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李某为了获取13万高额贴息,在银行存了100万一年定期。不料到期取款时,发现卡里余额为0。于是以丢失存款为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按照银行按照存单支付100万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犯罪分子徐某告诉李某,在某银行网点存100万一年定期,存款当日即可获得10%至20%不等的高额贴息,到期后还本付息。李某经不住诱惑,便在该网点存了100万,果然,当天就收到徐某转来的13万元利息。
原来,徐某和银行工作人员谢某等人合谋,当受害人李某将本金存到银行后,谢某就及时把李某的相关信息告诉同伙祝某,随后,祝某冒充李某来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接着,谢某以打印对账单为由,让李某输入密码,趁机就把李某的钱转到祝某的账户,祝某又通过徐某将13万利息转到李某的银行卡内。此时,李某对自己账户内资金被转一无所知。
直到一年后,李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的存款已经被转走,和银行索要未果后报警,随后案发。徐某、谢某、祝某等犯罪分子纷纷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李某的存款却未被追回。
随后,李某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单支付100万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李某的起诉理由是:
第一、他将钱存入银行,就和银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他的资金安全;
第二、本案系银行工作人员和犯罪分子勾结才导致自己被骗,银行存在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应当对员工的行为负责。
银行对此答辩道:
第一、李某受犯罪分子高息诱惑,将钱存入银行,只是犯罪的一个环节而已,换句话说,李某和银行从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
第二、李某不在本地存款,为了高额利息跑到外地存款本身就不正常,且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不认罪核对信息,明知道要转账,仍然输入密码,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对此有重大过错;
第三、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诈骗,银行有一定过错,但过错主要在于没有将转账信息交付给李某,但此时李某的本金已经被转走,所以银行不需要承担赔偿恶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李某在银行存款虽然形式上符合存款储蓄合同,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重要环节,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
第二、虽然合同无效,但是银行仍然负有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4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李某被骗离不开银行工作人员的刻意隐瞒和违规操作,银行对此应当负责,但李某本人为了高额利息,没有一点防范意识,也有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和李某各承担50%责任,但由于李某存款时已经收到13万元,因此银行需要支付李某43.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某和银行双双提起上诉,但都被二审法院驳回。随后,李某又提起再审。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一致,但是在责任划分上却有不同意见。
再审法院认为:第一、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不仅未就转账内容及转账单中的客户签名等事项,及对可能存在的有损储户利益的风险,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与储户本人核对甄别、提醒,反而故意隐瞒转账情况,将李某的存款转账至犯罪人员祝某的账户。
第二、李某的存款被犯罪人员骗取,系银行工作人员谢某与祝某等其他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下完成。因谢某系在代表银行与李某签订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实施犯罪,故对其该犯罪行为导致李某存款损失的后果,银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他人高额贴息所诱惑,在银行存款业务过程中,轻信听从犯罪人员的指引操作业务,缺乏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再审法院改判银行承担90%责任,赔偿李某783000元,本人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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