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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配套的政策要点

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配套的政策要点



姜柏林

 

提示:20061222中国银监会向社会宣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准入政策。经过近一年的试点,新型农村银行机构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小银行激活了农村金融大市场,国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全国。到20071222为一周年。为了纪念这一最具有改革意义的金融政策出台一周年,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笔者结合实践考察与长期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配套意见,供决策和研究机构参考。
国家也正在研究配套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银行机构发展,我们期待政策早日出台,为互助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对农村金融改革一般性结论

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是以农民为主体互助金融组织与制度缺失。商业银行面对分散的农户不会产生竞争性的贷款市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商业银行与农民是两个利益主体,无法解决金融市场主体地位对称和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农村金融改革关键问题是提高农民主体金融组织化程度,由为农民服务到允许农民自我服务,由一家一户与外部市场主体交易转变为互助  组织内部交易,通过互助组织与外部市场主体交易,才能由此改变农户交易的弱势地位。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不仅是农村金融改革的需要,更是提高农业竞争能力的需要,是调整农户生产关系的需要,是调动和发挥亿万农民群众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改革的需要。无论财政、货币政策实施或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进村入户均受制于农民组织缺失约束,难以既实现自身发展又实现支农社会责任。长期以来,由于农民互助金融组织缺失,只能导致农村金融体制内部自我改革,就金融论金融式的改革,无法与外部的经济组织与制度结合起来一道推进。各金融主体由于没有农民互助金融结合,无法实现分工合作,形成合力效应。建立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组织,首要的问题是建立适应农户借贷要求的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信用社早已不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须进行重构,在财政与货币政策支持下,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互助金融组织才能发育和成长起来。互助金融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经济改革的基础。如不重点抓住农村互助金融改革,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农村金融改革将再次走向误区,10年轮回的救助式的改革就难以避免。没有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金融,国家宏观调控和引导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国家难以博弈部门与地方的利益,政策效果难以体现。没有互助金融组织发展,国家难以在经济上帮助农民,在政治上依靠农民,在农业上巩固基础地位。因此说,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互助金融组织是打破农村金融改革瓶颈、深化农村各项改革、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第一抓手。


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需要配套的政策要点

列宁讲,合作社的建立,需要一定阶级的财政制度支持才能建立起来。毛主席《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在政府帮助下,组织放款合作社。从历史考察看,合作制无不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特别是法律上承认主体地位,经济上提供帮助条件下建立起来。从发达国家合作社考查看,合作社经济是将小农经济过渡到社会大生产和工业化的必然选择。因此,为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解决农村发展的体制矛盾,提出如下政策支持要点,供国家决策参考:
一是,免征农村资金互助社税金,免收金融监管费用;
二是,允许特别的存贷款利率即存贷款利率定价权由农村资金互助社自主掌握。这主要是由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特征决定的: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成员内部信用,存贷款利益并不构成对外部市场的冲击,社员相互利益之间的制约完全可以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
三是,央行发放支农再贷款。中央银行要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与支持作用,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用于周转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资本净额6倍进行授信。
四是,扩大政策银行功能,支农资金应委托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或成为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资金来源批发银行。
五是,明确各商业银行支农责任同时,应坚持信用原则,按存款额10%比例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确保农户贷款能够保证。也可采取由央行征缴各商业银行10%特别存款,由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
六是,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对内部社员担保权利,向其他银行为社员融资提供服务;
七是,保险公司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财政要给予政策支持,财政要直接补助互助社而非公司或农户。
八是,财政要按照承担基础设施、分担农业风险原则,将农业开发资金、贴息贷款、无偿扶持资金法定安排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将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跑冒抵漏,同时能调动起农民投资投劳,参与经济管理和监督积极性,发挥农民主体建设作用。
九是,拓宽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允许开办信托业务。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机构融资作为资金来源,还没有打通城乡居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渠道,如果在条件成熟时,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信托业务,将有利于加速城市资金回流农村,扩大内需。
十是,应尽快调整放宽农村社区信用担保组织准入门槛,允许银行通过农村社区信用担保互助社向其成员提供担保,银行应简化手续、降低贷款利率,逐步扩大贷款担保金的杠杆率。农村信用担保互助社是准金融机构,调整准入政策将有利于农民组织化提高和解决商业银行面对分散农户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高问题。
十一是,金融管理当局要引导商业银行批发经营与农村资金互助社零售服务机制建立。我国商业银行普遍缺少对互助金融基础作用了解,甚至对农户经营制度都缺少基本的认识,难免出现经营二难选择问题,即既要承担支农责任,又要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因此需要金融管理当局引导有责任支农的商业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建立起批发经营与零售服务互惠机制,制定相应制度办法,早日启动试点。(200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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