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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11万元保健品全是假货!10倍索赔为何被法院驳回?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王建萍 通讯员 鲍晓玲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海外代购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兴起,已经形成了一种新型购物模式,备受人们追捧。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谁都想分一杯羹。然而,很多人在收到货后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昆明的杜女士从新加坡代购了11万元的保健品,发现有质量问题后要求对方退货还钱遭拒。杜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买卖代购分不清赔了夫人又折兵

杜女士诉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销售保健品的康女士,经康女士的推销,向其购买了11万元的“Purtier”胎盘素胶囊(俗称“小红丸”)。收到货后,杜女士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价格10倍的赔偿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女士提交了以杜女士名义购买“Purtier”胎盘素胶囊的发票及提货单等证据,称其与杜女士之间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购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女士与被告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因此驳回了杜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求。案件受理费1.47万元由杜女士承担。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争议:明确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的交易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购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买卖合同系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合同标的,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取得商品所有权。委托代购合同系以提供代购服务为合同标的,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购买要求后再行购买商品。

该案中,康女士系在接受杜女士委托并收取货款后,才以杜女士的名义购买了案涉商品,RIWAY公司出具的购物发票及提货单均是以杜女士名义开具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关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价款情形。

“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代购方在进行自身宣传时,委托合同侧重于宣传海外购物的优势,能及时获知境外销售信息的能力等内容,提供的是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而买卖合同关系的宣传则为商品的信息功能等,提供的是商品。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是明确委托事项后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并以委托人名义进行。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代购消费时,需明确代购商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否则基础法律关系分不清,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败诉的损失。


案中案:保健品不可任意卖

该案中,杜女士要求康女士赔偿是有“前车之鉴”的。在杜女士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她作为被告的判决书。原来,杜女士从康女士处收到“小红丸”后,不仅用于自己消费,还在朋友圈及微信群里对“小红丸”的配方及技术、优惠信息、产品功效等进行大量宣传,做起中间商赚差价。

李先生通过微信向杜女士购买了11瓶“小红丸”,共支付货款1.98万元。收到“小红丸”后,李先生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杜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共计21.7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产品进货渠道、商品包装及商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确有潜在危害,故对李先生主张杜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释法:出售不安全食品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允许上市销售的商品。

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小红丸”系从境外购买,但其不能提供该产品出入境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提交进口食品海关证明及作为保健品的相关文号。因此,杜女士销售的“小红丸”从其进货途径、外包装及产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进口保健品越来越受人们青睐。作为销售者,应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并有义务对其销售产品的采购途径、外包装、标签、产品成分描述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否则购买者可以“所购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而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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