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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在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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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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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在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

王鸿赫
作者简介:王鸿赫,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240)。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22 年 09 期
原发期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 年第 20221 期 第 98-108 页
关键词:感觉材料/ 立义/ 感性材料/ 调节动感/ 象/ 物/
摘要:感知意识中究竟是否存在着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在现象学界,对此持否定态度的人远远多于能真心赞同它的人。这不是一个单纯概念分析式的小问题,而是直接牵涉胡塞尔的现象学究竟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究竟是超越论现象学还是描述心理学,他的感知理论究竟是构造学说还是建构术等一系列讨论的原则性问题。通过指出在胡塞尔对感知对象的构造分析中所缺失的重要一环——眼部的“调节动感”,揭示出在视觉对象的显现(象)和内在感觉材料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居间性的构造产物——在空间经验上超出意识的“感性材料”。对感性材料可通达性的揭示于是构成了揭示感觉材料可通达性的必要一环和前提条件。

感知意识在胡塞尔的认识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胡塞尔看来,感知作为一种“当下拥有”(Gegenwärtigung)是其他各种“当下化”(Vergegenwärtigung)意识类型(如回忆、期待、想象)的原样式,并且各种述谓判断最终也直接或间接地奠基于感知中。对意识主体而言,感知是一切认识的基石。在胡塞尔对感知意识的描述与分析中,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Empfindungsdaten)构成了他感知理论的基础。可以说,感觉材料是胡塞尔整个认识论体系的基石。对感觉材料的理解将直接影响到对“上层建筑”,即对胡塞尔认识论哲学之整体特征的理解和把握。然而,在胡塞尔众多的哲学概念中,没有哪个概念像“感觉材料”这样,一方面如此重要,另一方面又饱受争议。对该概念的驳斥可追溯到海德格尔、古尔维奇和梅洛-庞蒂,并且一直持续至今。批评者的观点可概括为:内在的感觉材料由于无法被直观到,它在把“直观”奉为认知正当性之根本原则的胡塞尔现象学里不应占有一席之地,它充其量只是胡塞尔出于理论,即“立义”(Auffassung)模式的需要而臆造出来的,这种臆造违背了胡塞尔自己所树立的“只描述、勿建构”之原则。这样,处于重要奠基性地位的“感觉材料”便成了胡塞尔现象学的“负资产”。

对感觉材料的理解必然会影响到对建基于其上的感知理论和对胡塞尔整个认识论体系的理解。具言之,胡塞尔认为感觉材料作为构造对象的“原始材料”是内在于意识的,这使得胡塞尔认识论的基础,即在其基底的奠基层面具有“意识一元论”的特征。众多批评者则否认感觉材料的内在性。对于这些批评者而言,在分析对象感知时,替代“内在感觉材料”的唯一可选方案便是认定这些原始的、基底的材料外在于意识,从一开始便隶属于超越意识的实在之物本身,即这些材料是外在之物的组成要素或组成部分,意识只是在某个机缘中感知到了它们。用感觉材料的外在性来“修正”感觉材料的内在性,这必然导致胡塞尔认识论之根基上的“意识一元论”被修正为“心物二元论”。这对胡塞尔的认识论体系来说无疑是一种根本性的改变。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胡塞尔的“构造”(Konstitution)学说和超越论现象学的理解。众所周知,胡塞尔提出的感知对象构造理论的根本特征在于立义模式,即意识通过对内在感觉材料进行立义(赋予意义)而构造出对象。倘若内在的感觉材料并不存在,那这种构造学说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便不再成立,“构造”于是蜕变成了一种不切实际的“建构”(Konstruktion)。于是,这种违背现象学描述原则的建构术理应受到摒弃。胡塞尔的超越论现象学是指意识具有超越论的本质特征,它主要体现在意识对于对象(以及在此基础上最终对于世界视域)的构造成就上。批评者们对构造学说的否定,必然会导向对意识超越论特征的否定。如果批评者们抹去意识的构造成就,持守“心物二元论”的认识论立场,那么胡塞尔的超越论意识现象学也势必会蜕变为一种描述心理学——即便这是一种本质描述的心理学(即一种从本质要素、本质结构、本质规律上来刻画意识是如何感知、感应外物的心理学)。在摒弃了内在感觉材料这块认识论的“基石”后,尽管有不少研究者依旧坚持胡塞尔意识哲学的超越论特征,认为它主要体现在意识对外物、对世界的意义赋予上,然而这一点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把超越论意识现象学与本质描述心理学严格区分开来,因为后者从生存论、进化论等立场出发也完全能够很好地解释这种赋予意义的意识行为。由此可见,“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究竟是否存在”这个问题绝非一个无关紧要的小问题,而是一个根本的核心问题,它牵涉到胡塞尔的意识哲学究竟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是一种构造学说还是一种建构术、是超越论现象学还是描述心理学等重要问题。

