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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劳动性质亟待厘清
2016年08月18日06:05  经济日报  新闻爆料:finance@china.org.cn 电话:(010)82081166
互联网时代,生产、经营与服务组织方式的改变,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要建立劳动与服务过程中各方权利与义务公平合理分配的新机制
据报道,近日上海乐快公司旗下的“好厨师”APP平台的7名厨师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公司补发每人5万余元的工资。被告表示,平台确实支付了厨师一定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均为劳务合作费、超单奖励费、代买食材费等,并不能因为这些费用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
在我国,劳动与服务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即雇佣关系;另一种是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关系则是合作关系。这两种关系在传统的劳动与服务的环境下容易区分,劳动关系因为生产经营资源都集中在用人单位手中,管理高度集中,劳动者的隶属、劳动稳定、相互依赖性等特征相当明显。
“好厨师”与平台之间到底算不算雇佣关系,则很难作出简单直观的判定,需司法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乃至法律的精神作出细致裁决。这也表明“互联网+”在带来生产、经营与服务变革的同时,也在深刻改变着劳动与服务的法律关系。诸如,“好厨师”一类的“网约工”,既算不上严格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归入典型的劳务关系,而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地带。正因如此,关于“网约工”该不该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是目前充满争议的话题。
“互联网+”被称为分享经济,在生产与服务中,传统意义上的劳资界线正在消失,如网约车,平台既是信息技术提供者,也是一定意义服务的组织者,而司机又是生产资料(车辆)的所有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同时,管理变得越来越松散,不用到固定的场所上班,不用平台组织统一的培训等等,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自由。这种模式事实上更倾向于合作关系,甚至可以具体到一件产品、一个服务中的合作与分配。可以预料,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这种形式会越来越普遍,必然会导致“网约工”劳动纠纷增多,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亟需跟上互联网发展的潮流。
劳动关系是权利与义务关系,除工资薪酬外,还包括“五险一金”保障权利,以及包括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等法律赔偿责任的严格界定。很明显,现行的劳动关系主要是传统工厂式生产经营要素资方高度集中所有情况下,对于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法律保护。互联网时代,生产、经营与服务组织方式的改变,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必须与时俱进针对具体权利与义务进行更加细化的制度设计。同时,强化“网约工”劳动协议的规范,保留针对行业的必要强制,也赋予劳动者自由选择的灵活性。总之,要建立劳动与服务过程中各方权利与义务公平合理分配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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