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原任某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2008年12月31日下午,王某向市分管领导请假,但未报告要自驾公车,就私自驾驶市外事侨务办的公车携家人与同事李某某一同前往异地。2009年1月3日上午,王某驾公车,与妻女和李某某从异地返回某市,当天下午14时40分许,途中,轿车翻入道路外的排水沟,并造成车辆起火燃烧。王某逃离驾驶室后,在路人的帮助下,从正在燃烧的汽车中将妻女和李某某救出。随后,王的妻子将伤势严重的李某某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待当地交警和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时,小车已完全烧毁。王某与妻女不同程度受轻伤;李某某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且在治疗中花去医药费、治疗辅助费、护理费和伤残鉴定费共计311408.29元,至案发前,王某先后出资81289.42元用于李某某治疗。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在本起事故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存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在对本案的定性问题上,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驾驶本单位公车办理私事,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错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自己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和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错误,应数错并罚。
分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从该起交通事故本质上看,如果王某开的是自驾车,操作不当,造成该起交通事故,那么王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然而,王某驾驶的是本单位的公车,而且,王某系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办理私事,属于公车私用,其行为首先违反了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错误。
二是王某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伤的后果,社会影响不良,从违纪情节看,属于情节较重,应作为违纪情节考量。
三是根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舍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应作为两错认定。
相比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和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王某的错误行为以其他违反廉洁自律错误定性处理为宜。
四是事故发生后,王某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主动向市领导报告情况,认错态度较好,具有主动交代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依照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五是实践中,我们还应把握的是,鉴于王某作为一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伤的后果,在社会上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还应结合组织处理手段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对王某予以免职,调离原单位。王某调离原单位后,按副处非领导职务安排,社会反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