诚然也不乏学者,如知名的加拉格尔,对胡塞尔“内在的感觉材料”概念,或者用胡塞尔时常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质素”(Hyle)概念进行过辩护。但加拉格尔的辩护与本文的路径截然不同,这涉及胡塞尔对内在感觉材料(质素)的进一步划分,它可分为三大类:本文探讨的对象感知(如视觉感知、听觉感知)中的感觉材料,作为非意向体验的情绪、情感类感觉材料(如愉悦感、烦躁等),以及身体动感和各种各样的躯体感受(如各种疼痛、眩晕、饥饿感等)。加拉格尔则是赞同了古尔维奇和梅洛-庞蒂以降对内在感觉材料的驳斥,从而持有心物二元论的基本立场。他完全否认了作为认知基础的对象感知中的内在感觉材料,转而去探讨在“是否存在”这个问题上本无任何争议的身体动感和躯体感受,以此来达到他的“揭示”质素之存在的目的①。加拉格尔的这个论证路径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对象感知中的感觉材料被立义后与外物相关,而身体动感和躯体感受则始终直接关涉主体自身。后二者无法替代前者,因为显而易见,我们并不是通过诸如牙疼这类躯体感受来看见或听闻外物的。内在感觉材料遭到众人②摒弃的原因是,我们在日常感知中经验不到它、直观不到它。因此,本文的重点便是揭示出它可被经验到、可被直观到,换用一个术语来表述,即揭示出内在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Zugänglichkeit)。

二、感觉材料的呈现与立义

(一)象与物

在揭示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之前,有必要先简要阐明什么是“象”,以及它与实在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③。在胡塞尔现象学中,“象”(Phantom)也称“显相”(Apparenz),是视觉感知的真正的“意向相关项”(Noema)。我们的视觉感知域是由看见的各个“象”组成的,而实在之物则构成了实在的外在世界。象与物之间存在着一系列本质区别:象具有清晰或模糊的本质属性,而物没有这种属性;象作为显现者或者说显现本身,其大小变动不居(例如主体在接近某物时,此物的“象”会逐渐变大,远离时则逐渐变小),而物的大小一般固定不变;象是由感觉材料构成的,属于主观的纯粹意识领域,而物是由物质材料组成的,属于超越意识的客观实在领域;象存在于主体的意识体验流中,于其中有其呈现与逝去,象的时间性是主体的体验时间,而物存在于客观时空中,不管是否有主体在感知它,都不会影响到它的客观存在。

与本文密切相关的是两者在空间性方面的区别:象的显现是三维立体的,正是由于它的这种空间三维性(长度、宽度、高度),象被感知主体体验为超出意识的,但象的空间第三维,即视觉域的“纵深感”是由眼部的“调节动感”(Akkomodieren)构造出来的。这种调节动感可以通过单反相机的聚焦功能来理解,比如视觉域中重叠在一起的两个象A和B,通过眼部的调节动感可以使A变得清晰,与此同时B变得模糊;接下来,再通过调节动感,使B变得清晰,与此同时A又模糊起来。在这两次调节注意力“焦点”的过程中,重叠在一起的A和B“一前一后”地呈现,主体由此体验到了视觉域的深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视觉域的空间三维性仅仅是通过眼部调节动感构造出来的,不包括由身体躯干及四肢的运动所直接感受到的空间三维性。象与物在空间性方面的本质区别在于,象的“景深”作为第三维是由眼部调节动感构造出来的,而物的空间三维性是客观的,不依赖于感知主体。关于这种眼部调节动感,胡塞尔只做了零星的论述,并未将其纳入感知对象的构造系统中予以细致考察。

象与物之间的联系在于:即便实在之物(如一个房子)大小恒定,意识主体也只能通过一系列时大时小、时而清晰、时而模糊的象来感知外在的实在之物。象与物之间是一种展示与被展示的关系。这种展示关系将在本文最后一节予以进一步的阐明。

(二)感觉材料的呈现与对其的立义是同时的

胡塞尔通过超越论还原揭示出一个纯粹意识的领域,这不是由超越的实在之物,而是由实在之物在意识方面的显现本身(即“象”)构成的领域。正是在这个对于主体来说绝对被给予的领域范围内,胡塞尔展开了对意识主体之超越论构造成就的深入研究。这种构造成就表现为意识对感觉材料的统摄作用,即通过对感觉材料的“赋义”(Sinngebung),使其具有了对象性。这种把“多”(感觉材料)统摄为“一”(单个对象)的意识活动被胡塞尔称为“立义”,相应地,感觉材料可被描述为“尚未被立义的内容”,对象性则是“已被立义的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意识通过立义首先构造出来的是主观显现的“象”,不是客观实存的“物”。客观世界中的物体是超出意识、不以意识为转移的;物体有其客观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物体的客观存在及其属性无须依赖于意识。而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的存在则依赖于意识。立义只是赋予杂多的感觉材料一个意义(如这是“桌子”、那是“树”),赋义行为并不能改变感觉材料自身的本己属性——如视觉感觉材料的颜色及其亮度、听觉感觉材料的音色及其响度,等等。据此,立义无法使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一跃成为外在于意识的实在物体。那些诸如主张意识通过对感觉材料加以立义从而构造出外在实在对象的论断都犯了原则性错误,究其原因在于,他们未能在反思中把握到“物”与“象”之间的本质区别。被立义的感觉材料构成了象,意识方面的象在展示着外在世界中的物。简言之,象与物是展示与被展示的关系,象不是物的一部分;感觉材料与象是部分(多)与整体(一)的关系。

