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股东能否以其持有公司股权、因此其间接利益受损为由,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要求该董事、高管向股东自身赔偿损失?本文将通过一则北京三中院的经典案例,揭晓这个问题的答案。
股东以自己利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的,首先需要注意区分股东利益受损与公司利益受损两种情形。若因公司利益受损而使得股东利益间接遭受损失的,原则上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例外情形下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只有当股东利益直接遭受损害的情形下,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对于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股东根据自身股权比例,将公司的财产损害直接等同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一、2014年3月20日,乐视体育公司成立。现法定代表人为雷振剑,2016年11月24日前的法定代表人为高飞,周迅为原乐视体育公司财务副总监。
二、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11日,东方汇富中心分别与有关各方签署《A+轮融资协议》《B轮融资协议》,约定:A+轮融资中,东方汇富中心实缴出资15660733.8元,持有乐视体育5.28%的股权;B轮融资中,东方汇富中心认购新股后,持有乐视体育公司4.14%股权。后东方汇富中心按约定实缴了投资款。
三、2016年3月25日,乐视体育公司召开2016年临时董事会并作出决议:“本公司决定给予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40亿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一年”。
四、2015年4月27日修订的新《乐视体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与其任何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须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发生任何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或支出,须经董事会同意。
五、东方汇富中心以乐视体育公司的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致使乐视体育公司经营困难、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向北京三中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雷振剑、马岚、高飞、周迅赔偿东方汇富中心损失1亿元。
六、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东方汇富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就乐视体育公司与乐视控股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上述被告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进而是否须承担原告诉求的经济损失。
北京三中院认为:
首先,鉴于乐视体育与乐视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提供40亿元借款的事项应当经由股东会通过,故借款行为本身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能以股东会未召开审议涉案关联交易归结为个别董事的责任。
其次,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在股东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中,应当以实际损害已经发生或必然发生为前提,而且必须是董事、高管实施了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股东方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股东以其享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依据,要求董事、高管赔偿其损失,属于混淆损失的承受主体,有违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透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上述判决可知,公司利益受损并不直接等同于股东利益受损。实践中,公司利益受损时,股东以公司利益减少导致其股东利益间接受损为由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对此,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基于公司独立人格,股东出资后不再享有对公司出资金额的直接支配和收益,对公司的利益体现为股权,只能依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来实现自身利益。公司的收益或损失并不能直接对应股东的股权价值,公司遭受的损失也不能等同股东的直接损失。也不能简单地以股东的持股比例直接乘以公司的损失,来确定股东的损失数额。
一个公司的经营好坏,系市场大环境、公司业务领域、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主、客观因素叠加所致,公司某一具体商业行为不一定能直接导致公司经营的好坏,也不能从公司一时经营状况的好坏判断公司价值。股东利益的减损除了与公司决策有关外,还与公司分红政策、股权行使方式等因素相关。
对于股东而言:
在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中,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或高管的加害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通过股东直接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法院支持。
如果股东认为其难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则其可在完成请求监事起诉的前置程序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通过保护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维护股东自身利益。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为北京三中院就“东方汇富中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详细论述:
萍乡市东方汇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雷振剑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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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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