费850元参加被告开办的会计考试培训班,2006年3月被告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能通过;2007年3月2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培训费1800元再次接受培训,被告在收据中注明:包拿证会计取证。后原告几乎未参加培训,亦未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培训费后双方形成培训合同关系,培训完成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消除,原告能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完全依靠自身的努力,被告无法保证。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中注明的文字无法解释为保证原告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原告在第一次接受培训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再次交费接受培训,培训后没有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能取得会计证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表示鉴于原告基本未参加培训,愿意退还第二期的学费,本院不持异议。原被告第一期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学费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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