立义模式是胡塞尔在对感知行为的现象学分析中所把握到的一个本质规律。感觉材料构成了立义模式中基础且重要的一环。在揭示内在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之前,我们需要先反驳一个常见的关于立义模式的误解,即把它误解成了一种时间上感觉材料在先、立义行为在后的意识进程。

为了正确理解立义模式,须先了解胡塞尔是如何把握意识行为之本质结构的。如果说实在之物是以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那么通过超越论还原,胡塞尔现象学则开辟出了一块属于自己的研究领域,即纯粹意识领域。根据胡塞尔的分析,不管何种意向行为,其本质结构都由一对彼此密切关联的要素构成,即“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前者是指意向行为本身的进行,后者指的是在这个行为中被意识到的对象。这两个要素在不同种类的意向行为中可分别具体化为:感知的意向活动与被感知到的对象、回忆的意向活动与被回忆起的对象、想象的意向活动与被想象出的对象,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意向活动和意向相关项仅在理论研究中可彼此分离,在实际的意识行为中,两者则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在意向行为(感知、回忆、期待、想象、述谓判断等)中,不存在下述两种情况:只有意向活动,没有意向相关项;只有意向相关项,没有意向活动。

感知行为的意向相关项作为纯粹意识领域内部的要素,不能与完全外在于意识的客观之物混为一谈:视觉感知的严格意义上的相关项,从来都不是那个大小恒定、既不清晰、也不模糊的实在之物,而是始终处于“近大远小”之变化中、时而清晰、时而模糊(例如当近视的人摘下眼镜所呈现)的象。

主体若不进行任何意向活动,便不会意识到任何对象。这一点从失去了生命的人的角度来看很容易理解:一位死者不再具有任何意向活动,因而他也就无法意识到任何意向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在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的关联关系中,意向活动是奠基性的。各种类型的意向相关项均可视为相应种类的意向活动之成就。感知意识中的“立义”意向活动赋予感觉材料一个对象性的意义,由此把“多”(感觉材料)统合成“一”(对象性的显现)。与这种统摄性的综合统一活动反向的“运动”便是“还原”:通过中止“立义”意向活动,使其不发挥构造性的统摄作用,对象性的显现(即“象”)便还原为了感觉材料(未被立义的意识内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已谈及“还原到实项的体验内在性”④,“实项的体验内在性”包括内在的感觉材料和意向活动。

如果说意向活动与意向相关项构成了意识行为“横向”上相关联的两极(自我极与对象极),那么把“多”综合成“一”的统摄活动便使意识行为具有了“纵向”上一低一高的构造层级。感觉材料作为“基石”处于构造的“底层”,象作为构造出来的成果位于构造的“上层”。在这种构造序列中,较低层级构成了较高层级的基础和前提。这种横向和纵向的维度使得感知行为具有了一种内部结构。现象学的这种感知分析是一种静态分析,因为被分析的对象是一个单一的、已处于“完成”状态的感知行为,不去考虑它与主体意识流中其他意识行为之间可能的或实际的内在关联。之所以可以进行这种只针对单个意识行为的研究,是因为我们旨在揭示感知行为的内在结构。研究单个的感知行为便足以达到这一研究目标,由此揭示出来的内在结构还会经由“本质变更”方法的进一步检验,来确保这一结构绝非偶然、个别的,而是具有本质普遍性,即保证它是普适的。

由于立义模式具有分层式(分环节)的特征,即作为立义基础的感觉材料在先,作为构造结果的象在后,这使得人们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即认为立义模式的构造过程是一种时间上前后相继的意识进程:感觉材料的呈现在先,进行赋义的立义行为在后。为了消除此种误读,只需要指出意识分析的出发点(即研究的对象)是由一个单个的感知行为构成的。由于这样一个单个行为在时间上不具有延展的特征,而是具有“一下子”(schlagartig)式的瞬时性,所以通过现象学的描述分析所揭示出来的本质结构要素(感觉材料和“立义”意向活动)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是一种静态结构上的高低层级关系。在这种现象学分析中,以时间进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仅是对感知行为的反思性分析以及对分析结果的言语表述,但这种前后相继的时间性是任何思维过程都无法避免的,它不应被转嫁到思维的对象,即感觉材料与“立义”意向活动之间的关系上。

即使不把研究对象限定在一个单个的感知行为上,而是扩展到感知行为的持续进行上,那么我们基于自身的日常经验仍可明见到,内在的感觉材料本身作为一种奠基性结构要素通常不会单独地呈现出来,而是与被赋予的意义交融在一起,即从一开始便已被立义、已被对象化了。不过,也正是由于感觉材料的这种不独立性、抽象性、直观上的不可通达性,似乎让人们有理由认定它纯粹是一种理论上的臆想,进而由此反对它,拒绝其有效性。因此,只要揭示出感觉材料在直观上的可通达性,便足以为其辩护。

