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确保了解该房屋全貌,并以现状为准。
第二条、出租房屋坐落于技术监督局老家属一楼, 房屋建筑面积98 平方米,房屋门窗完好,水电供应正常,(水表显示数字厨房为 立方,卫生间未 立方,电表显示为 度)。房屋租赁期限:自 至 止。乙方自己负责缴纳水、电费。
第三条、 租金每年人民币 元,租金一次性支付。(因该家属院管理费和垃圾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在该租赁房屋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
第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七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七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八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
201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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