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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关于推行重大事项“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是针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在集体决策中用权行为监督,进一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种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工作。这项制度创新只是把党政“一把手”在集体决策中发表意见的位次置于所有班子成员之后,操作非常简便,但在调动班子成员积极性、克服“一把手”在研究重大事项中搞“一言堂”、提高集体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主要做法
      2009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下发《各级党委(党组)研究重大事项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办法(暂行)》以后,我们麟游县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县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和《乡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研究重大事项“一把手”末位表态暂行办法》,在县委常委会议及全县7个镇、66个县级部门党委(党组)全面推行重大事项“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形成了一些有效做法。
      一是结合实际,细化充实重大事项具体内容。根据“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要求,修订完善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县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四个方面具体细化为22项事项。其中,重大事项方面细化为10项,重要干部任免方面细化为3项,重大项目安排方面细化为5项,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为4项。规定这22项事项必须毫无例外纳入县委重大事项“一把手”末位表态范围。同时,在市上“一把手”末位表态《办法》规定的5条重大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县“一把手”末位表态《暂行办法》,增加“干部奖惩、职称晋升,各类先进的评选、推荐”和“农村公共事业项目、资金的安排、审批”2条事项。至此,我县将县委 “一把手”末位表态范围细化为18项,乡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一把手”末位表态范围扩展至7项,形成全面细致的党委(党组)会议表态监督体系,有效强化对各级“一把手”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力度。
      二是设置会议程序,明确阶段要求。把党委(党组)会议分为会前告知、会上讨论、末位决议三个阶段,明确各个阶段要求,使会议程序设置更加科学在会前告知阶段,要求提前向班子成员告知会议议题,分发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材料,给各班子成员留有充足的时间思考和酝酿,使其做到心中有数。对法律性、政策性较强事项,还须提前邀请专业人员列席,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在会上讨论阶段,要求“一把手”不得事先定调子、定框架。班子其他成员要就事论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的作用。在末位决议阶段,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做最后决议。当意见不统一、分歧明显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最终形成决议同时,召开会议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最终决策要如实记录,会议要有纪要,由班子全体成员签字认可。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策。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各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可随时向县纪委报告“一把手”规避或不执行末位表态制度的情况,县纪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若因“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同时,县纪委把“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作为我县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工作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多次进行监督检查,共督促整改问题18项,涉及24个单位,有效促进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存在问题
      由于集体决策是种种利弊因素依照不同决策参与者的标准提取、权衡、确定的动态过程,本身具有复杂性。加之“一把手”末位表态作为一项新制度,难免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这些因素导致我县在该制度推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有误区。有些“一把手”不能正确认识该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充分发挥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智慧、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意图,片面认为“末位表态”就是针对“一把手”的,是对自己权力的限制,从而在会议过程中缺乏热情和责任意识、消极应付,使会议变成“班子成员各抒己见形成两种或几种不同意见按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决议”的僵化模式,而不是激发班子成员积极参与、深入讨论、最终意见趋于一致的民主决策过程。在此模式下,班子成员意识到与自己的意见保持一致的人数是形成决议的决定因素,导致班子成员可能会在会前出现拉帮结派的现象,严重损害班子的凝聚力,当然谈不上科学决策的问题。
      二是操作过程有失当。“末位表态”的精神实质是避免“一把手”的意见在会议前由于种种原因干扰、影响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只要能够使班子其他成员的“原生态”意见得以充分发表、能够保证这些意见在会上参与讨论,使大家权衡各自意见的利弊,经过有人放弃、有人修正、有人坚持,最终达成一致的决策过程都是被认可的。这个过程并不是把“一把手”的意见排除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之外,仅仅让其在末位作“总结发言”,也不是不让“一把手”首先发言。而是要求“一把手”在会议中广开言路、引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讨论、积极建言献策,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最终形成科学决策。然而,有些“一把手”却不能灵活把握这种精神实质,机械地在会议末位进行表态。这种表态,客观的说,是一定程度上的民主化决策,但决不是科学化决策,更不用说达到将包括“一把手”在内的班子成员所有参与热情和决策智慧全部调动起来,形成最优化决策的理想状态了。这种脱去精神实质的决策方式发展到极致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故意曲解 “末位表态”就是“最后决策”,认为只要把自己的发言放在班子其他成员发言最后就算“末位表态”,为把自己个人意图变成会议决议,有意忽略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强行把自己在最后的发言作为决议。
      三是监督检查有困难。按照惯例,纪检监察人员一般不参与、列席同级和下级党委(党组)会议,各级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会议的成员之一,不可能既参与会议又监督会议。那么,谁去监督会议是否做到了“末位表态”?常规的监督途径是查看党委(党组)会议记录。但是会议记录作为一种“纪实”资料只是会议的“缩影”,它由于体例和速记要求的限制常常“裁剪”去一些具体讨论过程,留下的多是体现结构性的发言和班子成员各人的结论性发言。这种体例的会议记录当然在形式上极易体现“一把手”末位表态,但会议过程如何广开言路、成员如何充分讨论、积极建言献策,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最终形成科学决策的过程已难以辨认。再者,有些乡镇和部门的党委(党组)班子会议程序性不强,会风不够严谨,     
      会议记录人员业务不熟练,提炼有效信息能力差,那么会议记录的失真程度就更高,更不用说临时应付检查的假记录。
      三、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以改进,不断提高“一把手”未位表态制度实施效果,进一步发挥在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作用。
      一是继续加强制度贯彻落实的力度。对于“新”制度而言,讲贯彻落实不仅仅是在制度的应用、运行层面讲,更重要的是在调整、修正、补充的层面讲。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强落实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工作力度,更加关注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重视调查、反馈、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增强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这样,才称得上是真正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制度。
      二是重新理解“末位表态”的精神实质。要让“一把手”认识到,“末位表态”的精神实质决不能简单理解为表态时间的置后,它强调的是“一把手”要广开言路、虚怀若谷、真心实意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认真对待所有不同的声音。在此基础上,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权衡、对比不同意见,从而作出决策。这种决策的得到,不是出于“一把手”的成见、利益和其他种种个人因素,而是出于班子所有成员的群策群力,真正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是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机制。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中选择合适人选,定期不定期列席下级党委(党组)会议,对会议召开过程实施现场监督。这种监督检查方式掌握的情况起码比单纯查看会议记录更具真实性。同时监督检查人员的存在也可以现场促进被监督的参会人员按照“一把手”末位表态的办法和程序去召开会议。
      四是加强会议记录人员队伍建设和硬件配备。要给会议记录工作配备反映敏捷,思路清晰,信息接受、提取、处理能力强的干部,并有计划地对这些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同时,有条件的党委(党组)可引进现代化的记录设备,如录音笔、摄像机等,辅助记录人员进行记录,防止由于人为因素致使重要会议信息的遗漏。(作者分别为麟游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麟游县纪委办公室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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