三、内在的感觉材料在直观上的可通达性

象因其空间的三维性而被意识主体体验为超出了意识自身。但是,不同于实在之物的超越性,象的超越性仅是空间上的,象在时间性和存在方式上依旧是内在于意识的。而感觉材料则不论在时间性、空间性,还是在其存在方式上都完全内在于意识。胡塞尔认为,通过中止“立义”这个意向活动,象便可还原为感觉材料。然而我认为,胡塞尔的这一步跨得太大了,以致引起了很多误解和批评。例如,阿泽米森便批评说,内在的感觉材料无法展示三维的对象⑤。

笔者认为,在视觉感知中,从象还原到感觉材料除了中止“立义”,还必须有效中止另一种同样具有构造功能的意识活动——构造视觉显现域之深度的眼部“调节动感”。中止两种意识活动须分成两步来进行,因此,在空间上超越意识的象与内在的感觉材料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居间性的构造物,或者说,一种过渡性的中间产物。这个中间产物就是在“抽离掉立义要素”(即中止立义)这一还原操作后真正的剩余物,它还不是感觉材料。一方面,由于未被立义,于是这个剩余物便不具有对象性的意义,所以它仅是尚不具有对象展示功能的“材料”;另一方面,由于“调节动感”这一意向活动并未被中止,所以这些视觉感知域中的材料与象一样都是三维的,都在空间性上超出了意识,从而有别于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我把这种三维的、未被立义的材料称为“感性材料”(Sinnesdaten),以便从术语上区别于“感觉材料”。“材料”一词所表达的是一种尚未被立义的状态;“感性”一词表明这种材料源自进行感知的诸感官;“感觉”一词则表达出了材料内在于意识的特征。

对于意识主体而言,视觉域中象的超越性是因其三维显现,更确切地说,是因其空间显现的第三维(即“景深”)而产生的,而这种视觉中的“纵深感”是由眼部的调节动感构造出来的。所以,从中止立义后的剩余物,即三维的、超出意识的感性材料出发,继续朝自我极的方向、向意识领域内部回溯,若要通达到二维的、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那就必须找到一种合适且可行的途径,使眼部的调节动感发挥不出作用,以致构造不出视觉域的深度,这样视觉上三维的感性材料才可能会被“降维”,成为二维的感觉材料。感觉材料的这种可通达性,即它可被意识主体直接直观经验到,这便是对感觉材料之存在的终极验证。

至此,我对从象还原到感觉材料所必经的两步进行了概述,勾勒出“感性材料”作为必经的中间状态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回到实事本身,胡塞尔正是由于未能把眼部调节动感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纳入他的对象构造理论当中,从而忽视了“感性材料”这一居间性的构造物,使他误以为只需一步便可从对象的三维显现回撤到内在的感觉材料。基于上述两步还原——中止立义和中止调节动感——我将分别详细阐述感性材料和感觉材料各自的可通达性。

(一)超越的感性材料的可通达性

胡塞尔提出立义模式的主要依据在于感知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一个本己特征,即当被立义的感性内容发生变化时,赋予的意义可保持不变,反之亦然。当我环绕一个对象(如房子)走动时,它在我视觉中的显现(被立义的感性内容)时刻都在发生着变化:在我的视觉体验中,不断有新的显现内容进入我的视觉域,刚刚看到的内容也不断地从现前视觉域中隐退,与此同时,相应的立义意义(“房子”)却始终没有改变。这里须注意的是,立义作为“前述谓”(vorprädikativ)的意识构造能力,不能等同于某一种语言中的某个特定词语。另外,同一个感性内容可被赋予不同的意义,例如胡塞尔所举的一位蜡像馆中的女士的例子(一开始以为是位女士,仔细一看才发现是座蜡像),以及“鸭兔图”的例子等。如果说蜡像和鸭兔图的例子仅是感知中的特例,那么伴随身体运动而产生的视觉显现方面的变化则表明了感知进程的一个基本特征:相对于不同感性内容的“流形”(Mannigfaltigkeit),意识所赋予的意义始终是同一个。“被体验到的内容非常不同,不过被感知到的却是同一个对象。”⑥但是,这些感性内容从其显现的一开始便已经得到了立义,也就是说,那种把所赋予的对象性意义完全抽离掉、尚未被立义的感性材料(例如“鸭兔图”中既非兔头,也非鸭头的纯粹材料)无法被感知到,因而它是抽象的、纯粹思辨的产物。胡塞尔自己也强调了这一点:“我看到的不是颜色感觉,而是有色的物体;我听到的不是声音感觉,而是女歌手的歌。”⑦

完整的立义模式由三个要素构成:a.立义(赋予意义)的意向活动,b.未被立义、但可被立义的感性材料(按胡塞尔的观点则是感觉材料),c.由立义的统摄作用构造出来的对象。在日常的对象感知中可以很容易把握到a和c,所以这里的关键是揭示b的存在。由于在胡塞尔现象学的认识论体系里,“直观”构成了一切认识之合法性的最终源泉,所以只要揭示出b的可直观性(直观上的可通达性),便可表明其存在的合法性,进而论证了立义模式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根据前文所述,通过中止立义,c便可还原为b。但实际情况并非这么简单,因为即使我克制住自己,不对视域中的某个对象(如一张桌子)进行立义,(这张桌子的)象却并不会因此而“零散”成一堆感性材料。毋宁说,不论我主观上如何努力地中止立义,这种立义似乎在我感知意识的某种被动性中业已完成了,这个被动性层面是我的主动性无法企及、无法影响的。“中止立义”于是升级成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如何把已在意识中根深蒂固的立义要素有效地解除掉?

