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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格律诗笔记(连载之十)

学习格律诗笔记(连载之十)

4)关于“一三五不论”

格律诗的平仄格式,历来有“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说。意思是七言诗每句的第一个字、第三个字和第五个字,平仄可以不论,即用平声字或仄声字都可以,平仄两可,可平可仄;第二个字、第四个字和第六个字的平仄,必须分明,必须按照平仄格式的规定来用字。第七个字当然都必须分明,那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涉及韵脚。如果就五言而论,那就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第五个字当然也属于不言而喻,涉及韵脚是必须分明的。

这个口诀,简明易记,很有用处。但必须注意,它只是大概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一三五”不论不是指所有的句子,使用的时候,要加上一些修正才是。抛开变格不说,最重要的修正有两点:第一,在五言“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型的第一个字,七言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三个字,就必须是平。如果不论,误用了仄声字,使这一句变成了“仄平仄仄平”(五言)或“仄仄仄平仄仄平”(七言),那是大错误,就叫犯“孤平”。因为除了韵脚之外,就只有一个平声字了。犯“孤平”是律诗之大忌。除了上述句式外,一般其它句式就不论“犯孤平”了。第二,五言的“仄仄平平”和七言的“仄仄平平”这一句,五言的第三个字和七言的第五个字也应当论。如果不论,最后三个字都变成了平声,这一句就成了“仄平平平”(五言)或“仄平平平”(七言),这叫“三平调”(也称“三平尾”或“三平脚”)。“三平调”是古风的特色,对格律诗来说,被认为是比较大的毛病,应当避免。

我们还是以五言诗的基本格式来看,把可平可仄、可以不论的字加上圈,即变成如下的样子:

平仄

平平仄平(第一个字若不论,就犯“孤平”)

仄仄

仄仄平平(第三个字若不论,就犯“三平调”)

七言诗的基本格式则变成:

平仄

仄平平仄平(第三个字若不论,就犯“孤平”)

仄仄

仄仄平平(第五个字若不论,就犯“三平调”)

可以看出,“一三五不论”完全适用于五言或七言的第一句和第三句,只部分适用于第二句和第四句:第二句五言是三不论,七言是是一五不论;第四句五言是一不论,七言是一三不论。

这就是说,对于五言第三种句型的“仄仄”和七言第三种句型的“仄仄”,可允许五言有两个字不论,也就是说五言的“仄仄”,既可改为“仄平仄仄”(改第一个字),也可改为“平仄仄仄”(改第三个字),更可改为“仄平仄仄仄”(同时改第一、第三个字)。七言可有三个字不论可类推。这就说明“三仄调”的句子是允许存在的。

这样的例子在唐诗中不少。如崔颢《送单于裴都护赴西河》中的“单于莫近塞”(平平仄仄仄);又《题潼关楼》中的“川从陕路去(平平仄仄仄)。刘眘(shèn)虚《寄江滔求孟六遗文》中的“偏知汉水广(平平仄仄仄)。王维《送梓州李使君》中的“山中一夜雨” (平平仄仄仄)。岑参《首春渭西郊行呈蓝田张二主簿》中的“秦女峰头雪未尽”(平仄平平仄仄仄)。杜甫《崔氏东山草堂》中的“盘剥白鸦谷口栗”(平仄仄平仄仄仄)。以上均系出句都是“三仄调”。不仅如此,唐诗中还有四仄、五仄收尾的情况。四仄句如杜甫《又雪》中的“南雪不到地”;李商隐《落花》中的“肠断未忍扫”。五仄句如李白《自遣》中的“对酒不觉暝”;杜甫《夜雨》中的“小雨夜复密”;李商隐《登乐游原》中的“向晚意不适”;杜牧《江南春绝句》中的“南朝四百八十寺”等等。

一般说来,只要不犯“孤平”和“三平调”,一三五可以不论。但也要避免变格后出现拗口的句型(即所谓“拐子”句式),如五言的“仄平仄平仄”或七言的“仄仄平仄平仄”的句式,在“三、五”(五言)和“四、六”(七言)节奏点上老是“仄平”,“仄平”,声调急促,一起一伏,有拐子行路感,也显得单调。

格律诗的12种平仄格式

现在我们在学习变格和“一三五不论”的条件下,将格律诗的平仄格式进一步扩充为下列12种形式(以五言为例),这样我们写诗的自由度就大大扩大了。

第一种:基本格式4种:

仄平平仄

平平仄仄平

平平仄仄

仄仄平平。

第二种:变格格式5种:

平平仄平(孤平拗救句)

平仄平仄(特拗句自救,仅用于尾联出句)

仄平仄仄(大拗句,大拗必救,可允许有四个仄声字)

仄仄平仄(小拗句,小拗可救可不救,可允许有四个仄声字)

仄仄仄仄(大、小拗并用句,可允许有五个仄声字)

第三种:“一三五不论”4种:

平仄

平平仄平(第一个字若不论,就犯“孤平”)

仄仄

仄仄平平(同基本格式的第四种,第三个字若不论,就犯“三平尾”)

我们写格律诗时,应以4种基本格式为主,而以变格和“一三五不论”为副。一定要坚决避免犯“孤平”和“三平尾”。“三仄尾”可以通过拗救来补救。

总之,五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两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一个字不论。七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三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两个字不论。“一三五不论”的话是不对的。

再说“二四六分明”这句话也是不全面的。五言第二字“分明”是对的,七言第二四两字“分明”是对的,至于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就不一定“分明”。依特拗句自救格式“平仄平仄”(五言四拗三救)来看,第四字并不一定“分明”;又依“平仄平仄”(七言六拗五救)来看,第六字并不一定“分明”。又如“仄平平仄”这个格式,也可以换成“仄平仄仄”(大拗句,第四字拗了),只要在对句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字就是了(大拗必救)。七言由此类推。可知“二四六分明”的话也不是完全正确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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