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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公务员到底包括哪些人?职务与级别是什么关系?今天让你彻底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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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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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微信公号sword2015 我们都是纪检人


 导读: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中国共产党党的机关里哪些人是公务员?司法机关中哪些人是公务员?民主党派中哪些人是公务员?.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是如何管理的?......如果这些您都不清楚,那就应该好好埋头学习文件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务员范围规定

(2006年4月9日)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 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 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 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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