海德格尔曾以批评(并略带讽刺)的口吻告诉我们该如何听到未被立义的“纯粹声响”:我们“需要一种很造作的复杂态度”⑧,具言之,“我们须抽离掉事物去听,须把我们的耳朵从事物移开,亦即抽象地去听”⑨。且不谈这种抽象地听是否以及究竟如何可能,单是以这种矫揉造作的方式去通达未被立义的材料,便已把研究带人了歧途。因为不论结果如何,对这一方式方法的反对势必会导致对可通达性的否定。此外,这样一种很造作的态度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现象学纯粹描述的原则。尽管如此,我们从海德格尔这个不可行的尝试中,仍可析取出一点积极之处:为了使感性材料作为未被立义的内容呈现出自身,为了揭示其可通达性——这个目标在听觉领域比在视觉领域更容易实现些。下面进一步阐明此观点。

由于在日常感知中所显现的基本都是已被立义的对象,而非感性材料,所以接下来所探讨的是偶尔才会遇到的情况。因为只有在一些个别情形里,立义模式中的那两个在对象感知中通常密不可分的要素——立义意义和未被立义的材料——才会彼此相分离,进而才会被分别通达到。在能够揭示立义模式要素(同时也是意识结构要素)的意义上,将要探讨的特殊情形具有一般情形所不具有的认识论上的重要意义。如若感性材料可以始终被直接通达到(体验到),那么任何质疑或争执便也不复存在了。但是,日常感知中的“不可通达”与“不发挥作用”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由前者推导出后者。事实上,正如接下来的分析所表明的,感性材料作为基底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始终在展示对象方面发挥着作用。

源自不同感官域的感性材料所具有的对象构造成就也不尽相同。对象的一些基本的感性规定性主要是视觉上的,如颜色、形状、大小。源自其他感官域的规定性,如声音、气味、味道等,一般来讲⑩在对象的个体化方面并未起到像视觉规定性那样的决定性作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仅凭气味,很难将两个紧挨着的柠檬彼此区分开来,但视觉感知可以很容易地做到这一点。这表明,在三维感知空间中的定位对于对象的个体化而言必不可少,而相比其他感官,视觉在空间定位方面所起的作用更敏锐、更精确。一般而言,对象的声音、气味或味道都不会像对象的颜色、形状或大小那样稳定。不同感官域中的感性材料在展示对象的空间定位之准确性和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感性材料自身的状态越是稳定,它在对象的个体化构造方面所起的作用便越重要,它便会越容易也越直接地被立义为对象自身的规定性。这也就意味着,它愈加不可能以纯粹感性材料的形态呈现自身。鉴于视觉感知在对象个体化构造上的优势乃至“强势”,在其他相对而言不那么“强势”的感官域中去揭示感性材料的可通达性会更可行一些。不过,海德格尔所举的听觉域中“敲门声”的例子显然无法使我们通达感性材料,因为我们对这类声音是如此熟悉,以致我们无法把作为立义的“敲门”声从听觉材料中抽离出来,以便仅仅保留未被立义的听觉材料。只有通过降低“熟悉程度”,声响与其相应的立义之间的紧密结合才会有所“松动”。

如果感性材料(例如一股气味)已被给予,但感知对象(即发出这个气味的某种物体)却不能一下子通过立义被意识构造出来,那么感知主体便会处于一种“等待的状态”(Wartezustand)(11),即意识主体期待赋予感性材料一个可能的对象性意义,对其进行立义。这个材料内容此时此刻正是作为“未知的”而被感知到,而产生这种“未知性”的原因正是由于缺乏一个能使感性材料被对象化的立义。感性材料的这种未知性或陌生性虽然可以阻碍赋义行为的顺利进行,但这绝不意味着所有立义的可能性都被切断了。一个被感知到的陌生的声响(或气味)通常会在主体的推测中,先临时被立义为某一种(或某几种均有可能)已知的对象,然后再在进一步的感知经验中(只要这是可能的),来确定被赋予的对象性意义是否适合感性材料。

除了“未知”这个因素,还有其他因素可以延迟或阻碍赋义行为的顺利进行,如感性材料很模糊或转瞬即逝,并且这些因素时常还会共同起作用。例如,我闻到一丝不熟悉的气味,但它转瞬间就被风吹散了,以致我无从对其加以立义,不知道这个气味究竟属于(展示着)何种物体。即使它没有被风吹散,我也有可能未能马上辨识出这是哪种物体发出的气味,那么此时此刻的这个气味便是未被立义的纯粹感性材料。不管这种未被立义的状态有多么短暂,它都从本质上构成了对象方面的“未知性”。在这种情况下,那两个通常共属于单个感知行为、仅在理论上可彼此分开、因而被视为抽象的要素——感性材料与立义——便在时间上间隔开来,感性材料被单独地感知到,即被意识直接通达到。正是由于缺乏与感性材料之呈现一同进行的立义,或者说,正是由于对象方面的这种暂时的未知性,使得感性材料本身可直接被意识经验到。这种“未知性”显然取决于主体自身的经验:对我而言未知的,别人可能已知;这次对我来说未知的,下次我可能就知道了。如若有人宣称日常生活中不会遇到什么未知的声响或气味,那么请关注一下对周围世界充满好奇的婴幼儿便足够了——这是任何主体都必经的发展阶段。

