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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线索处置方式不包括立案审查吗?”一文的不同看法|149

前几天,纪检系统的同仁在“《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施行后,线索处置方式不包括立案审查吗?”一文中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是否包括立案审查进行了交流,并附了 “线索处置五类方式流程图”,如下:

本人对此图持有2个不同观点,现略作分析,敬请各位同仁商榷。

1、“立案审查”不应是线索处置最终结果。“了结”作为一种题线索处置方式,应是“立案审查”线索的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应是问题线索处置的最后一种方式。

2、“初步核实”与“谈话函询”处置方式应能相互转换,而非单向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本人认为对于违纪问题轻微的,可以直接进行“谈话提醒”,也可以按“谈话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置,这样既可让被反映人主动交待问题、认识错误,还可以视情况,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加大提醒教育的力度。如:对于初核后发现问题轻微,但仅仅谈话提醒又不足以让违纪人引起足够重视和警戒,就可考虑采取“诫勉谈话”等其它方式处理。

另外,为熟悉掌握问题线索的处置流程,做到了如指掌。本人有三点补充意见,敬请参考:

1、 对轻微违纪者,谈话函询后不能直接了结。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由此可见,“谈话函询”不能完全取代“谈话提醒”等相应处理措施。“谈话函询”在前,并有严格的期限规定,在《谈话函询情况报告》报批后结束。而“谈话提醒”是在《谈话函询情况报告》报批后,根据领导批示,所作出的相应处理之一。因此,谈话函询工作不能完全取代“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并要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未经“初步核实”不能直接“立案审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由此可见,问题线索处置未经“初步核实”,不能直接进“立案审查”程序。这样既规范了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又推动 “立案后快查快结”,避免出现“查出什么算什么”的随意性审查。

3、“立案”后不能轻易“查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没有提到“立案审查后查否”的情形。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审理部门审理范围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案件”,对“查否”案件如何把关未作任何规定。由此可见,问题线索一旦“立案审查”,不容“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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