刚刚阐述的主体“等待的状态”表明,主体总是要求自己把感性材料立义成当下的对象。对自身的这种要求可以说是必要的,以便主体能够对已被立义的对象及时做出反应,采取合适的行动。这一点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很容易理解,这种基于本能的把感性材料对象化、客体化的促动,可以说构成了主体意识生活中最基底的一个动机。面对某种未知的感性材料,主体虽暂且不能马上对其进行立义,但只要主体的注意力还停留在这个感性材料上,他就不会无动于衷,不会毫不在意这个感性材料究竟属于(展示着)什么对象。

至此所揭示的听觉和嗅觉感性材料的可通达性,同样也适用于视觉感性材料。比如在视野尽头一闪而过的某个亮光,虽然它具有一定的颜色和形状,但由于时间短暂,我来不及也无法在进一步的感知中将其立义为某种具体的对象所发出的光亮,致使这个光亮仅作为感性材料被我感知到。

但不论视觉、听觉还是嗅觉的感性材料,当它们在种种境遇里出现在主体的感知域中时,感知主体并不是只意识到它们,而是与此同时还感知到很多其他的对象。这些对象连同感性材料一起都处在三维的感知域中,这种空间三维性并非由意识主体突然构造出来的,而是主体的感知域从一开始便具有的。这种持存的三维性决定了感知域中的任何显现都会被主体经验为三维的,不管它是未知的还是转瞬即逝的。如上所述,视觉感知域的第三维,即视觉域的纵深感是由主体的眼部“调节动感”构造出来的。未被立义的视觉感性材料和已被立义的视觉感知对象都是三维地被给予的,因为诸如感性材料的“未知性”“易逝性”这类因素不会影响“调节动感”的顺利进行,也就不会影响到主体对第三维(即“景深”)的体验。意识主体把这种三维的显现经验为超越主体、超出意识的,因此,感性材料有别于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

视觉感性材料也从根本上有别于组成实在之物的物质性材料(如金、木、水、火、土)。概言之,诸如金、木、水、火、土这些不同种类的物质材料在作为意识显现的视觉感性材料方面的差别,仅仅是颜色和形状上的非本质性差异。不过,这绝不能理解为,视觉感性材料就是不考虑实在之物的物质组成,只关注它那具有颜色和形状的外在可见部分而已。因为实在之物的可见的外在部分依旧是实在的、完全超越意识的。视觉感性材料与实在物质材料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作为纯粹视觉显现的感性材料具有清晰或模糊的本质特征,而实在之物则不具有清晰和模糊的物质属性或物理属性。感性材料归根结底是主体的一种体验,它不是实在的;而实在的物质材料则完全独立于意识主体,它不是意识体验的组成部分——当我看见真金白银时,并不是我的意识此时此刻就由真金白银所组成;当我看见火焰时,并不是我的意识本身此时此刻也在燃烧。这些区别也正是由视觉感性材料构成的象与由实在物质材料组成的物之间的本质区别。

在揭示了感性材料的可通达性之后,我将继续阐述如何从视觉感性材料向意识自身进一步“回撤”,以便通达到内在于意识的感觉材料。

(二)内在的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

上一小节探讨了听觉、嗅觉和视觉感性材料的可通达性,本节则集中揭示视觉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之所以做出这一取舍,除了篇幅有限,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正是在视觉感知中,把被感知到的东西视为“内在于意识的”遇到了最强有力的阻抗,这是因为对三维感知对象的构造首先和主要地是由视觉感知完成的。正是这种空间三维性迫使意识把整个视觉域都视为超出意识的,所以需要找到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消解掉(还原掉)视觉域的“纵深感”,使视觉域只剩下二维的平面性,这样便有可能使主体将其视为内在于意识的。

由于视觉域的纵深维度是由眼部调节动感构造出来的,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中止调节动感的构造活动。与立义中的“赋义”意识活动一样,调节动感同样也不是一种主体想中止就真的能完全中止的意识活动。即使我目不转睛,克制住自己,不进行任何眼部肌肉的活动,由此“定格”了的视觉域也依旧会被体验为三维的。这是因为我长久以来的视觉感知经验一直都是三维的,调节动感单一的中止活动根本无法撼动我长久以来所形成的“视觉域三维空间体验”的习性(或者说“惯性”)。所以说,究竟应该如何有效地中止调节动感的构造活动,撼动这个根深蒂固的习性——这是我们通达内在的视觉感觉材料的关键。

未知性、转瞬即逝性这些因素仅能牵涉到视觉域的局部区域,即视觉域诸多显现者中的一部分是未知(或易逝)的,其余部分则已知(或持存),而这种未知与已知(易逝与持存)的共存并不矛盾。但是,如果视觉域的部分区域被体验为内在于意识,其余部分又被体验为超出意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矛盾的。易言之,内在性和超越性无法在同一个视觉体验域中共存。因此,若想使视觉意向相关项的状态从超越的过渡为内在的,以期通达内在性,那么这种状态上的过渡就必须能够波及整个的视觉域,这样才可避免上述矛盾。

基于对上述关键点的解析,我认为视觉域的本己属性——“清晰和模糊”是打开通往内在感觉材料之门的钥匙。意识域内部没有任何实在之物,例如我看见一棵树,并不是我的意识域内部同时就有了一棵实实在在的树。在意识域的构造底层,只存在各种类型的感觉材料,通过立义,它们具有了展示外在实在对象的功能。而且在每一个个别的视觉感知行为中得到展示的,只是外物的一部分(某个面或某几个面),而非其整体(全部的面)。对于近视和远视的人来说,在不戴眼镜的情况下,其整个视觉域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这种模糊的显现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主体对对象的辨识变得困难。在此可区分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清晰或模糊的显现本身,另一方面是对这个显现者明确或不明确的辨认。对模糊显现者的辨认也可能是非常明确的,例如对于已经非常熟悉的东西,即便呈现的只是它模糊的轮廓,我也能立刻把它辨认出来。这两个方面其实正是意向相关项的显现本身,以及针对这个相关项的赋予意义的意向活动。

应该没有近视或远视的人会宣称自己的视力始终正常,只是外物本身乃至整个世界自身变模糊了。清晰和模糊不是外物的属性,而是意识自身的本己属性。基于此,我们便可明确自然态度与胡塞尔所关心的超越论现象学态度之间的一个本质区别:在自然态度下,我们的目光朝向的是外在的实在之物,即便在视野模糊的情况下,我们所关注的依旧是那个超越意识、不受这种模糊性影响的外物;在超越论现象学的态度下,我们的目光朝向的是这个或清晰、或模糊的显现本身,关注它作为外物的(时而清晰、时而模糊的)被给予方式,这个显现本身属于意识领域,即胡塞尔所说的纯粹意识领域。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视觉感知意识所真切拥有的(确确实实被给予的),仅是这种摆脱不了清晰和模糊属性的显现本身(象,或言之“显象”),而超越意识的实在之物则是在意识进程(意识流)中出现的一系列(或连续、或断续)象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统一体。但是,物并非诸多显象的总和,物与象之间是被展示者与展示者的关系。象不具有物的物质属性(包括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等)。当我看见一棵燃烧的树时,我的意识域(象)作为具有展示功能的展示者没有发生任何氧化作用、丝毫没有燃烧,而只是在或清晰、或模糊地呈现那棵正在燃烧的实在之树。对意识而言,象是原本的、变动不居的,是主体意识流的组成部分,它在认识论上处于奠基性地位;物则超出意识,相对于象而言是稳定的,是客观世界的组成部分,对于认知主体而言,物是在象的基础上构造出来的高阶产物,是由一系列相关的象(即“象的流形”)所展示(指涉)着的统一体。

随着视觉显现域模糊程度的增加,相应的立义意向活动的进行也会变得困难。不难想象,在视力极其模糊的情况下,主体面对如此模糊的显现无法进行任何有效的立义。此刻,视觉域整体便不再具有展示对象的功能,它仅由一些颜色模糊,各自边界也模糊不清的不规则色块组成。在这种情况下,感知主体便不会认为这些模糊的材料是外在于意识的,而是将其视为内在的、属于意识自身的。在揭示材料的可通达性方面,视觉显现的模糊性与未知性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模糊性可牵涉到整个视觉域,而未知性仅涉及其局部。

意识方面的显现具有两种“正相反对”的情况:清晰的、可立即得到立义的对象性展示,模糊的、难以被立义的感觉材料。在这两种“极限”情况之间,显然存在着一系列连续的过渡状态。但是,这不意味着,这种连续的过渡只是一种“量”上的渐变。那么,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质变”呢?在对象感知中,我们每次原本看见的只是对象的一个或几个面,此时此刻该对象其他未被看到的面可以通过身体的相应移动而使其显现出来。这种单面的、视角性的被给予性构成了对象感知的本质特征。与之不同的是,内在的视觉感觉材料(例如一个不规则的蓝色“显现面”)并不具有其他的面,伴随主体的身体运动所接续呈现出来的,不过是其他的、新的视觉材料。由于缺乏可以把不同颜色、不同形状的视觉材料统合在一起的立义,这些材料便没有内在关联地铺展开来,没有哪个视觉材料构成邻近材料的另外一个面。此时此刻被感觉到的视觉材料的所有可经验到的规定性,如它的颜色、形状、清晰或模糊的程度等,都已一览无余地被给予了。也就是说,作为意识体验的感觉与被感觉到的材料是“相即的”(adäquat),材料没有哪个规定性尚未被体验到。意识也不会去意指某个内在感觉材料的其他的面——任何这样的意指都会经历“失实”(Enttäuschung)。与之相反,只要视觉域足够清晰,其中的显现就会被立义为对象,那么视角性的感知与多面的对象便不再相即,因为在对象感知中被意指的是对象的整体,而原本所看到的只是对象的局部。从对象感知的不相即性转变为感觉材料的相即性,这一转变显然与视觉域从三维“降为”二维密切相关。随着视觉域模糊程度的加剧,不仅是“立义”意向活动,而且连眼部“调节动感”的进行都会变得愈加困难。在视野非常模糊的情况下,调节动感将无法有效进行,意识于是就构造不出视觉显现域的“景深”维度,此时在视觉域中的主体只能经验到“上下”和“左右”的二维,这正是内在的视觉感觉材料的场域。显现域从三维降为二维便是从清晰的对象展示向模糊的感觉材料连续过渡中的“质变”。

虽然对于大多数人(尤其是视力正常的人)来说,无法明见地直观到如此模糊的内在的视觉材料,但这里所探讨的显现域清晰度的逐渐降低,以及由此所揭示出的通向内在感觉材料的“通道”确是明见可行的。感觉材料因视觉域的模糊而变得可被通达,但这绝不是说,内在的视觉感觉材料原本就是模糊的。它同样也不能被理解为,只有模糊了的才是视觉感觉材料,清晰的不是。恰恰相反,在视力正常的情况下,视觉材料原本就是清晰的,因而从一开始便被立义为对象。勿忘:不发挥作用和直观上的不可通达是两回事,因清晰而不可通达的视觉感觉材料时时刻刻都在对象展示中发挥着“基石”的作用。视觉感觉材料或者清晰而被直接立义为对象性展示,或者模糊而逐渐失去展示功能,仅作为未被立义的材料呈现自身。视觉感觉材料无法同时兼具清晰和模糊的状态,而清晰的(即三维的)未被立义的视觉材料是感性材料。与之相对的另一种情况,即非常模糊的(即二维的)对象性展示原则上并不存在,当然这需要从两方面加以限定:其一,主体处于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中,否则即使视觉显现域很模糊,主体由于熟悉周围环境,立义行为仍可顺利进行;其二,把在我们意识中根深蒂固的“世界视域”(Welthorizont)或者说对世界存在的信念悬搁起来,即悬置这样一种存在信念:不论我们身在何处,总处在一个由实在之物组成的世界中。这种对世界存在信念的悬搁正是胡塞尔的超越论还原所要求的,即把我们的感知经验还原到纯粹意识领域,不去过问在这个或清晰、或模糊的显现域“后面”是否存在着实在之物,因为这种追问已经觊越了意识本真所拥有的,超出了纯粹意识领域的范围。

综上可见,揭示内在感觉材料可通达性的关键在于,明察到视觉域所具有的一个特殊的本己属性,即清晰和模糊。这个属性不仅可以从本质上区分开物与象,更是解锁通达内在感觉材料的“密钥”。

本文通过对内在感觉材料的可通达性的揭示,表明它不是纯粹的理论臆构,也绝非纯粹思辨的产物,进而为胡塞尔现象学中至关重要的立义模式、对象构造学说、超越论还原进行了辩护。

①肖恩·加拉格尔:《现象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72-81页。

②如古尔维奇说:“无意义的材料、严格意义上质素类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Aron Gurwitsch,Phänomenologie der Thematik und des reinen Ich.Studien über Beziehungen von Gestalttheone und Phänomenologie, Psychologische Forschung,12,1929,S.356.梅洛-庞蒂说:“纯粹的印象不仅找不到,而且感知不到,因此它作为感知要素是难以想象的。”Maurice Merleau-Ponty,Phénoménologie de la Perception,Paris:äditions Gallimard,1945,p.10梅勒说:“质素材料绝不是什么可具体指明的被给予性,不管是实项内在的、还是超越的被给予性。它们毋宁说是纯粹的'建构物’(Konstrukte),本身是对感知进行了某种方法操作的结果。”Ullrich Melle,Das Wahrnehmungsproblem und seine Verwandlung in phänomenologischer Einstellung.Untersuchungen zu den phänomenologischen Wahrnehmungstheorien von Husserl,Gurwitsch und Merleau-Ponty,The Hague/Boston/Lancaster:Mu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3,S.51.加拉格尔说:“质素材料可能会存在,但现象学直观根本通达不到它们。”Shaun Gallagher,Hyletic Experience and the Lived Body, Husserl Studies,3,1986,p.140.

③详见拙文:《物与象:胡塞尔感知分析中的一个基本区分》,《学术研究》2018年第5期。

④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31页注。

⑤Hermann Ulrich Asemissen,Strukturanalytische Probleme der Wahrnehmung in der Phänomenologie Husserls,Köln:Kölner Universitäts-Verlag,1957,S.25.

⑥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812页。

⑦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第801页。海德格尔有过类似的表述:“我们在房屋里听到敲门声,从未听到过听觉的感觉或哪怕只是单纯的声响。”海德格尔:《林中路》,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1页。

⑧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修订第二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06页。译文有改动。

⑨海德格尔:《林中路》,第11-12页。译文有改动。

⑩这当然不涵盖如下情形:具有特殊气味的对象、气态对象,以及盲人在感知方面的实践等。

(11)这个表述源自阿圭雷,参见:Antonio F.Aguirre,Das intentionale Geflecht des Bewuβtseinslebens.Genesis,Vermglichkeit,Grenzenlosigkeit, Die erscheinende Welt.Festschrift fur Klaus Held,Berlin:Duncker & Humblot,2002,S.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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